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20110701)
3、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0(20100407)
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20140317)
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254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T842 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
GA/T843 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车辆驾驶人员 vehicle 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4酒精含量值
4.1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4.2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5检验方法
5.1一般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检验应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对不具备呼气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5.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2.1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2.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B/T21254规定。
5.2.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操作要求进行。
5.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3.1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5.3.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规定。
5.4唾液酒精检测
5.4.1唾液酒精检测采用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进行定性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4.2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的技术指标、性能应符合GA/T 843 的规定。
5.4.3唾液酒精检测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的操作要求进行.
5.5人体平衡试验
人体平衡试验采用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人体平衡试验
A .1平衡试验的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1m以上距离。
A .2步行回转试验
A.2.1步行回转试验即被试人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 1 2 3…9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讲解阶段被试人员按照脚跟对脚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线的一端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行走阶段被试人员在得到试验人员行走指令后开始行走。
A.2.2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八个指标符合二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1) 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失去原来的脚跟对脚尖的姿态)
2) 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
3) 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
4) 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间隔1.5cm
5) 行走时偏离直线
6) 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7) 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
8) 走错步数。
A .3单腿直立试验
A.3.1单腿直立试验即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脚距地面15cm以上脚趾向前脚底平行地面并大声用千位数计数(1001 1002 1003 …) 持续三十秒钟。试验时分讲解、平衡与计数两个阶段。讲解阶段被试人员双脚同时站立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平衡与计数阶段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并开始计数。
A.3.2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四个指标符合二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1) 在平衡时发生摇晃前后、左右摇摆15 cm以上
2) 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3) 为保持平衡单脚跳
4) 放下提起的脚。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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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司法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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