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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改判!受害人住院期间由其已退休的配偶进行护理,且其配偶在护理期间的退休工资并未减少的,对受害人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已退休的配偶进行护理,且其配偶在护理期间的退休工资并未减少的,对受害人主张的护理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翟某才与姜某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已退休的配偶进行护理,且其配偶在护理期间的退休工资并未减少的,对受害人主张的护理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姜某文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翟某才发生碰撞,导致原告翟某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翟某才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翟某才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治疗终结后,翟某才伤情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翟某才右侧股骨颈骨折,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属八级伤残;营养期180日,护理期120日,需一人护理。
姜某文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奇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翟某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5194.6元(其中护理费12765.6元)。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案例讨论:您认为本案中,受害人翟某才在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已退休的妻子进行护理,且其妻子在护理期间的退休工资并未减少的,对受害人翟某才主张的护理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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