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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购买度假型、豪华型房屋,或者投资型、经营型房屋是否属于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
裁判要旨:生存利益的特别保护,仅限于购买的房屋系为了满足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故对于购买度假型、豪华型房屋,或者投资型、经营型房屋,以及基于消灭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的以房抵债等的,均不属于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
案例索引:《高聪、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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