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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分割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使用分割单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有限制要求吗?适用情形有哪些?在本期微课税前扣除凭证系列中,刘凤老师将重点与大家分享分割单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比如:房企转售水电、甲供水电分割单、避免分割单争议的方法等内容,这些都是实务中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误区,微课正在热播中,加入学习,掌握税前扣除业务。详情联系您的专属客服了解,没有专属客服的穗友识别二维码咨询。
同时,小金为大家收集了部分地区对于“分割单”业务的答复,一起来学习!
02
各地税务关于<分割单>业务的答复
1、企业与其他公司一起使用水电,共用一个水电表,现水电费发票只能开给其中一家,请问无法分别取得发票的情形下,另外一家公司能否凭分割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可以,分割单有无格式要求?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起使用水电,无法分别取得发票的情形下,其中一家公司可以凭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分割单属于自制凭证,税务处理没有具体格式要求,建议参考会计处理对分割单的要求开具。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2、建筑企业施工使用房地产企业变压器,收到房地产企业开具的水电费分割单(下付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共同使用变压器取得的水电费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3、我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统借统还利息支出是否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4、两个公司一起找了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但是对方开票只开给了其中一家,另外一家公司如果用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能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5、我司承租某事业单位的部分场地作为食堂,水电费由事业单位统一代收代付,但是国家电网开具的发票抬头统一为事业单位的抬头。问:1、由于该事业单位说无法开具发票给我们,那么我司在税务上是否需要取得事业单位发票复印件,以及水电费分割单作为税前抵扣凭证?2、水电费分割单是否有统一的模板供参考,还是需要自己制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6、A企业为B企业提供工程服务,工程耗费的电力由A企业承担。B企业收到电力公司汇总开具的包括工程耗费和其他日常使用电力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A企业可凭B企业提供的电力发票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7、A公司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增建办公楼,由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用电由B公司自行承担。
供电公司对A公司开具发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电费(包括施工场地用电),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电费。
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答:考虑到施工耗用的电费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其所对应的增值税也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抵扣,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8、我司出租部分商铺给承租人,承租人使用的是我司的水电费,我司在收到承租人水电费后向供水供电公司缴费,发票开具抬头是我司,这种情况下我司能开出水电分割单给承租人入账吗?水电分割单税局有没规定的格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综上,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若属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水可依上述规定按照征收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若不属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应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来源: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
9、施工方用水电费,但发票抬头为建设方,我方依据什么凭证入账,建设方为政府部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的以下资料,由供电公司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电能表总表单位时提供,见附件2)。
(二)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五、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应将《分割单》《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电能表总表单位和实际用电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03
<分割单>式样
从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看,对于分割单的格式,税务机关没有提供官方的分割单格式,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制单。不过河北省税务局(河北政策)提供了电费分割单的形式,大家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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