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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税讯】增值税立法草案,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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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了近期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据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


      一、增值税立法草案二次审议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二是,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
      三是,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
      四是,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
      五是,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六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
      二、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

      

      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和要求。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二是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
      三是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等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行政复议前置有关情形。
      四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一些主要修改,包括: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债券管理体制有哪些修改?对于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作了哪些完善?
      发言人表示,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对公司债券一章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
      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三是,适应公司债券无纸化实践发展需要,将公司应当备置的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
      四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五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关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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