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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遗产么?怎样分割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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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判例研究


一、裁判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2020)湘06民终2531号

案       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裁判年份:2020年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原审被告:邓某2

原审被告:卢某

原审被告:邓某3

原审被告:邓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邓某之母


案情经过


邓某龙与张某燕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被上诉人张某和原审被告邓某3。邓某2、卢某系被上诉人张某和原审被告邓某3的祖父母。2002年前后,邓某龙与张某燕离婚,原审被告邓某3随父亲邓某龙生活,张某随母亲张某燕生活,且随母改姓“张”。在2006年前后邓某龙与王某1共同生活且共同生育其女邓某,并在2012年两人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邓某龙因工死亡,王某1与邓某3就邓某龙生前所在单位就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共计赔偿人民币1080000元,其中580000元由王某1管理、剩余500000元经邓某2、卢某授权支付至邓某3账户,并由邓某2、卢某共同管理。


2020年张某与王某1等就该死亡赔偿金分割协商未果后以其作为死亡赔偿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获得赔偿款为由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王某1给付张某因邓某龙死亡赔偿所得赔偿款人民币121782元。王某1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裁判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实际上就是分割共有财产,各当事人未明确放弃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根据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其次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死者的遗产。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和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分割。而不能仅根据与死者关系有血缘关系,不考虑其他因素进行等额分割。本案中由于张某在四岁时就随母亲生活离开父亲邓某龙,张某与其父邓某龙不仅在生活的亲密程度上、感情亲疏度亦或是经济依赖程度上均远低于王某1、并且在邓某龙死亡时王某1还需抚养未成年女儿邓某,因此对王某1及其女儿邓某和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分割不能等额均分,一审法院认定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的处理欠妥,不予支持,酌情分给张某100000元王某1和邓某两人339914.8元,现王某1和其女邓某实际占有的赔偿款数额为493000元,明显超出两人应得份额339914.8元,故张某所享有的100000元赔偿款应从王某1处进行分割,由王某1向张某支付。因此王某1认为死亡赔偿金不能平均分割的上诉请求成立。


裁判结果


1.王某1认为死亡赔偿金不能平均分割及应从死亡赔偿金中扣减其他支出再分割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2.王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评析

一、什么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遗产么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对死者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这主要包括:(1)死者从受伤至死亡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金(如果存在上述损失的话);(2)以死者的财产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等。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这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和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这主要发生在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系由第三人支付的情形下。


(以上摘自:田韶华.论死亡赔偿所得的分配--兼谈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完善.法律科学.2015)


那么死亡赔偿金究竟能否认定为遗产呢?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给个人的合法财产。”由此可知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个人死亡后才存在的,这一点不符合遗产的特点。其次,根据性质可知,死亡赔偿金作为加害方对受害者近亲属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作为赔偿款存在的,如果将死亡赔偿金还作为遗产,就可能认定死者生前就取得了该部分赔偿款,向还未死亡的民事主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逻辑。


除此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做支付的赔款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复函作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在实务中应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因此从内容上,也应当认定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以上部分参见:律师说案.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么?最高法有明确规定,分配规则简单)


二、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知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的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而根据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基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述亲属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按何种标准分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也都参照遗产继承和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分割。因此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在意思自治的优先的精神下,当事人就赔偿所得达成分配协议的,原则上应当依协议予以分配。对于其中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配,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没有监护人参与,或者虽然有监护人,但分配方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公平时,应当认定分配协议无效。


其次,由于死亡赔偿款无论在情感上还是经济上对近亲属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其分配当然也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非财产利益损失,亦即亲人之间的陪伴、关爱、服务利益丧失的赔偿。因此需要以赔偿权利主体的确遭受了此项损失为前提。与扶养费相同,此项损失的认定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推定遭受了此损失,而其他近亲属则只有当其证明了实际损失时,才能够参与此笔赔偿金的分配,但若有证据证明配偶、子女、父母与死者之间并无情感上的亲密关系时也可以考虑不分或少分。而在同时存在数个分配主体时,应依当事人与死者生活的亲密程度和精神依赖程度予以分配。

(以上部分摘自:田韶华.论死亡赔偿所得的分配--兼谈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完善.法律科学.2015)


三、结语


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赔偿款。同时,对同一顺位的近亲属进行分配时还应当综合考量其与死者生前的亲疏关系及经济往来,资金密切程度等多方因素来考量,这样才能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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