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0530
2008年0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公告〔2018〕第2号废止)
为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管理规定,现就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机构可以其发行的产品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三、产品托管人应根据保险机构的委托,以产品名义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保险机构可以产品名义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申请时至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机构与托管人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二)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复印件(若有);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债券托管账户证明材料;
(四)托管人和保险机构的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保险资产管理模式及说明、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控制机制说明等文件。
保险机构和托管人应对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
五、产品托管人应在开户、联网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邮寄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债券托管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产品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保险机构及托管人应及时办理该产品债券交易联网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产品托管人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相关变动情况。
七、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各账户之间或同一保险机构名下的各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八、保险机构应分账管理各产品债券托管账户,不得挪用其管理的产品账户的债券或资金,不得以产品名义为任何人提供担保。
九、保险机构和托管人在开展产品的债券投资、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十、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切实做好保险机构产品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保险机构产品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长沙,取自史春苗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银行间市场-准入政策”栏目。
相关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信托公司银行间市场准入20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