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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如何理解夫妻一方名下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来源:法信
会议纪要是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合议庭和全庭法官具有重要的约束功能。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彰显法官会议制度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推出了第二本法官会议纪要。本书选取了2019年、2020年的部分法官会议纪要,增加了《民法典》和最新司法解释的对应性规定,内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是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期全体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实践和理论有效结合的典范。
本期法信节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中,“如何理解夫妻一方名下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相关内容,为您展示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与内在法理。
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法律问题
不同观点
甲说:有权处分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说:无权处分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无权处分。因登记方不具有处分权,在配偶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股权,仅可主张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意见阐释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的复合性权利
二、出资或认缴出资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
三、司法解释已间接确认题述情形下股权并非夫妻共有
四、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的现实需要
五、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为有权处分
六、配偶中非转让方的权利救济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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