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建筑业哪些纳税节点可差额征税?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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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建筑业成为重要的适用行业。
一、不同纳税节点可差额的情形
预交环节差额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延伸学习: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税收问题详解)
注意: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规定,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不同业务模式简易计税的情形:
1.清包工模式(可选择简易)
2.甲供材模式(可选择简易)
3.销售自产及外购外购的机器设备(可选择简易)
4.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介绍,先前与大家有分享,点击文章《建筑服务,2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3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了解!同时,本期建筑业微课中,专家也有讲到建筑业6种简易计税的情形,点击下方视频即可学习。
<建筑业微课节选>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预交增值税,跨县(市、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机构所在地预交。
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环节差额纳税
建筑企业按不同的计税模式,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与预缴环节计税模式大相径庭。
选择一般计税模式的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需全额征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9%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去预交环节已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的建筑企业,在申报环节按照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去预交环节已经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在这里,留给大家几个问题思考:
建筑企业为什么存在差额纳税?
差额扣除分包款存在哪些争议问题?
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必须简易计税?
……
带着这一系列问题,学习《税苑微课》热播系列《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及疑难问题实务应对》,本期微课中会详细介绍,具体学习方式联系您的专属客服。
二、差额征税业务差额部分的发票开具
差额开票是一种开票方式,按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具体开票方式及纳税申报,点击文章《差额征税业务差额部分开具发票详解》学习。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体现了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的原理。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
案例分析:
A公司将一项工程发包给不在同一地市的B公司,工程造价1000万元。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支付分包款后,取得C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可以开具一张1000万元的专票,专票上的税额为1000/1.03×3%=29.12万元,B公司差额纳税=(1000-200)/1.03×3%=23.3万元,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专票可抵扣进项税额29.12万元。
来源:阜阳税务 肖太寿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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