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1214)
2、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714)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0412)
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办发〔2018〕2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
近年来,黄金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满足了居民投资黄金的需求, 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 居民投资金融产品的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请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本通知告知黄金市场参与主体。
附件: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第六条 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互联网机构应当具备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近三年未受到过金融监管、互联网行业主管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应当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
第七条 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的黄金产品的具体描述、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等。
(二)对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资质、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评估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已备案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若发生代理的互联网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 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转移给互联网机构。
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宣传口径应当与金融机构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应当做好投资者信息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金融衍生品、支付清算结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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