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的管理
2014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及<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196号),公布、实施《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试行)》。
一、《办法》制订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规范交易员执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年第2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第 3 号、《同业拆借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详见《央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的两个公告[2011]第3号、[2013]第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交易员资格管理
⒈在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中从事本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格(以下简称交易员资格)。
⒉本办法所称银行间本币市场是指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
⒊本办法所称交易成员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了入市联网手续的机构投资者。
⒋本办法所称从事本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①直接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的人员及一线管理人员;
②其他需登录使用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的专业人员。
⒌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考试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
⒍交易中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负责交易员资格认证、年检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资格认证
⒈交易员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后续管理等工作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⒉交易成员或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拟入市机构可选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参加交易员资格考试,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在本机构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
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
③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掌握金融市场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④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⒊申请人在参加交易员资格考试时需按交易中心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选送机构应对本机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⒋交易员资格考试通过计算机进行,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职业操守、业务知识、交易系统操作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⒌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取得交易员资格,交易员资格证书由交易中心统一制作、颁发。
⒍交易员可根据银行间本币市场发展的需要,参加交易中心在资格考试之外组织的专项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自身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四、年检
⒈交易员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每两年开展一次。
⒉年检内容主要包括:
①交易员遵守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本情况;
②交易员遵守本办法和交易中心发布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职业操守指引》)的基本情况;
③交易员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基本情况;
④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⒊年检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①交易员个人自查,并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②交易成员出具评审意见,年检时交易员无服务机构或所在机构非交易成员的,由交易员个人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③交易中心审核并发布审核结果。
⒋交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①违反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办法及《职业操守指引》的;
②年检材料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信息的;
③未达到后续职业培训规定要求的;
④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⒌交易成员应统一组织本机构交易员进行年检,对参加年检的交易员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报送交易中心。
⒍因“不予通过年检”第三款未通过年检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交易员,暂停其交易员资格。被暂停交易员资格的交易员,可在两年期限内向交易中心申请恢复交易员资格。
⒎因“不予通过年检”第一、二、四款未通过年检或交易员资格被暂停时间超过两年的交易员,注销其交易员资格。
五、监督管理
⒈未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使用交易系统。
⒉交易成员不得指派未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开展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使用交易系统。
⒊交易员从原所在机构离职或因其他原因与原所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所在机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交易员新聘用机构为交易成员的,新聘用机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⒋交易员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交易系统时应使用实名,并按照《职业操守指引》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⒌交易成员应监督管理本机构交易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守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办法及《职业操守指引》,对交易员违反上述规定或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形,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⒍交易中心建立交易员信息数据库,供交易成员、监管机构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查询。
六、罚则
⒈交易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①口头警告;
②书面通报;
③暂停交易员资格;
④注销交易员资格;
⑤永久性市场禁入。
被注销交易员资格的交易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交易员资格。
⒉交易成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或市场公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肇庆七星岩,取自肖元山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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