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嘱合法有效?老年人订立遗嘱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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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遗嘱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
二、遗嘱的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仅限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方可生效的遗嘱形式中,以下人不得作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三、老年人订立遗嘱应注意的事项
1.立遗嘱要及时,保证遗嘱是在自己精神状态正常以及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避免去世后,继承人以“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引发争议。
2.立遗嘱时内容要表述明确。
3.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保留一些特殊人群的必要遗产份额。
4.立遗嘱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尤其要注意自书遗嘱需要在尾部注明年、月、日,否则在认定其效力上会产生分歧。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公正遗嘱法律效力最高,如果想要撤销必须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6.尽量选择附条件遗嘱或遗赠,这样可以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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