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建筑企业与甲方共用电,用分割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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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施工企业,与甲方共用电力。供电局给甲方开具了电费发票,但甲方拒绝给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可否用甲方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入账并且做为税前扣除凭证?(延伸学习:关于<分割单>各地纳税人都提出了哪些问题!)
政策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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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采用分割单处理的业务限于以上三种:
一是共同接受应税劳务,这里的应税劳务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不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货物。因此共用电不属于可以适用分割单的情形。
二是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是限于租用资产行为发生的水电等费用,这里包括水电等货物。
因此,非租赁情况下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水电费等非劳务费用,如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费用,不能使用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应由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这也解决了施工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建筑业新系列微课重磅上线
作者:孙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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