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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PPN)的管理

  2011年4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6号公布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

  二、概念

  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了解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具备该定向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

  三、业务的监管和基本规则

  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⒉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⒊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示范样本见附件1)。

  ⒋定向工具投资人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⒌定向工具发行与流通转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四、注册

  ⒈注册负责机构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只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⒉注册材料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提交相应注册材料(注册材料清单见附件2)。

  交易商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对形式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对形式不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销商一次性书面告知发行人予以补正。

  在交易商协会书面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材料的,视作发行人放弃本次注册。补正材料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发行人放弃本次注册;交易商协会以合理方式及时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行人。

  ⒊完备性核对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性核对实行核对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①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应提交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正式件一份。

  ②核对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核对。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则直接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不完备,经复核人复核后,核对人可通过主承销商向企业出具补充信息的建议函。

  ③复核人对核对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通过主承销商向企业出具补充信息的建议函。复核人认定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⒋接受注册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后,已注册的《定向发行协议》不得修改。否则,《接受注册通知书》自动失效。

  ⒌首发时间限制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五、发行

  ⒈企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前,应与拟投资该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达成《定向发行协议》。

  《定向发行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⑵发行人对定向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⑶拟投资定向工具的机构投资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⑷发行人与拟投资定向工具的机构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⑸定向工具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⑹募集资金用途及定向工具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时的告知方式和时限;

  ⑺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

  ⑻定向工具的流通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⑼投资风险提示;

  ⑽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机制;

  ⑾保密条款;

  ⑿协议生效的约定。

  ⒉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⒊承销机构承销定向工具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规则,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⒋定向工具的发行价格按市场化方式确定。

  六、登记、托管、流通

  ⒈定向工具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登记托管。

  ⒉定向工具应在《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定向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⒊企业应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⒋为定向工具提供登记托管、流通转让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提供定向工具相关信息;应于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定向工具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情况书面报送交易商协会。

  七、信息披露

  ⒈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⒉企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⒊企业应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的次一工作日,以合理方式告知定向投资人当期定向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

  ⒋企业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后,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定向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初始投资人数量、流通转让范围等基本信息。

  ⒌企业应在定向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以合理方式告知定向投资人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八、自律管理与市场约束

  ⒈企业发行定向工具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⒉为定向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自律标准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⒊为定向工具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流通转让服务的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履行职责。

  ⒋定向工具发行和流通转让中,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⒌交易商协会对定向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中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处理措施。

  ⒍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九、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和区别

  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这就决定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着诸多不同。

  ⒈从形式上看,公开发行是在注册之后向非特定投资人招募,其发行条件通常是标准化的,以便于非特定投资人参与认购;定向发行是向特定投资人发行金融产品,发行人与投资人的协商在注册之前基本完成。

  ⒉从实质运行机理上说,定向发行和公开发行最重要的区别是,定向发行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自主协商机制,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是更高层次的市场开放和市场约束。

  ⒊在谈判机制设计方面,定向发行的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谈判确定《定向发行协议》,协议中的利率、期限、信息披露方式、再融资等条款设计更具灵活性和个性化,便于发行人与投资人满足个性化需求。

  ⒋在市场定价方面,非公开定向工具的发行价格、发行利率、所涉费率遵循自律规则、按市场方式确定,与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比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溢价。

  ⒌在约束机制方面,非公开发行更能发挥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的契约意识,减少事前管制,不再强制要求信用评级,把风险防范的部分微观职责交给投资人自主决定。

  ⒍在市场发展动力方面,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不对产品结构做过细的规定,鼓励市场成员自主创新,通过引导市场主体自发创新,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创新动力。

  十、非公开发行较之公开发行的比较优势

  ⒈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目前,由于投资者风险偏好趋同、信息保密的需要和金融市场管制等因素,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保密性要求较高的部分发行人利用债务资本市场融资局限性很大。发行定向融资工具只需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无需履行公开披露信息义务;披露方式可协商约定。这将减轻发行人,尤其非上市公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担;同时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引入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化解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等融资主体在传统公开发行方式的融资困局。

  ⒉发行规模可突破“40%”限制

  《证券法》中仅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定向工具规模可突破净资产40%的限制;

  ⒊非公开发行方案灵活

  由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利率、规模、资金用途等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主要产品是信用评级相对较高、收益率相对较低的基础产品,投资组合管理难度很大。鉴于非公开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较低、注册程序便捷等特点,诸如债股联合类工具、结构化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均可先由定向发行方式渐进推动,既可以将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避免引起市场波动,也便于投资者对各类产品灵活配置,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盈利水平。

  十一、PPN的发展历程

  2011年4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2011年5月4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推出。发行主体包括三家企业,发行规模达130亿元。其中,中国光大银行作为四家主承销商之一,独家承销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首批发行规模为50亿元,与中国银行联合承销的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首批发行规模为30亿元,合计发行规模占据半壁江山。

  相关人士表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推出,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新的直接融资渠道,体现了银行间市场多维度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非公开定向发行可以引入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化解目前中小企业因规模较小、风险较大,被风险厌恶型投资者拒之门外的困境,也为附认股权票据以及结构化产品等多种创新融资品种的推出提供了新平台。

  注: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特别感谢!

  注:本文封面照片取自周维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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