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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年满74周岁,对于其生前抚养且未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如何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中的抚养年限?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是否应当考虑抚养义务人的年龄问题。【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魏某余在交通事故发生时74周岁,其被扶养人为其子魏某辉(47周岁),1974年11月26日出生,居住在大石桥市水源镇马家村,其子扶养义务人为2人。2019年11月13日,董某颖与魏某余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由董某颖赔偿魏某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43万元,该款已由董某颖支付完毕。2020年4月14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88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董某颖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董某颖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董某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丧葬费3454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3980元、死亡赔偿金178306元、精神抚慰金96246元。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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