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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不征税项目&发票业务处理大全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余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纳税人日常收到的经济利益有许多是不征增值税的,其中有些可以开具发票,有些不需要开具发票。纳税人不仅要知道哪些行为需要纳税,还要明白哪些项目属于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怎样开票,同时,企业所得税中也有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务必了解相关涉税规定,避免风险!

01增值税


一、不征税项目明细表(2020年)


不征增值税项目明细表

序号

不征税项目具体内容

依据

1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

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

6

存款利息 。

7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8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0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11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12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13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

14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

15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权益性资产转移

16

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17

非保本金融商品收益(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18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会计制度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19

收到所有者(股东、合伙人、业主)投入的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

20

收到的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性融资,属于短期或长期借款。

21

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短期内需要原价退还的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属于往来项目。

22

注:上述第20、21点如后续期间发生债转股、债务重组、罚没等行为而增加纳税人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也不得开具发票。

23

收到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属于往来项目。

财政补贴

24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5

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公告2019年第45号

26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财税字[1997]102号

27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6〕1235号

未发生应税行为

28

销售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非应税行为

29

对供应商、分包商等的罚款、索赔款等。

30

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31

不动产出租免租期: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公告2016年第86号

32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191号

33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

34

代收的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款


35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6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却要向出租方开具发票,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损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37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38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39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总局令第2号

40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6]1278号

41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414号

42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778号


二、不征税发票



不征税发票本身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主要是指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针对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在税控系统2.0开票软件中开具的税率栏为“不征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发票业务集锦 —

2020发票政策集锦

2020发票实务指引


(一)不征税发票适用情形


票据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也是税务机关了解企业业务真相的源头之一。在金税三期的严征管背景下,如何规范企业票据行为,减少企业涉税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金穗源《票据、合同管理与涉税风险管控》系列微课,针对发票合同相关政策、实际工作中发票注意事项、合同涉税条款、各种费用发票开具等业务进行深入讲解,对企业票据、合同方面的涉税风险进行全面解析,有效规避企业纳税风险,节约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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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征税发票开具流程













提醒: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软件具体操作如下:


根据您具体的业务行为,首先需要在开票软件中添加商品编码

     在“税收分类编码”下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明细项,如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税率”栏选择“不征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不征税”



然后就可以选择商品编码602开具不征税发票:     






“不征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的发票,因此“不征税发票”开具后不需在次月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不需要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但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延伸学习:

2020年发票备注栏填写规范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发票税率栏的10种情形辨析

通行费充值取得不征税发票能税前列支吗?


(三)不征税发票热点问题


1、不征税发票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吗?答:“不征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的发票,因此“不征税发票”开具后不需在次月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不需要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但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企业本月收到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赔付,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给保险公司吗?答: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上述14个项目(详见《不征税发票适用情形》)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他不征税项目仍然开具收据。因为保险赔付款不属于目前不征税发票适用情形,因此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给保险公司。
3、企业发生了“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后续纳税义务发生时,能否换开“征税”的增值税发票?答: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同时按照3%预缴增值税。目前文件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企业可以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后续开具“征税”的增值税发票时,用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不征税”发票?答: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是不征税的发票,无需从接受方收回或开具红字“不征税”发票冲销,直接开具正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
5、纳税人取得的不征税发票,由于销售方(提供服务方)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是这样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办法做了解读,明确指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所以符合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6、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发现只要我开具了不征税发票,次月就不能网上申报,这是为什么?答:根据政策规定,不征税发票对应的收入次月不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但目前电子税务税务局会将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数据与发票开具数据进行比对,对申报表数据小于发票开具数据的,电子局税务局会认为您申报数据异常,不允许您网上申报,因此您只能到所属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延伸学习:

房企31个核心涉税处理问题


7、新能源汽车公司2020年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8、公司是一家公交汽车公司,政府就老人IC卡免费乘车给该公司财政补贴300万,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答:老人免费乘车,政府弥补老人免费乘车的差价,给予财政补贴。根据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从实质上看,政府其实是向公交汽车公司购买运输服务,公交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是运输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这与公交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直接挂钩,所以这笔财政补贴要缴纳增值税的。
9、公司是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那么这种财政补贴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呢?答:政府给予的补贴是与该公司发电的销售数量(每千瓦时)是直接挂钩的,因此这部分电价补贴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10、公司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请问如何开票?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取得拆解补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补贴发放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则可向其开具615编码增值税普通发票。
11、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请问能否开具不征税发票?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该航空公司取得航线补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补贴发放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则可向其开具615编码增值税普通发票。
12、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率缴纳呢?答:按照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说,刚才提到的老人免费公交卡的财政补贴,自然就按公交汽车公司提供运输服务9%税率缴纳增值税了。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补贴,按供电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了。
13、假如没有发生销售行为的赔款,收到赔款方遵循不征税不开票是可以的,但是支付赔款的一方,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相应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答:如果是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赔款,无需按照上述6字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仍按照传统的收据、合同协议、判决书等证明赔偿款真实发生的证据处理。
14、地铁充值给的发票算不算预收的不征税收入?答:目前各地对于地铁充值发票的处理可能并不完全一样。以北京市为例,在地铁充值网点充值后,比如一下子充值300元,充值工作人员会给手撕300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这里的定额发票肯定不是不征税发票,但是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接受充值的单位也不会按照充值发票金额马上就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5、 房企销售房地产的预收款开具发票按照3%增值税的预缴,到纳税义务发生时(交楼)又要收回不征税发票,重新开具正式发票,那不是劳民伤财?答:目前对于类似不征税发票是否需要收回未予以明确,跟各地的操作习惯有关。主要是考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的需要,主要还是为了满足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习惯性要求,税务机关还是充分考虑大家的办事方便程度的。
16、营业税不是已经取消了吗?为何申报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为不征税发票?答:营业税取消不影响上述602发票开具,设计603不征税发票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这些营业税遗留问题。另外,申报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为不征税发票这个好理解,现在没有营业税的发票了,总不能让你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再交一遍增值税。因为你已经交过营业税了,不需要再缴一遍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除了特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这个开票暂时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17、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比对能通过吗?答:《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所以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18、不征税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说,支出如果属于不征税行为本身就不是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而是是证明业务真实的其他内部凭证,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当然,文件也规定了,如果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这里的规定其实也就是我们不征税的16个可开具发票的情况。
19、购买充值卡获取的不征税发票,如何扣除?答: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公司持卡消费「发放、送人」时候,不会再取得发票了,根据实际情况列支相关费用,同时附上消费相关证明材料(如部门领用签字表,赠送记录等),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0、预售单位发售加油卡时如何开票?后期用卡消费的时候是否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发售加油卡的时候可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预售单位不缴纳增值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凭借加油卡或者加油凭证回笼记录,我们是可以向加油站索取专票的,哪怕是在购卡的时候已经开具了不征税的充值发票。
21、购买的商业预付卡,在消费时能够换开发票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2、ETC充值卡使用时如何开票?答: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开具不征税的预付卡发票,也可以在实际消费后开具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但是如果选择了充值时候开具不征税预付卡发票,那实际销售后就不能再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了。


延伸学习:

减税降费力度大,增值税税收优惠中的不征、免征、免税、减征、退税等这些概念有什么不同?【点击蓝字查看学习】


0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都包括哪些呢?如何税务处理?



1.财政拨款

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①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依法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②政府性基金

指企业依法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①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②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里的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③是不是企业取得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6.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安徽税务、二哥税税念、税屋、金穗源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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