【精选答疑】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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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作为地方税的一大税种,是在房产交易环节中征收的,虽然是小税种,但是和居民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关注度较高。关于契税,你了解多少?接下来,小编将陆续与大家分享契税相关实务问题,记得持续学习哦!
问:2017年11月,甲房地产公司将新开发的写字楼转为自用。到房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房管部门要求甲公司出具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局开具的契税不征税证明。甲公司到税务机关开具契税不征税证明时,经办员告诉甲公司,新建的商品房转为自用,要征收契税。请问,契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契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全额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由于房屋是不动产,价值较大,故法律要求赠与房屋应有书面合同(契约),并到房产管理机关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如果房屋赠与行为涉及涉外关系,还需公证处证明和外事部门认证,才能生效。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例如,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当征收契税。
根据《契税条例》你公司将新开发的写字楼转为自用,没有发生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你公司也不是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不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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