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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请求再次分割?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诉请分割?

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最后,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以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 第131—132页)

延伸学法:

1.上述观点适用于一般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双方没有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前提下,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即为夫妻财产约定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财产适用一般法定的共同共有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财产形式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2.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对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共有所有权进行分割,看似是一种分割请求,但与一般的请求履行某项义务的请求权并不一样。因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或可称之为不再信任对方,使财产共有这一形式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基于此重大理由,对共同共有财产的一种重新调整,重新划分,以期达到物尽其用,定分止争之效果,这也是物权法所行之功效及目的。故此,该分割请求属于物权法所调整范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婚姻即是守护财产和爱,当爱不复存在,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当前一些离婚案件,双方一旦没有了当初的海誓山盟,花前月下,瞬间即是仇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在离婚时多去注意财产的去向,对财产情况具有清醒的认识,也应该树立一定的风险意识,那怕没有闹离婚,也要对对方的财产有足够的了解,所谓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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