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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201601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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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5月6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  则

5 技术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7 法律责任

8 其  他


1范  围

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及其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机械和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要求、辐射性能和标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预定供境内销售和使用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玩具:

● 公用活动场地的设备;

● 公用自动娱乐设备,不论是否需要投币;

● 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辆;

● 玩具蒸汽机以及装有玩具蒸汽机的玩具;

● 投石器/弹弓。

下列产品在本部分中不认为是玩具:

● 节假日或庆典用装饰品。

● 收藏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清晰可见、易于辨识的标志,说明供14岁及以上收藏家使用。

该类别的示例:

——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

——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的组装工具包;

——民族玩偶和装饰玩偶及其他类似物品;

——具有历史意义的玩具复制品;

——仿真武器。

注:仿真武器应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 运动器材,包括供体重20kg以上儿童使用的轮式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

● 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mm的自行车。

● 预定用于运动或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踏板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 预定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车。

● 预定供在深水区使用的水上运动器材、儿童学习游泳用器具(如游泳坐垫、游泳辅助用具等)。

● 拼块超过500个的拼图。

● 除水枪外的使用压缩空气的枪。

● 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 烟花爆竹,包括非玩具专用火药帽。

● 带有尖头弹射物的产品和游戏用具,如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等。

● 功能性教育产品,如电炉、电熨斗或其他在高于24V的额定电压下工作的功能性产品,仅用于在成人监督下、专门为教学目的使用。

● 在学校或其他成人指导者监督下在教育环境中使用的教育产品,如科学器材。

● 用于使用互动软件和连接辅助设备的电子设备,如个人电脑和游戏操纵台等。但不包括专门针对儿童设计和使用、自身具有游戏功能的电子设备或其辅助设备,如专门设计的个人电脑、键盘、游戏手柄或方向盘等。

● 用于娱乐休闲的互动软件,如电脑游戏及其存储介质(如CD等)。

● 婴儿安抚用品。

● 儿童感兴趣的灯具。

● 玩具用变压器。

● 非玩耍用途的儿童用饰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

GB 5296.5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 6675.2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T 28022 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玩具 toy

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所有产品和材料。

3.2 水上玩具 aquatic toy

充气或不可充气的,能承载儿童体重并在浅水中游乐用的玩具。

3.3 电玩具 Electric toys

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

3.4 功能性产品 functionalproduct

预期为成人使用的产品、器具或装备发挥同样功能,或使用方法相同,本身可能是以上产品、器具或装备的比例模型产品。

3.5 功能性玩具functional toy

通常是与成人使用的某些产品、器具或设备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使用方式的比例模型玩具。

示例:加热炉。

3.6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由玩具的设计决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潜在运行速度。

3.7 活动玩具 activitytoy

预定供家庭使用,通常连接至横梁或带有横梁,可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的玩具,预定供儿童在其内部或上面玩耍。

示例:秋千、滑梯、旋转木马和攀爬架。

3.8 化学玩具 chemicaltoy

一种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的直接操作化学物质或混合物,并适用某一年龄段使用的玩具。

3.9 嗅觉板游戏玩具olfactory board game

一种旨在帮助儿童学习辨识不同气味和香味的玩具。

3.10 化妆套具玩具cosmetic kit

以辅助儿童学习制作诸如香料、肥皂、面霜、洗发水、沐浴液、唇彩、口红或其他化妆品、牙膏和护发素等为目的的玩具。

3.11 味觉游戏玩具gustative game

以允许儿童制作糖果或菜肴,其中涉及使用食品成分如糖果、液体、粉末和香料等为目的的玩具。

3.12 伤害 harm

身体上的损害或给健康带来的其他损害,包括对健康的长期影响。

3.13 危险 hazard

潜在的伤害源。

注:术语“危险”可被定义为可预见的伤害的原因或性质(如电击危险、折叠夹持危险、剪切危险、中毒危险、火灾危险、淹没危险)。

3.14 风险 risk

某种会造成伤害的危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

3.15 预期使用 intendeduse

按照玩具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使用说明)的方法使用产品。

3.16 正常使用 normal use

按玩具的操作说明,或按传统或习惯的、明显的玩具玩耍方式。

3.17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reasonably foreseeable abuse

按非供应商推荐的方法使用玩具,但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使用方式,包括通过把玩具组合等儿童的正常自由行为。

示例:拆卸、跌落或用非推荐方法使用玩具。

3.18 可拆卸部件detachable/removable component

玩具上预定不用工具就能拆卸的零件或部件。

3.19 可触及accessible

玩具部件或零件按GB 6675.2中描述的可触及探头轴肩之前的任何部分所接触到。

3.20 包装 packaging

购买玩具时的附属物,但不具玩耍功能。

3.21 弹射物projectile

被发射出去能在空中自由飞行或作弹道飞行的物体。

3.22 弹射玩具projectile toy

通过由儿童给予的能量或由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玩具。

3.23 仿制防护玩具simulated protective equipment

设计给配戴者用作模拟保护身体的玩具。

示例:玩具头盔、玩具护目镜、玩具防护面具。

3.24 玩具自行车 toy bicycle

带或不带稳定装置的、鞍座高度小于或等于435mm,仅以骑车人的人力特别是借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两轮车。

3.25 易燃性能flammability

一种材料或产品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起火燃烧的能力。

3.26 声响玩具acousticstoy

通过手摇、挤压或自身带有扬声器的发声玩具。

示例:摇铃、挤压声响玩具、玩具电话。

3.27 玩具火药帽percussion caps

通常用于玩具中激发火药帽而发出声音的部件。

3.28 玩具化妆品 toy cosmetics

儿童扮演角色时涂饰用或给玩具(如玩偶等)涂饰用的产品。

3.29 制造商manufacturer

自行设计或制造、或由他人设计或制造玩具、最终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进行销售的自然人或法人。

3.30 召回 recall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4总  则

本部分旨在规范保证玩具产品质量,最大可能地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投放市场的玩具在其可预见的正常使用期限内,应当符合本部分要求。

玩具安全的目的是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最大程度地避免因玩具自身的某些缺陷给儿童造成伤害。这些缺陷可能来自设计、制造工艺或制造材料。这些伤害可能有:

a)中毒(毒性)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伤害;

b)烧伤和烫伤;

c)窒息,勒死;

d)咽下或吸入异物;

e)跌倒;

f)电击;

g)溺水;

h)其他机械伤害,包括切伤、撕裂、擦伤、眼伤、头伤和听觉伤害。

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玩具将会减少按玩具预定方式使用(正常使用)和非预定方式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所引起的潜在危险。

玩具及其包含的化学品应保证儿童按预定方式使用玩具、或考虑到儿童的正常行为而按可预见的合理滥用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应损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安全或健康。

特定年龄组使用的儿童玩具的安全要求是根据各年龄组儿童的智力和体力及应对危险的能力而制定的。应当考虑到使用者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特别是当玩具只供36个月以下儿童或其他特定年龄群体使用时。


5技术要求

5.1 机械和物理性能

5.1.1玩具、玩具部件及固定玩具的紧固部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适用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以承受使用中可能受到的应力,以防止玩具因破裂、变形而引起伤害危险。

5.1.2玩具上可触及边缘、突出物、绳索、电线和紧固件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尽可能减少与其接触时产生伤害危险。

5.1.3玩具的设计和结构应避免玩具部件的活动对人体产生危险,或将此危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5.1.4玩具在设计和制造时应确保:

a)玩具及其部件不应存在任何绞扼窒息的危险;

b)玩具及其部件不应存在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隔绝空气流通而导致的窒息危险;

c)玩具及其部件的尺寸应不得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堵塞下呼吸道入口、隔绝空气流通而导致窒息危险;

d)明确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玩具部件及其可拆卸部件的尺寸不应能被儿童吞咽或吸入,本要求同样适用于预定放置于口中的玩具、玩具部件及其可拆卸部件;

e)玩具销售时采用的包装不应存在任何勒死或因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导致的窒息危险;

f)食物中或与食物混在一起的玩具应单独包装,且其包装的尺寸应避免被儿童吞咽或吸入;

g)禁止牢固附着于食品、且须先吃掉该食品方可直接接触到的玩具,其他直接附着于食品上的玩具的部件应满足c)和d)的要求。

e)和f)中的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玩具包装及其可拆卸部件,或任何带有圆形端部包装的圆柱状玩具,其尺寸应不存在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而导致窒息危险。

5.1.5水上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应尽量考虑按照玩具的推荐使用方法,尽可能减少玩具失去浮力和儿童失去支撑的危险。

5.1.6对于进入其内部且进入后对进入者构成封闭空间的玩具,应配备使进入者能容易从里面开启的出口。

5.1.7对于能令使用者移动的玩具,其设计和制造应确保应尽可能配备适用于这类玩具且与玩具动能相匹配的制动系统,该系统应便于使用者操作,且不应对使用者或第三方造成弹出或人身伤害。

电力驱动的乘骑玩具最大设计速度应予以限制,以便将伤害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5.1.8弹射玩具的形式和结构以及玩具依此设计目的发射的弹射物所具有的动能,应考虑到该玩具的特性,不得对使用者或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

5.1.9玩具应确保:

a)玩具的任何可触及表面的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均不应造成伤害;

b)玩具内含有的液体和气体所达到的温度或压力,应不致于导致其从玩具中溢/逸出(除因玩具的正常功能所必需)而造成灼伤、烫伤或其他人身伤害。

5.1.10声响玩具在设计和制造时应确保其发出的最大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不应损害儿童听力。

5.1.11活动玩具在设计和制造时,应尽可能减少其对身体部位的挤压和限制、或令衣服受到牵绊,以及跌倒、冲击和溺水等危险。特别是一个或数个儿童在其表面玩耍的玩具,其表面设计载荷应可承受这些儿童的体重。

5.1.12类似仿真武器玩具在设计和制造时应确保:

a)不应被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认定为仿真枪。

b)弹射玩具不得以火药作为发射能源。

c)弹簧式长枪、手枪、弓弩、射豆枪等弹射玩具的枪机组件和弹射物不得用金属和足以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材料制造。

d)枪管、枪口、枪匣等主要部位要有两种以上的鲜艳颜色明显区别,外观颜色不得以黑、灰黑和仿金属涂层。鲜艳颜色面积要占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

e)外形尺寸比例和结构应与制式枪支要有较大差异。

 

5.2 易燃性能

5.2.1 玩具在儿童所处的环境中不得构成危险的燃烧因素。玩具组成材料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

a)如果直接暴露于火焰、火花或其他潜在火源时,材料不应燃烧;

b)不应续燃(离火即灭);

c)如果被点燃,火焰蔓延速度应缓慢;

d)不考虑玩具的化学成分,玩具的设计应能从结构上延缓燃烧过程。

上述材料不得对玩具所用的其他材料构成引燃的风险。

5.2.2玩具因功能所需而含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质或制剂,特别是化学实验、模型组件、塑料/陶瓷模压、上釉、照相或类似活动所用的材料和装置,不得含有因其挥发性不燃成分失去后而变为易燃的物质。

5.2.3除玩具火药帽外,玩具本身不得为爆炸物,或含有对儿童本身或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易爆物质或成分。

5.2.4玩具,特别是化学游戏玩具,不得含有下列物质:

a)混合时,会因化学反应或加热而引起爆炸;

b)当与氧化物混合时会引起爆炸;

c)含有在空气中易燃和易于形成易燃或易爆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挥发性成分。

 

5.3 化学性能

5.3.1玩具产品在正常使用及经滥用试验后所暴露的化学物质,不应给人体的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5.3.2玩具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在某些领域产品或禁用危险物的法律规定。

5.3.3供特定年龄组的玩具产品中的材料和部件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不应超过表1中的最大允许限量要求。

5.3.4玩具产品在考虑可能的接触途径时应包括吞咽、舔舐、吮吸、长时间与皮肤接触等途径,玩具产品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儿童不能通过上述所列接触途径接触的玩具材料和部件应免除5.3.3的要求。

5.3.5玩具化妆品除符合化妆品有关规定外,其可迁移元素应符合表1中有关指画颜料的最大允许限量要求。

5.3.6玩具产品中的液体应避免儿童接触及吞食;如果可能被接触或吞食,则应是安全的。

5.3.7玩具产品应使用安全的塑料添加剂。可触及的玩具材料和部件中塑化材料的6种增塑剂(DBP、BBP、DEHP、DNOP、DINP、DIDP)的含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量要求。

5.4 电气性能

5.4.1玩具的供电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4V直流(DC)或等效交流(AC)电,且玩具的任何可触及部件间的电压差不应超过24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玩具内部任何两个导体间的电压差不应超过24V直流电或等效交流电,除非产品能保证即使在破损情况时,不应导致有害的电击或任何风险。

5.4.2玩具部件如果可连接到或可能接触到会导致电击的电源,该部件应与其电线或导电体一起进行适当地绝缘和机械保护,以防止发生电击等风险。

5.4.3电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所有直接可触及的表面能达到的最大温升不应导致使用者被灼伤。

5.4.4在可预见的故障条件下,玩具应提供保护以防止可能由供电电源引起的电危险。

5.4.5电玩具应提供充分的火灾防护。

5.4.6玩具的电源变压器、电池充电器、适配器不认为是玩具整体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应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

5.4.7带有电子控制系统的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和由于系统本身失效或外部因素导致电子系统开始发生故障或失效时,玩具均应是安全的。

 

5.5 卫生要求

5.5.1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符合卫生和清洁要求,以避免任何感染、致病和污染的风险。

5.5.2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能进行清洁。纺织品类玩具应可进行清洗,除非其包含的内部装置经洗涤后会导致损坏。玩具按照其特点和制造商的洗涤说明进行洗涤后,仍应符合本部分要求。

5.5.3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玩具及其部件和包装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

 

5.6 辐射性能

5.6.1电离辐射(即放射性)

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应避免产生电离辐射伤害。

5.6.2光辐射

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应避免产生光辐射伤害。

 

5.7 玩具标识

5.7.1玩具使用说明

玩具的适用年龄标识应符合GB/T28022。

玩具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1和GB 5296.5强制性条款要求。

5.7.2玩具警告标识

玩具警告标识应包括:

a)为确保玩具使用安全,如需要,应提醒使用者或其监护人对于玩具使用中所涉及的内在危害和伤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上述危害的风险。附录A中列出了部分类别玩具规定的警告语,应当使用其所给出的措辞。

b)警告语与玩具的预期使用目的相冲突的,不应在玩具上加贴一种或多种附录A所规定,并由其功能、尺寸和特性确定的特别警告语。

c)制造商在玩具本体、标签、包装、有必要时在玩具随附的使用说明上的警示标志应当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和了解、且明白无误。不带包装的小玩具也应当附有适当的警告。

d)警告语应当以“警告”、“注意”开始。

e)对在玩具购买起决定作用的警告语,如标注使用者最小或最大年龄及附录A中规定的适用警告语,应出现在消费包装上,或令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清楚的看到,且包括网上购物的情形。

f)电玩具应有电气安全的标识和使用说明,以提醒监护人和使用者合理地使用玩具,避免发生危险。


6实施与监督

6.1 生产、销售和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玩具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部分。不符合本部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6.2 检举、申诉和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部分的行为。

6.3 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玩具(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6.4 安全认证

本部分涉及的安全认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国家对童车、塑胶玩具、电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实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6.5 召回

对于存在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玩具,按《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6.6 其他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本部分涉及的其他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7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部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8其  他

本部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警告


A.1 一般性警告

玩具对使用者的限制应当至少包括使用者的最小或最大年龄限制;适用时,还应包括使用者的能力、最小或最大体重、以及需要确保玩具仅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A.2 对使用某些类别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A.2.1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对36个月以下儿童可能构成危险的玩具应附警告,例如:“警告: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警告: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或采用图A.1图标。

这些警告应当附简单注释,其可出现在说明书中,对此警示所针对的特别危害予以说明。

本规定不适用于那些由于其功能、尺寸、特性和性能或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而明显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A.2.2 活动玩具

活动玩具应施加以下警告:

“注意:仅限于家用。”

在适当情况下,系在横梁上的活动玩具及其他活动玩具应随附必要说明,提醒使用者需要定期对主要部件(悬架、固定装置、锚式固定装置等)进行检查和保养,并指出如果不实施这些检查,则玩具有可能垮塌或翻倒。

使用说明还应提供玩具的正确安装方法,并指出如未正确安装,有些部件可能会出现危险。还应当提供与玩具适于放置的平面相关的具体信息。

A.2.3 功能性玩具

功能性玩具应施加以下警告:

“注意:仅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此外,通常如果玩具是某装置或产品的比例模型或仿制品,则此类装置或产品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在随附的使用说明书予以说明,告知使用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并警告:如果不采取这些预防措施,使用者将会遇到的危险。同时还应指出,此玩具不得让低于某一特定年龄的儿童接触到,以上所指的特定年龄应由制造商指定。

A.2.4 化学玩具

A.2.4.1在不违背关于危险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使用法律所规定的条款适用情况下,含有内在危险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玩具的使用说明书应表明对这些危险物质或混合物危险特性的警告,并阐明使用者为避免其相应危害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对于这些危害,可按不同的玩具类型予以简要说明。对于使用此类玩具引起的严重事故时采取的急救措施也应加以说明。同时还应指出,此玩具不得让低于某一特定年龄的儿童接触到,以上所指的特定年龄应由制造商指定。

A.2.4.2除了A.2.4.1中规定的说明外,化学玩具还应在包装上标注以下警告:

“警告:不适合××岁以下儿童,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下列玩具尤其应被视为化学玩具:成套化学用具、塑制嵌入玩具、小型制陶用具、使用过程中有化学反应或类似物质改变出现的上釉、摄影和类似玩具。

A.2.5各式滑冰鞋、旱冰鞋、直排轮滑鞋、滑板、滑板车和玩具自行车

这些玩具应施加以下警告:

“警告:应穿戴防护装备,不得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使用。”

此外,使用说明应提示:此类玩具需要很高的技巧,为保证使用者和第三方免受跌伤和碰撞伤害,请谨慎使用。还应指明推荐使用的一些防护装备(头盔、手套、护膝、护肘等)。

A.2.6水上玩具

水上玩具应施加以下警告:

“警告:应在成人监护下且浅于儿童自身可及的水深内使用。”

A.2.7与食品接触的玩具

包含于食物中或与食品混合在一起的玩具应施加以下警告:

“警告:内含玩具,需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A.2.8仿制防护玩具

仿制防护玩具应施加以下警告:

“本玩具不具备防护能力。”

A.2.9以绳索、软线、松紧带或皮带捆扎于摇篮、婴儿床或手推婴儿车上的玩具

以绳索、软线、松紧带或皮带捆扎于摇篮、婴儿床或手推婴儿车上的玩具应在其包装上施加以下警告,该警告还应同时永久地标注于玩具本体:

“为避免可能的缠绕伤害,请在儿童试图以爬行姿势使用手膝站立时移除此玩具。”

A.2.10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包装中的芳香物质

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包装中如含有致敏性芳香物质,则应施加以下警告:

“本品可能含有致敏性芳香物质。”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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