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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2018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8〕62号),修改后的全文重新发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2015年6月1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5〕57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

  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三、盘中临时停牌

  ⒈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情形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⑵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

  ⑷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 

  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

  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⑺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⑷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⒉盘中临时停牌的时间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⑴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⑵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

  ⑶因前条第⑷⑸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

  ⑷因前条第⑹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

  ⑸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⒊盘中临时停牌的公告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⒋盘中临时停牌期间的撤单

  投资者可以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⒌停牌核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四、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的情形

  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投资者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 

  ⒈投资者(包括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的;

  ⒉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的;

  ⒊通过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⒋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的;

  ⒌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的;

  ⒍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

  ⒎通过影响标的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影响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⒏在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

  ⒐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的;

  ⒑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⒒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

  ⒓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⒈项“累计”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成交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


  五、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⒈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⑴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⑵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⑶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规定的方式执行。

  ⒉限制投资者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


  六、会员职责

  ⒈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等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实施,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做出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

  ⒉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的通知后及时转告相关当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⒊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施予纪律处分。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易北河上的佛罗伦萨,取自黄元曦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交易支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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