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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20100407)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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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6-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0年4月7日生效

目   录

前   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特种文件鉴定常用的检验方法

4常见特种文件的特征

5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6鉴定结论


前 言

本规范是《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的组成部分,旨在确立我国文件鉴定实验室进行特种文件检验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行业的规范和有序运行。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陈晓红、凌敬昆、徐彻、钱煌贵、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对文件鉴定中货币、护照、身份证、票据等各类特种文件的安全标识和真伪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SF/Z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SF/Z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3特种文件鉴定常用的检验方法

3.1宏观检验:通过肉眼或借助放大镜、透射光照射下对宏观的印刷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如水印、安全线等。

3.2显微检验:借助显微镜对微观的印刷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如雕刻特征、微缩印刷特征等。

3.3测量检验:借助测量工具或测量软件对印刷特征的位置、形状、规格及相互关系进行测量和分析。印压痕迹检验:通过触摸、侧光观察或压痕仪显现对特种文件上的各类印压痕迹和墨迹凹凸状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第 3部分文件印压字迹鉴定规范。

3.4红外光检验:在红外光照射下,观察和分析比较需检文件材料对红外光的反射、吸收特性。

3.5紫外光检验:在紫外光照射下,观察和分析比较需检文件材料对紫外光的反射、吸收特性。

3.6荧光检验:在特定光源的照射下,观察和分析比较需检文件材料的荧光特性,特种文件鉴定中常用 365、245nm 长波和短波紫外线进行荧光特性检验,某些防伪油墨需在特定光源下激发荧光(如反斯托克斯墨水,需在 950nm 激光下激发)。

3.7磁性检验:借助磁性检验设备,对印刷油墨的磁性特性及记录的磁信息进行检验和分析。

3.8点滴试验:通过特定的化学试剂对印刷墨迹的显色、溶解特性等进行分析。

分析仪器检验:通过分析仪器对印刷墨迹、纸张的理化特性进行定性和(或)定量分析,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3.9专用鉴别设备检验:专门用于鉴别各类特种文件的检测仪器,如验钞机、身份证鉴别仪、全息信息识别仪、证照鉴别系统等。


4常见特种文件的特征

4.1常见特种文件的制作工艺特征

a)文件的规格:特种文件的类型、构成要素,及长度、宽度、厚度、页数等规格;

b)文件的载体:特种文件承印物的材质和加工、合成工艺,承印物的色度、厚度、平滑度等;

c)文件的印刷工艺:特种文件各部位的印制方法,印刷顺序,运用印刷油墨的特点等;

d)文件的装订工艺:特种文件的装订方法,装订顺序,装订线的材质、粗细、颜色、缠绕方式等。

4.2常见特种文件的内容信息特征

a)内容信息:分析特种文件内容信息的项目、格式及具体内容、填写要求等;

b)附加信息:分析特种文件附加信息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方式,及附加信息的含义等。

4.3特种文件常用的防伪方法

a)承印物防伪:如特殊材质纸、水印纸、化学水印纸、超薄纸等;

b)特殊添加物:如安全线、彩色纤维、彩点等。

c)特殊油墨:如光敏油墨、紫外荧光油墨、日光激发变色油墨、红外油墨、光学可变油墨、热敏油墨、压敏油墨、磁性油墨、防涂改油墨、防复印油墨、涂水显像油墨、反斯托克斯墨水等。

d)特殊工艺印刷:如全息照相印刷、多色接线印刷、彩虹印刷、对印印刷、叠印印刷、对接印刷、缩微印刷、重离子微孔印刷、多种印版套印等。

e)特种印刷方法:如立体印刷、凹凸印刷、浮雕印刷、盲文印刷、磁性印刷、塑料薄膜印刷等。

f)特殊文字和图案:如微缩文字和图案、特殊形状图案、隐形图案等。

g)特殊装订方式:如多线缠绕装订等

h)文件号码:采用特殊的编制方式、印制方法、排列格式及其它特殊方式制作(如微孔印刷等)。


5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特种文件真伪的鉴定,通常需提供标准样本,鉴定时首先应根据以上常见特征文件特征对标准样本的制作工艺、内容信息、印刷特征、防伪特征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标准样本的有关技术资料。根据标准样本各类特征及检材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检验方法对检材上对于的各类特征分别进行检验,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检验。

5.1检材印刷方法的检验

根据检材的功能及印刷材料、印刷方法、印刷工艺的特点,分析检材的印刷特征,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 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印刷材料特性如纸张理化特性、油墨理化特性、装订线理化特性等可参照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5.1.1根据检材的特性及印刷方法、材料的特点,综合评断检材的印刷方法。

5.1.2如有标准样本的,通过检材与标准样本的印刷方法的比较检验,综合评断检材与标准样本印刷方法的异同。

5.2检材防伪特征的检验

5.2.1分析检材的形式和防伪要求, 如有标准样本的,可根据标准样本防伪特征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5.2.2选用适当的检验方法,发现并分析检材防伪特征,可根据常见特种文件的防伪特征选用适当的检验方法逐一进行检验。虽不同种类的特种文件,其防伪技术手段及特点不尽相同,但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检验。

纸张:注意分析特种文件使用的纸张的理化特性,是否采用特殊制作工艺,以及是否存在异常擦刮、消退、污染痕迹等,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 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第1 部分变造文件鉴定规范中有关方法。

a)水印:在透射光的照射下,注意观察和分析水印的位置、形态及内容,如图案、文字、数字等,特别注意其轮廓的清晰度、立体感等。

b)安全线:在特种光源的照射下,注意观察和分析安全线的位置、形态及线条中的微缩印刷内容等。

c)防伪纤维:在特种光源的照射下,注意观察和分析防伪纤维的分布状态、荧光特性、颜色等。

d)特殊油墨:在不同角度光源照射下或特种光源的照射下,注意观察和分析是否使用特殊油墨,如光变油墨、紫外荧光油墨等。

e)微缩印刷:采用显微检验方法,注意观察和分析微缩文字、微缩图案的印刷方式、内容等。

f)隐形印刷:注意放大观察和分析隐形线条、图案、文字的印刷方式、内容等

g)照片:注意分析照片的制作方式,如粘贴、彩色激光打印、彩色喷墨打印等,接缝处处理方式,并特别注意分析照片部位有无变造痕迹等,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 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变造文件鉴定规范中有关方法。

h)碾压薄版:注意分析照片页碾压薄版上的特殊印刷信息的内容、位置及相互关系,如全息印刷信息、彩虹印刷信息、特殊图案等。

i)特殊效果:注意发现检材上文字等内容的特殊印刷效果,如文字的 VIP 效果、重叠图像等。

j)证件文字、号码:注意分析不同部位文字、号码的印刷方式,如胶版、凸版、凹版印刷或直接打印,微孔号码注意分析其组合方式、大小形态等。同时应特别注意分析证据号码有无擦刮、消退、修补等变造痕迹,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 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变造文件鉴定规范中有关方法。

k)装订线:注意分析装订线的数量、缠绕方式及颜色、荧光特性等,及是否采用特殊方式固定,如用塑料固定等,同时特别注意分析有无重新装订的痕迹。

5.2.3分析检材防伪特征的数量和分布,并通过与标准样本的防伪特征进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两者的防伪特征的异同。同时特别注意分析检材的重要部位和信息有无变造的痕迹。

5.3检材特征质量的综合评断

5.3.1根据特征的稳定性进行判断:易受保存条件、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的特征稳定性差,其特征价值较低;反之特征价值较高(如水印、防伪纤维、安全线等)。

5.3.2根据制作工艺进行判断:制作工艺越复杂、技术含量越高(如特种工艺印刷、各种防伪特征等),特征价值越高;制作工艺越简单、技术含量越低,特征价值越低。

5.3.3对于检材受到污损的,要分析污染和损坏是否会导致某些特征的改变或者消失,必要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模拟实验,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判断特征的价值。

5.3.4综合以上几方面,对特征的价值作出综合评价。

a)如有标准样本的,通过检材与标准样本的比较检验,综合分析两者印刷特征、防伪特征等的异同,并根据综合评断的结果,到 6.1 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b)如无标准样本的,应综合分析检材的重要部位或信息,如照片、号码、防伪特征等,有无明显的变造痕迹或伪造现象,并根据综合分析的结果,到 6.2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6鉴定结论

6.1如有标准样本,通过对检材与样本的制作工艺、内容信息、印刷特征、防伪特征等综合鉴定,如两者存在本质差异的,可做出检材是伪造形成结论;如两者各类特征(特别是防伪特征)相符,个别变化特征能科学、合理解释的,可做出检材不是伪造形成结论。不建议采用推断性结论。

6.2如无标准样本的,一般不对检材的真伪直接做出判断,只需对检材具体的制作方法、制作过程、印刷特征、防伪特征或其它异常痕迹(现象)等作出客观描述即可,只有当检材的重要部位或信息有明显的变造痕迹或伪造现象的,方可作出检材系伪造的鉴定结论。不建议采用推断性结论。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注于司法鉴定业务。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对刑事鉴定、伤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痕迹物证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消防鉴定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司法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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