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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房企预缴税款退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等近期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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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我们也会收集官方发布的一些税收问答,了解当期财务朋友关注的热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一起学习本期【官方释疑】




1.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按3%预缴增值税,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销项税额,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公司又没有新的开发项目,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预销售时,按3%预缴;转收入时,按销项-进项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再抵已预缴的增值税销售完毕后,预缴税款仍未抵完,多预缴的税款不能退税。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2.预售环节为足额预缴的土增税是否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3.我司对租入厂房进行装修,理解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请问该笔装修费用的摊销年限如何确认?应该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第四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确认摊销年限?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请遵照执行。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4.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计算余值来计算,那这个房产原值是指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还是不能扣除累计折旧呢?如果是不能扣除累计折旧的金额,那岂不是每年都一样,那房屋都老旧了,这种时候还需要承担高额房产税?


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没有帐面原值可资依据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据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五条规定:“1、对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经评估机构评估,对原值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缴纳房产税。

2、对应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无原值可查的,可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5.认缴制下公司章程约定全部注册资本2030年到位,那么2020年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认为注册资本缴款期限到期后未缴足部分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未到期前未缴足的贷款利息应当允许扣除。


答: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后,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明确由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就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问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明确了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资格解除、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等问题。

综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适用于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向投资者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基于具体出资情况,按照国税函〔2009〕312号和国税函〔2009〕777号执行。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6.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按政府的标准取得了拆迁补偿款,请问该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7.与残疾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部份残疾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很久,续签合同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是否适用财税(2009)70号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8.2016年47号文件(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问:文件中的个税是用工单位,还是人力服务公司申报?

二问: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以哪家公司名义给员工办理社保?如果是以用工单位办理,直接进入电子税务局从用工单位银行对公账户扣款,就不存在代缴?这段话怎么理解?


答:第一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问: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员工的社保应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办理。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社保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办理参保。住房公积金不由税务部门征收,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咨询。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9.我司是公司制管理人,有多个契约型资管产品在二级股票市场运作,关于多个资管产品运营的业务,是需要以每一个资管产品单独计算增值税,还是可以将所有的资管产品汇总计算增值税?

我司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是以自营业务收入的销售额判定,还是得加上运营资管产品增加的销售额来判定?


答: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10.我是某公司职工,公司按劳动法相关要求和我们签了劳动合同,逐月交社保。不过,因为公司业务主要是工程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之类的业务,领导让我们注册个体户,再以个体的名义承包项目签劳务成本合同,然后开咨询费发票给企业,费用转到个体银行卡上。请问这样有没风险呢,我可以在一个单位同时领工资和提供咨询服务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11.公司贷款利息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贷款服务进项发票,不可进项抵扣。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12.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增值税申报时,系统提示保存失败!(表格校验未通过)“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需大于等于第一栏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减去“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的销售额)”乘以2%,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请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页面,点击右上角“自动获取发票数据”按钮,系统自动获取发票数据后,展示界面如下图所示:

按照获取到的发票数据,该纳税人开具的是3%征收率的货物及劳务类发票。

第二步:打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查看填报信息,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将申报数据填写在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系统校验不通过。因此,遇到此类情况,请确认发票开具信息是否准确,如目前没有所开具发票对应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税费种认定信息。



13.企业符合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政策,更正1、2月属期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显示为“否”,如何处理?

如企业符合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政策,在2022年1月、2月属期时未享受减免可通过申报错误更正功能进入更正界面后,点击右上角“更新税源”按钮系统重新获取企业资格信息,如企业符合减征政策则自动带出减免信息,点击“申报”按钮进行更正。如下图:



1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提示:您在申报属期内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月份按规定应享受房产、土地疫情减免政策。请变更相应月份房产、土地税源信息,进行房产、土地疫情减免税源信息维护。怎么办?

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疫情全免政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应为0,如申报时产生税款说明企业税源信息采集时未维护减免信息,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说明:

第一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

第二步:点击“税源采集”进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功能。

第三步:点击“应税明细”按钮,选择有效的应税信息点击“变更”按钮,如申报2022年1季度,则变更时间选择2021-12-31,增加减免税信息,减免性质代码选择抗击疫情类减免代码。

第四步:点击“保存”按钮,保存采集信息。



15.我公司2015年成立,在职人数一直未超过30人,但工商登记已超过3年,2021年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是不是不能享受30人以下免征优惠了?

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规定,免征条件已不局限于工商登记3年内的企业,目前对于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全部企业在优惠期限内都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因此您公司可以继续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1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竞拍土地成功后,保证金如何转为出让金?

竞拍成功后,由代缴单位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保证金通过银行端查询缴款方式直接缴入国库,之后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开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17.我公司2021年度亏损,2022年实现了营利,202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怎么操作?
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请参考以下办法处理:第一步: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2列形成“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二步:进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模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已实现自动计算。如下图所示:

18.我单位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1年度已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为何仍默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根据政策规定在进行2022年1-6月属期的申报时,是根据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判断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征政策;2022年7-12月属期根据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判断,以此类推;当未查询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信息则根据最近一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您单位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6月属期申报时,是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

19.我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我单位在代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保证金时,电子税务局未带出保证金代缴信息,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如何解决?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保证金时,保证金代缴信息来源于在自然资源部门采集的信息,非税收入申报模块下,未带出保证金代缴信息,是由于自然资源部门在前期采集费源信息时,信息表中“是否代缴保证金”选项未选择“是”。请联系自然资源部门,将信息采集表中此选择项勾选为“是”。然后再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21.为什么我们单位安置残疾人已经达到比例,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还提示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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