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索取“分手费”是否涉罪要视情况而定
来源:法治日报
不过,如果陈某认为霍某的行为对其身体或者精神造成了巨大损害,亦有权利主张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补偿,况且陈某的索要行为还有对方承诺为证。至于数额多少,完全是其个人诉讼权利,其行使民事请求权本身并不违法。哪怕索取再大的数额,对方也可以不理,由法院裁决即可。其实,在此类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部分恐怕还在于第二点,即一方以恶害相通告,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实践当中,由于此类案件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一般不存在以暴力相威胁,更为常见的要挟方式是举报对方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对具有道德瑕疵的个人隐私(如出轨)进行曝光等,以此让对方感受到名誉即将受到严重损害的危险。在法律上,由于要挟的本质是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所以,这种以恶害相通告,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而且,以恶害相通告,并不要求要挟行为自身具有违法性,如敲诈者知道对方犯罪的事实,遂以向司法机关告发威胁而索取财物,即使举报合法,同样构成敲诈勒索。也就是说,要挟(即以恶害相通告)的法律性质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合法的内容,也可以是违法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犯罪行为,“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必须达到非常害怕的程度,不能理解为一般的心理不适或者不快。单纯使对方产生困惑,或者无理纠缠的行为未必成立敲诈勒索犯罪。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酬劳就不返还财物,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般来说,公众对娱乐圈公众人物具有较普通人严苛的道德评判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事件中的一方如果通过剪辑截图等方式刻意对关键信息进行隐瞒,从而引导舆论导向,使得公众人物作为“过错方”遭到“网暴”,的确会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但如前文所述,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需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一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理由和依据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等利益,也需要司法机关仔细查明。其实,一些司法机关已经注意到,在明星艺人被索要分手费等财产利益的案件中,无论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还是对要挟手段的认定都有其特殊性,一刀切地界定为敲诈勒索犯罪未必妥当。刑法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让这样的纠葛去走民事诉讼途径,该起诉索赔的起诉索赔,该请求赔偿名誉损害的,去请求名誉损害,或许会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推荐阅读——
——推荐阅读——
☛ 江歌母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最新国务院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民法典实施后,这些案件,你一定要聘请律师,因为胜诉后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附:法律依据)
☛最高法公报案例: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隔夜醉驾”无主观故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法官庭上问手榴弹咋操作,警察当场拉开保险销…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权威解读”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权威解读”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