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009年8月11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6号)自行废止。
一、机构设立
⒈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⒉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⑤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⒊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②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③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④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⑤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⒋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经营管理
⒈经营范围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①办理各项贷款;
②办理票据贴现;
③办理资产转让;
④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⒉营运资金来源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
①实收资本;
②向投资人的借款;
③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⒊经营宗旨和原则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⒋风险管理
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⒌内部审计制度
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⒍财务会计制度
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⒎信息披露制度
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三、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⒈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⒉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⒊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⒋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四、其他
⒈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⒉境外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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