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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CP)业务的管理

  2008年4月1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公布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详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二、概念

  短期融资券(CP,Commercial Paper,国外称商业票据,国内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三、注册发行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详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类型及管理》)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四、余额限制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五、资金用途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六、信息评级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七、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伊宁老街,取自朱斌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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