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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现金贷新规,行业或将更加规范

张静 66号学苑 2022-09-08

12月4日,66号学苑邀请到互金法律专家张静以及天创信用高级副总裁、前Capital One资深风控专家陈黎明为大家分别从法律和业务两个层面解读在新监管政策下,现金贷该如何转型。以下是张静老师分享的干货。

 

张静: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互联网金融专委会委员

 

一、提高认识,把握原则


(一)无放贷资质的,不得放贷


明确指出没有放贷资质的是无法开展放贷业务的。实际上把市面上至少80%以上的现金贷机构就排除在外了。对于现金贷业务,在我们的法律规定里实际上一直都有相应的规则。只是在以往现金贷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在政府鼓励双创的背景下,对创新金融的监管有所放松。

 

(二)综合资金成本界定36%监管红线


小贷、现金贷业务不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24%以及36%的利率的规定。不管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对利率进行分拆,都不能越过这一红线。

 

综合的资金成本统一折算成年化的形式,实际上要求我们一些机构在相关借贷信息发布的过程中不能像过去只规定借款数额、还款数额,比如我们过去经常规定用户借款一千块钱,用一周后还款100元钱,那么这种方式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必须明确表明年利率是多少。

 

过去的时候,有一些机构确实存在骗贷的行为。因为大家为拉客源,有一些信息并没有事前进行披露。比如有的平台业务模式设置中,当客户想要查看更详细的信息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了借贷业务,这实际上涉嫌欺诈。这个未来肯定是监管部门要重点监管的内容。同时我们要把我们各项贷款的条件、当事人逾期的处理方式等信息在用户借款前就进行全面的披露,同时提醒他相关的风险。监管里面不允许客户从事的行为,我们都要做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 " 了解你的客户 " 原则


这一条非常重要,我们的从业机构只有对那些具有还贷能力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所以这给我们的从业机构增加了一个职责。要求我们不能以任何的方式来诱导借款人过度的举债。

 

在美国和英国同样也是不允许客户进行过度举债,这既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机构本身的保护。

 

对此我们的从业机构可以建立一些机制,比如在借款之前对借款人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合法方式获取客户信用资料和其他一些信息,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判断他是否有偿债能力,这个从一定方面可以帮助机构符合监管的要求。

 

第二个我们要根据每一个贷款人的情况确定他贷款金额的上限,不能无限制的超出他还贷的能力给他发放贷款。


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冷静期的问题,客户贷款之后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大家买保险都知道,在买保险之后,有七天的时间可以退保。但是这个冷静期在现金贷业务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现金贷业务本身期限就很短,冷静期的设置一方面要有,但另一方面又不能过长,要防范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这一条我认为监管部门还是给我们留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方式。

 

那么在现有情况下,我认为冷静期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提款之后撤销,第二种在业务模型设计的过程中,在所有信息披露之后,根据相应的贷款期限给予一个冷静期,这个期间并不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冷静期之后再将款项实际给到借款人。我认为在现有规则下,这种模式可以成为我们新的商业方式。

 

大家再注意一下贷款展期次数的问题。这一次监管部门对贷款展期有了明确的要求,一般不超过两次,实际上在我看来就是不要超过两次,大家一定要对此进行相应地把握。

 

(四)谨慎使用“数据驱动”风控模型


这个实际上是要求我们各类机构,要加强相互的沟通,防止借款人多头借贷以及欺诈。同时明确要求,通过大数据方式建立的风控模型要慎重使用。

 

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对于这种数据的风控模型是否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管部门并不是特别认可。这要求我们除了数据驱动以外也要通过其他方式对贷款人进行审核。

 

(五)禁止暴力、恐吓等违法催收


我们国家现在很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即使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各机构也不能通过人身威胁以及其它言语的威胁催收贷款。我们现在很多机构委托第三方催收贷款,根据代理关系,从业机构也要加强对受托的催收机构的监管,不能要求或者默认受托收款机构以暴力或者恐吓方式讨债。从另一方面来看,也表明监管机构要求各平台加强贷前的管控。

 

(六)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很多客户的信息都被非法采集、泄露或者非法使用。特别是个人信息泄露引起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区分核心信息和非核心信息。核心信息是严格限制各类机构获取的。我国对此还没严格的规定,但是在未来,很快就会出现相关法律规定。

 

美国、欧盟都明确规定隐私数据是不能获取的,其它数据可以进行相应的使用,但使用也是有前提的,必须要事前获得客户的许可。我认为在我国现有情况下,从业机构必须要明确哪些客户信息对业务发展来说是必须的,不要过度获取客户信息。

 

现在很多机构在开展业务前,会要求获得客户的联系人名单等信息。是不是客户的手机中所有联系人的名单都要获取?这是未来会产生纠纷的地方。这里,我认为要坚持几个原则。一是只有对业务发展必要的数据才可以获取。二是即使获取数据经过了用户的同意,你也不能把数据跟其他机构进行分享。三是不能利用获取到的客户信息进行暴力催收或者以此作为威胁客户还款的工具。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暂停新批、暂停新业务


暂停新批是政府对现金贷业务以及小贷业务放慢脚步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原有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的客观需要。

 

暂停新业务,对于没有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贷要压缩它的存量业务。实际上对于有严格场景的以及指定用途的网络小贷政府是鼓励态度的。这里只是要限制现金贷业务。

 

(二)借款用途是关键


规定里明确小贷公司要通过一些措施防范多头借贷的行为。如何达到这一规定要求?每个地方都有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有信息共享的平台,各平台都应该跟协会对接。

 

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未来校园贷是要严格审核的,对于学生坚决不能发放贷款。首付贷则表面我们国家对房地产一个严格控制的态度,是个长期的政策。这条规定要求从业机构不能和房地产公司及银行进行一些捆绑合作发放首付贷。同时我们也不能把贷款借给客户用于股票期货这些投机经营。我认为这实际上指明了一个业务方向,就是消费贷。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查


这条就是要阻断现金贷业务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通过P2P、银行等机构的业务进行嫁接之后发放贷款。对一些超过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求从业机构压缩规模并提出计划,这一条实际上是针对一些有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为的规范。

 

三、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这条规定虽然是对银行业进行放贷的监管规定,实际上也从另一个角度规范现金贷业务。我们现有的和银行业进行合作的现金贷机构要注意,银行可能会在这方面进行收紧或进行一个业务的切断。

 

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方面明确P2P网络借贷中中介机构行为必须合法,同时也在阻断P2P与现金贷业务之间的业务交叉甚至互相协助办理现金贷业务。

 

(一)P2P业务平台不得为现金贷业务和它客户撮合不符合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砍头息


砍头息对于平台来说安全系数最高,但是法律中是严格禁止的。这一次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手续费、管理费、保证费、滞纳金、罚金都进行了统一的规定,我认为此次政府监管是对行业问题把握十分到位的情况下提出的。这里也就再次明确了不得在贷款发放时直接扣除贷款利息。

 

(二)不能将客户的信息甄别等核心工作进行外包


这一条实际上也包括了我们不能和不符合政府规定的第三方信息采集业务平台进行合作。这一条实际要求从业机构必须自营核心业务,不能成为主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的空壳公司。

 

从这条也可以看出政府下一步监管的趋势,政府要从严进行监管,大家可能会觉得我们创新金融的监管存在一个基本的问题,管这个业务放松另一个业务,实际上本次通知的下发是预示政府进行一个全面监管的开始。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违规开展业务的,督促整改


本条明确规定了处置的基本方式。对于一些有牌照的机构,其业务必须合法,对于违法的业务必须进行整改,严重的要取消业务。此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也会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二)无放贷资质的,要进行取缔


对于没有放贷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政府会坚决依法取缔。这要就要求我们一些没有放贷资质的机构要进行业务转型。这一条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等活动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做好整改。

 

(三)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是严重违法违规


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是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当事人无法偿还的时候,催收是要进行的。但无论是你自己催收还是委托第三方催收,都不能存在暴力的问题。只要涉及到暴力催收,肯定会移送公安机关的。

 

关于恶意欺诈的问题。一些平台在业务中,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完整的信息的披露。遗漏一些非重要的信息是问题不大,但是对于很多关键性的重要的信息,如贷款的年利率、期限、展期以及客户信息收集的问题,这些可能影响客户是否贷款、贷款期限的问题如果没有事前予以充分披露,则都可能会涉及到恶意欺诈。比如前面我说过的一些平台设计的业务模式,用户只是想要了解相关贷款的信息,实际上一点击却发生借贷行为。

 

如果有机构涉及到暴力催收以及恶意欺诈,这是刑事犯罪,会被移送到公安机关的。此外,千万不能出现公众事件,否则很容易触发刑事责任。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


这一条是要求我们所有的地方组织不能存在任何偏袒和懈怠。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这次监管的方向,不会像过去互联网金融只抓部分内容,哪个行业出问题了去抓哪个行业。未来可能会把互联网金融这种创新金融和传统金融放在一起进行严格监管,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统一监管。

 

我再给大家介绍下,英国实际上有一种监管的方式叫做沙箱监管是值得国内借鉴的。政府会将符合一定金融创新的企业和科技创新的企业列入沙箱管理名单中,并允许他们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的突破。但是对于能够进入沙箱的企业,是有严格条件的。一是企业必须能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二是企业必须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严格保护。

 

对于符合政府要求资质或者是有这样贷款资质的机构来说,实际上国家并没有限制掉我们消费金融的发展,但是会要求必须纳入到互金协会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信息基础数据库里。


未来我认为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仍然会限定在国家发放牌照的机构里,同时与这两个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也会要求我们从事小贷业务的机构进入到系统中。一方面是各方之间以及与政府之间共享一些客户信息特别是客户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也防止机构私下买卖客户信息。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政府在这次互金整治过程中的力度是非常大的。过去是基于经验和财力、物力等成本的限制,而此次重奖重罚的机制实际上标志着对全行业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开启。比如说借款人如果进行了采证且证明你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即使还款了但是他仍然享有举报权。这是政府严格监管态度的表现。

 

问答环节:

 

Q:Payday loan都是对时效要求很高,冷静期类似于保险的犹豫期,但是会增加放贷机构的成本,如何解决?

 

A:冷静期肯定会增加放贷机构的成本。冷静期最好的方式就是先不给借款人发放贷款,为了规避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借款人发起借款行为时,我们把能公开的信息先发布出去,然后签署合约,根据借款的期限给客户相应的时间冷静思考是否接受,但这个时间期限不能太长。之后再让借款人点击一次,我们才进行相应贷款的发放。

 

Q:政策中,对于已批筹但未完成注册的机构,暂停予以注册,规定本身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A:本身很难说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法律里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权利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自己业务实际情况和社会现存问题进行调整的权利。金融行业都是需要资质的,不像普通的公司都是许可制度,金融类公司是核准制。在完全没有注册之前,进行暂缓注册的规定是合法的。

 

Q:对已完成注册的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监管,在监管政策上是否有可能会趋同于银行业监管?

 

A:我认为会比较趋同,但是可能会有一定的不同,因为毕竟是两种业务模式,有一些业务是银行不做或者成本太高做不了的,对于小贷公司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且可能会更加严格。此外,监管部门一定会借鉴 “沙箱”监管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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