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的两个公告[2011]第3号、[2013]第8号
一、2011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的内容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清算及结算进行日常监测与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切实做好日常监测与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发专门的技术系统,配备专职人员,实现实时监测,不断增强对违规交易、异常交易的快速反应与处理能力。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场披露重大异常交易情况。
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代理委托人进行债券交易。
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于交易达成当日将有关交易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备案;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结算的,则由其结算代理人于交易达成当日将有关交易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⒊市场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规范自身交易结算行为,不得操纵价格或制造虚假价格,或通过其他行为误导市场。
市场参与者对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的日常监测与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市场参与者因特殊情况发生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等异常现象的交易行为,应当于交易达成前将有关情况送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备案。
⒋结算代理人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代理交易结算服务,不得误导或欺诈委托人,不得利用代理交易活动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规活动。
结算代理人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违规操作,不得为委托人的虚假交易或违规操作提供便利。
结算代理人应当监督委托人的交易结算行为,发现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结算行为时应当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委托人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报告。
⒌交易商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交易行为。
⒍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应当依据本公告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二、2013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的内容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⒈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交易应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债券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办理结算。
本公告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⒉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⒊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后,市场参与者应当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债券交易联网和开立债券账户。
已经开立债券账户、但尚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的过渡期内委托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联网手续,并由结算代理人以该市场参与者的名义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过渡期结束后,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不得开展债券交易。
⒋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基本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债券基本要素、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实时发送债券交易信息;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向同业拆借中心实时发送债券交易的结算信息,每日发送债券托管信息。
⒌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监管要求,强化业务系统建设,防范违规债券交易、结算的发生。同时,应当做好一线监测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⒍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应急处理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中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云南滇池红嘴鸥,取自严明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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