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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施行,备注栏填写有变化,房企建筑业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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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开具中,有一项内容很容易被忽略,就是发票备注栏。(点击学习:发票政策集锦&发票实务指引


目前,多数地区推行全电发票,那么,备注栏的填写又有哪些变化呢?在哪里编辑呢?(全电发票业务合集


在全电发票中,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开票信息维护】-【附加信息维护】模块添加附加信息项目,维护相应“场景模版”后在开票时选择带入。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全电发票部分样式:


1.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2.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定业务对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有着特殊的要求,如纳税人未按照要求对发票备注栏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则该发票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究竟要如何规范填写发票备注栏呢?小金对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规范进行了总结梳理,一起来学习吧!


一.自行开具


营改增以后,为方便纳税人开票,国家统一了发票类型,现在绝大部分业务都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样式,但是为规范某些行业,总局方面特别出台了备注栏填写的相关规定。
(一)必须备注的情形
1.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政策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差额征税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案例】A企业车船税是由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代收车船税时,增值税发票未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因未备注相关信息,A企业无法证明已履行委托代征义务。因此,税务局不仅向其追征了税款,还缴纳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销售预付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8.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但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方面可以避免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也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强了退税管理。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9.房开企业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10.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2)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二)应该备注的情形
酒店住宿服务发票的开具酒店住宿服务发票开具。酒店、旅社、旅店和度假村等(以下简称酒店)提供住宿服务,顾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要顾客提供了所属单位纳税识别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即应开具,不得要求顾客额外提供其他资料。酒店应将实际付款人名字与身份证号码填写在备注栏备查。
政策依据:《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关于明确若干营改增涉税事项的通知>》规定


二.税局代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等
8.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或发票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具体参考各地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各省市代开发票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文件汇总


三.涉税风险


如果取得的发票备注栏不符合要求,能否抵扣进项税,能否作为扣税的凭证,都会成为备注栏的主要涉税风险。
1.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2.所得税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罚则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综上所述,发票备注栏不符合规定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且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还会面临罚款风险,因此我们在开具、接受发票时需格外注意审核备注栏的内容,以减少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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