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20180501)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简明表格版)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7日公告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大人社发〔2018〕1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健康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适用本办法。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的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康复坚持先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原则。对具备康复价值、以功能损害为主的工伤职工,要实行早期介入康复,医疗与康复紧密结合。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社会康复。
第四条 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康复政策制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伤康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本着布局合理、有序竞争的原则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负责工伤康复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第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开展早期康复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后康复确认和康复质量评估工作。
第七条 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一般标准是指工伤职工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具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康复治疗。
第八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配合康复机构做好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工作,促使工伤职工在最佳期进行康复治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及时将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转入康复机构。康复机构应严格执行协议及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供优质康复服务。
第九条 工伤职工应在本市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机构应依据《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伤康复计划,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确认同意后按工伤康复计划提供康复服务。康复机构需要调整工伤康复计划的,应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康复机构应做好工伤康复效果评定和康复档案管理工作,对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终止康复。
第十条 工伤康复计划应明确工伤职工符合康复标准的依据、康复项目名称、项目时间、实施次数、项目价格和预期效果等。
工伤康复档案应记录康复治疗过程,包括工伤康复计划,康复治疗处方,康复项目的实施人、实施时间、实施次数,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确认的康复执行单以及康复评定等。
第十一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组对康复机构的工伤康复服务开展质量评估,质量评估结论作为工伤康复费用结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康复期满前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的,康复机构应在工伤康复计划完成前10日至15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延长康复时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康复机构应具备实时上传康复诊疗信息的相关条件,实行网上经办及联网结算。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和辽宁省工伤保险服务项目及目录等有关规定对康复机构上传的康复诊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康复期间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转入临床急性期治疗的,康复机构应及时终止工伤康复计划,由康复治疗转入临床治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康复期间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经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康复期间诊疗与工伤无关的费用;
(二)经评估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费用;
(三)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四)康复期终结后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协议医师、康复机构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工伤康复费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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