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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车辆所在地的交管部门并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即使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姜某宁与崔某珍、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车辆所有权人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姜某宁受伤后,有人向120指挥中心报警,称“怡园路北宫街交岔路口往北国家电网这,有电动三轮车把脚蹬三轮车给撞了,都是老人,老人现昏迷了”,后120指挥中心派医院出车将姜某宁送到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脑挫裂伤、外伤性跦网膜下腔出血、椎体压缩性骨折、闭合性胸部外伤、创伤性湿肺、急性胃粘膜病变、、多发软组织损伤。姜某宁伤情经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姜某宁的车祸伤不构成伤残。2、姜某宁后续治疗费用建议按照实际合理支出审查认定。3、姜某宁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30日;无护理依赖。4、姜某宁的营养期为60日(建议30元/日)。 崔某珍驾驶其所有的电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崔某珍未提供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姜某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999.62元。
案例讨论:您认为,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车辆所有权人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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