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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丨满期时客户没来申领满期金,保险公司该怎么办?

喻丹 苗芊 法大保
2024-08-23

原创文章






实务中,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遇到如下问题: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期间届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客户应该来申请领取满期金,但客户迟迟没来申请领取,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怎么办?


上述情形下,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第一,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支付对应满期金?第二,如果保险公司不需要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支付对应满期金,那么,是否需要通知客户来领取?第三,若日后客户来领取,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客户延迟领取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


就上述几个问题,笔者将主要从法律法规及一般行业实务角度,进行简要分析。


问题一: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


鉴于义务主要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的问题,本质归于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对应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对此并未明确规定,那么,则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相关约定义务。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在客户未主动申请满期金时,到期时应由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则保险公司有义务主动支付,否则,保险公司并无义务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


也有观点认为,即使保险公司没有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可否从提升客户服务的角度,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此种做法也是不合适的,为何说不合适呢?因为通常情况下,含有满期金责任的保险产品,一般也同时含有身故责任,且有可能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还不一样,以下面这款万能险产品为例,疾病身故保险金是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10%,而满期保险金则是保单终止日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而且,不仅金额不同,保险条款一般还约定需要客户提供户籍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等以证明符合满期金的领取条件,如下图所示:



上述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满期金受益人支付满期金,不排除出现本来应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却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金的错误情况。


因此,除非保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客户未主动申请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仅没有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的义务,也不宜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


问题二:保险公司是否具有通知客户申请领取满期金的义务?


无论从《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一般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看,通知客户申请领取满期金,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义务,也不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公司义务,但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基于履行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


其实早在2012年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在全国广泛开展“寻找生存金主人”活动,以短信通知、电话回访、上门拜访等方式提醒客户关注自己的保单权益,并在各大媒体登载“生存金主人 新华保险喊你领钱!”相关文章,而且当时原北京保监局也提醒广大客户及时申请领取满期金以维护自身权利,如下图所示:



因此,当出现客户迟迟不来领取满期金的情况时,笔者建议保险公司还是最好主动通知客户向其申请领取满期金,虽然这个主动通知的动作并非《保险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义务,一般也不是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公司义务,从司法实务角度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合同附随义务,但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及目前实务来看,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主动通知客户申请领取满期金为妥。而且,保险公司这么做,也可以让客户有更好的体验,本质可以视为保险公司提供优质客户服务的体现。


问题三:若日后客户来领取,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延迟领取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


不考虑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满期时客户未申请而应由保险公司主动支付的情形,客户延迟领取期间的利息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因如下: 


第一,从理论上讲,基于前面的分析,领取满期金是保险金受益人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是需要保险金受益人主动去行使的,若因为保险金受益人没有主动行使权利而导致利息损失,应由保险金受益人自行承担;


第二,从司法实务来看,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没有主动申请领取保险金而产生的利息,人民法院也不支持由保险公司承担。例如在(2020)粤0106民初35910号李某与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分析认为:


“1、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回执,李某已签收保险合同,故李某应当知晓保险期限届满时可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


2、保险期限届满后,未有证据显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申请,或保险公司对李某领取保险金及红利设置了障碍;


3、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多次向李某发送手机短信,告知李某保险合同期满,应及时领取相关的费用,但李某的手机关机停机等终端的问题未能发送成功,按双方约定,李某变更手机号码后,没有及时的通知保险公司,故该短信未能发送成功的责任由李某承担,现保险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充分履行合同期满后应履行的通知义务。


因此,在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期限及期满领取保险金申请事项的情况下,李某未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由此导致迟延领取保险金及红利不应归责于某保险公司,其主张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总 结 


总结而言,对于前面提及的三个问题,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满期时不必经客户申请而保险公司就需要主动支付,否则:


1、保险公司无义务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且为了避免给付错误,保险公司也不宜在客户未申请情况下主动向客户支付满期金。


2、虽然保险公司不必未经客户申请主动支付满期金,但建议保险公司最好通过之前客户留存的联系方式,主动通知客户来领取,并同时通过在公司官网、APP,以及其他具有较广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提醒客户及时申领满期金。


3、对于因客户没有及时申领满期金而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喻丹  合伙人

yudan@anjielaw.com

专业领域:

保险与再保险日常业务经营与合规管理丨保险业投资与并购丨保险资金运用


苗芊  律师

miaoqian@anjielaw.com

专业领域:

保险与再保险日常业务经营与合规管理丨保险业投资与并购丨保险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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