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券公司可以参与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交易模式?
一、转常规通知中的规定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9〕14号),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试点工作转为常规工作。通知中说“证券公司为基金产品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没有要求其他的硬性条件。
二、交易模式转换试点的规定(已取消)
2018年3月下旬,沪深证券交易所相继召集试点基金公司召开交易模式转换试点启动会,传达《关于新设公募基金公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复函》(证监办函[2018]103号)精神,文件要求“相关证券公司为试点基金管理公司同时担任交易商、结算人、托管人的,最近一年分类评价结果应当在AA以上,还应当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参见《2018年分类结果中的AA级证券公司》)
三、《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31日下发《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3月2日征求意见结束,正式的文件还没有下发。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两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
(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健,最近一年内未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三)建立完备、清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配备充足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及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风险识别、监测、防范能力。
证券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限制:
(一)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一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
(二)近一年经纪业务交易手续费净收入中特殊法人机构占比超过50%;
(三)近三年信息技术投入考核值平均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名
四、小编的理解
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交易模式下,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系统需要通过点到点专线等方式对接证券公司公募基金专用交易系统,以方便实现联合风控、集中交易的公募行业要求。对证券公司来说,属于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来正式下发后,第五条的条件将会限制部分证券公司参与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交易模式。
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两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的证券公司详见下表: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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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本文封面照片取自陈泉军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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