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新股的破发保护机制-超额配售选择权
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该办法的第二十一条提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此举可以理解为科创板新股的破发保护机制。当然,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决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适当调节发行规模、减少新股上市波动的一种技术安排。主要作用是稳定新股价格、增加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主要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是防止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增强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节融资规模,使供求平衡。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历史
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选择权)由美国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Green Shoe Manufacturing)196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是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的俗称,也叫绿鞋选择权(Green Shoe Option)。
目前在海外股票发行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已成为惯例。
香港股票市场于1994年引入超额配售选择权,此后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和推广。
2006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其中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明确了我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时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公司最低发行股数的下限。
2006年10月19日,工商银行在A股与H股同时上市,面对130亿股的发行量,工商银行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有限公司选择了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来为工商银行的成功发行保驾护航。由此也为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A股发行市场上的应用拉开了大幕。
三、哪类IPO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公布、施行的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⒉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根据需要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四、科创板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
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⒉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⒊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⒋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⒍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行使数额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
注:
⒈本文参考了百度百科及《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A股市场的应用研究》等多篇互联网文章,特别表示感谢!
⒉感谢于晓平的专业指导!
⒊本文封面照片取自李洪庆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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