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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70912)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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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高法(2017)88


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现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12日

为充分发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统筹执行力量,推动解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破解执行难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要发挥统一组织领导、调度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的优势,协同、帮助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督办、信访、巡查等工作中发现下级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指定或决定实施协同执行。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或决定与基层人民法院协同执行的,或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基层人民法院协同执行申请的,应当制作《协同执行决定书》,决定书同时送交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执行法院报请的案件不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不予协同执行决定书》并告知其自行执行。

第四条 协同执行由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同执行,与执行法院共同商定执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协同执行工作方案中,应明确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具体职责。各法院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存在消极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执行法院,仍由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其他法院执行干警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公务证件开展具体执行工作。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应统筹考虑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均衡开展协同执行,优先协助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辖区法院。应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开展协同执行,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防止频繁、大跨度调用执行力量对辖区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第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应办理一定数量的协同执行案件,办案件数原则上不少于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具体数量由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省法院要加强对协同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中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协同执行案件办理登记台账,并将办理情况每季度向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省法院每半年将协同执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办案数量和质效纳入执行考核范围。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要通过协同执行案件管理模块,加强对协同执行案件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省法院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可就辖区中、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协同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开展协同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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