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费用有哪些?有什么规定?
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有两个办法和规定对基金销售费用进行了明确:一是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公布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二是2013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6号公布的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公布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基金销售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内容如下:
一、基金销售费用的明确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基金销售费用的类别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三、增值服务费
⒈什么增值服务费?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⒉收取增值服务费的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⑵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⑶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⑷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
⑸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⑹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
⑺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⒊增值服务费的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客户维护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销售费用的分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或者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六、基金销售费用的标准
基金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第二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13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6号公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内容如下:
一、总则
⒈制定的目的、依据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制定本规定。
⒉几个概念
⑴什么是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⑵什么是基金销售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⑶什么是基金销售费用?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⒊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要求
⑴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⑵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二、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⒈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⒉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⒊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对于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⑴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⑵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⒋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⒌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三、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⒈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⒉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⒋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⒌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⑵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⑶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⑷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⑸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⑴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⑵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四、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刘宁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公募跟踪-基金销售”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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