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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 GB/T 35607—2017(201807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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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3324-2017(20180501)

4、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0601)

5、绿色产品评价通则GB/T33761-2017(20170512)

6、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中特定有害元素限量GB/T23994-2009(20100201)

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 GB/T 35607—2017(20180701)

《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 GB/T 35607—2017》已经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化总体组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化总体组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江家具有限公司、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林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震旦(中国)有限公司、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文翰、罗菊芬、范红伟、王武康、刘晨光、高东峰、付允、罗矫、李隆平、古鸣、许俊、洪小惠、周山林、倪良正、陈宗勇、曹永宏、陈阿裕、张加勇、王丽平、刘宏、王艳萍、姚若灵、余振宇、何广经、王建兵、张贤、陈璐、胡利杰、孙宏娟、顾少军、葛国明、苏尚州、金建华、刘源、段新芳、唐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产品的绿色产品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家具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5296.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GB 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10357.1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5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6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6部分:单层床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4531办公家具阅览桌、椅、凳

GB/T 14532办公家具木制柜、架

GB/T 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204.2-201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 18414.2纺织品含氯苯酚的测定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5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19942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 22793.1家具儿童高椅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T 22793.2家具儿童高椅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22808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五氯苯酚含量的测定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 24430.1家用双层床安全第1部分:要求

GB/T 24430.2家用双层床安全第2部分:试验

GB 24820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821餐桌餐椅

GB 24977卫浴家具

GB/T 26706软体家具棕纤维弹性床垫

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 28007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08玻璃家具安全技术要求

GB/T 28010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28478户外休闲家具安全性能要求桌椅类产品

GB 28481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8951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GB/T 28952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

GB/T 29115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

GB/T 31106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GB/T 31107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用气候舱通用技术条件

GB/T 32444竹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2487塑料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82室内用石材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9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QB/T 1097钢制文件柜

QB/T 1952.1软体家具沙发

QB/T 1952.2软体家具弹簧软床垫

QB/T 2280办公家具办公椅

QB/T 2384木制写字桌

QB/T 2385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 2453.1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第1部分:安全要求

QB/T 2453.2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第2部分:试验方法

QB/T 2530木制柜

QB/T 2531厨房家具

QB/T 2601体育场馆公共座椅

QB/T 2602影剧院公共座椅

QB/T 2603木制宾馆家具

QB/T 2741学生公寓多功能家具

QB/T 4071课桌椅

QB/T 4156办公家具电脑桌

QB/T 4190软体床

QB/T 4454沙滩椅

QB/T 4670吧椅

QB/T 4839软体家具发泡型床垫

LY/T 1985防腐木材和人造板中五氯苯酚含量的测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29115、GB/T 31106、GB/T 311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家具 green furniture

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品质高的家具产品。

3.2 主要原辅材料 main material

对绿色评价有影响的家具产品用原辅材料,包括木材、人造板、金属材料、塑料、玻璃、竹藤材、石材、皮革、纺织品、涂料、胶黏剂、泡沫塑料、填充材料等。


4产品分类

按家具产品主要用材可分为:

a)木家具;b)金属家具;c)竹藤家具;d)塑料家具;e)软体家具;f)玻璃石材家具;g)其他家具。


5评价要求

5.1 基本要求

绿色家具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应要求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生产企业的管理,应要求按照GB/T 24001、GB/T 19001、GB/T 28001分别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产品质量水平,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见附录A);

5.2 评价指标要求

家具产品生命周期绿色评价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绿色评价指标


6评价方法

6.1基本要求

按5.1和附录A的规定进行。

6.2资源属性

按表1的规定进行。

6.3环境属性

按表1的规定进行。

6.4品质属性

按表1的规定进行。

6.5符合性评价

符合5.1、5.2规定的所有要求家具产品为绿色家具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各类家具产品质量评价标准

各类家具产品质量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各类家具产品质量评价标准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沙发中甲醛释放量和TVOC测定

B.1 仪器和设备B.1.1气候舱

应符合GB/T 31107的规定。

B.1.2 采样仪器和设备

应符合GB/T 31106的规定。

B.2 试验程序

B.2.1 预处理

试验前,测量并记录被测样品总面积(可视表面),并对被测样品进行预处理。预处理要求如下:

预处理时间为(120±2)h。

预处理环境条件为:

——温度(23±2)℃;

——相对湿度(45±10)%;

——气体交换率:(1±0.05)h-1;

——样品间的距离不小于300mm;

——环境空气中甲醛浓度≤0.050mg/m3,TVOC浓度≤0.60mg/m3

B.2.2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试验过程中承载率为0.30m2/m3~0.70m2/m3,标准承载率规定为0.5m2/m3。当样品承载率不等于0.5m2/m3时,按式(B.1)计算空气交换率:

式中:

n——空气交换率,精确至0.01;

Q——单位时间(h)内进入气候舱的清洁空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2/h);

V——气候舱舱容,单位为立方米(m3);

a——样品面积承载率。

用碱性清洁剂清洗气候舱内壁,后进行干燥处理。

开启气候舱进行空载运行,以确保试验开始时舱内环境满足试验所需的温度、相对湿度、气流速度、有害物质本底浓度条件。

气候舱内有害物质本底浓度:甲醛≤0.006mg/m3,单个VOC≤0.005mg/m3,TVOC≤0.05mg/m3

B.2.3 试验环境要求

试验过程中气候舱内的环境指标要保持恒定:

——温度:23C±2℃;

——相对湿度:(45±5)%;

——气体交换率:(1±0.05)h-1;

——空气流速:0.1m/s~0.3m/s;

——补充气体中甲醛和VOC浓度应不高于气候舱内有害物质本底浓度。

B.2.4 试验步骤要求

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将被测样品放置在气候舱中心,关闭舱门。定义此时间点为初始时间“±0”;

——保持气候舱的运行状态,使舱内气流循环过被测样品的所有表面;

——20h后,双倍收集气候舱出气口处空气样本。

注1:如放入样品前试验舱内气体本底浓度高于要求指标,需重新进行换气处理,直到浓度范围下降到指标范围内。

注2:气体收集时气候舱应保持正常气压,通过收集装置的气体体积小于同期进入气候舱内气体体积的80%。

B.2.5 样品收集及测定

B.2.5.1 甲醛样品的收集及测定

按GB/T 31106中的规定进行。仲裁检验时,甲醛测定采用该标准中规定的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B.2.5.2 TVOC样品的收集及测定按GB/T 31106中的规定进行。

B.2.6 结果计算

B.2.6.1 试验条件下气候舱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按式(B.2)计算:

式中:

cc——试验条件下气候舱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1——气候舱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测试结果,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2);

c0——气候舱本底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测试结果,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2)。

B.2.6.2 沙发中挥发性有机物释放速率按式(B.3)计算:

式中:

E——挥发性有害物质释放速率,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mg/(m2·h)];

Q——洁净空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A——被测样品暴露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B.2.6.3 沙发中挥发性有机物释放浓度按式(B.4)计算:

式中:

c——挥发性有机物释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N——空气交换率,精确至0.01;

L——标准承载率0.5,单位为平方米每立方米(m2/m3)。

B.3 质量保证措施

B.3.1 精度:样品表面积测量准确度偏差≤1%。

B.3.2 平行样:每次平行采样,测定之差与平均值比较相对偏差不超过20%。

B.3.3 可重复性:同一个样品,结果精确度应在20%以内。

B.4 复验

甲醛和TVOC检测结果不应复验。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床垫中甲醛释放量的测定

C.1 原理

空气中的甲醛与酚试剂反应生成嗪,嗪在酸性溶液中被高铁离子氧化形成蓝绿色化合物。根据颜色深浅,比色定量。

C.2 试剂及材料

应符合GB/T 18204.2-2014中7.2的规定。

C.3 仪器和设备

C.3.1 甲醛/TVOC收集器(简称:收集器)收集器箱体应使用不吸附或低吸附甲醛的材料(如不锈钢、玻璃等)制作。箱体四周设置4个内径φ10mm的进气单向通气阀,位于侧面距下部和侧边50mm处。箱体顶部几何中心处设置1个内径φ10mm的排气单向通气阀,并兼做采样口。排气单向阀的一侧应设置1个内径φ100mm带盖的开孔—称为嗅辨孔,用于气味辨别。孔应位于箱体一侧边中心线上,孔中心距边缘150mm。箱体外表面应使用不释放甲醛、TVOC等挥发性有害物质且导热系数为0.03 W/(m·K)~0.04W/(m·K)、厚度10mm的保温材料进行隔热保温处理。收集器整体质量应不大于250kg。

箱体内部应设置4块温度恒定且热量均布(加热板任意两点的温差不大于0.5℃)的板式加热装置。其外形为长方体,尺寸为长560mm、宽230mm、高50mm,安装于箱内下1/3处距箱体侧边100mm处。加热板应由导热性能良好的金属材料制成(如铝合金),并在其上设置温度传感器用于温度测量和控制。加热板功率大小应能在20min~30min的时间内将箱内温度从23℃升到30℃。

收集器工作时,应保证加热板温度始终恒定在(36±1)℃,同时箱内的温度应恒定在30C±1℃(测温点位于收集器中心距垫面50mm处)。收集器形状、尺寸及结构如图C.1所示。

图C.1甲醛/TVOC收集器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箱体;

2——保温层;

3——进气单向阀;

4——板式加热装置;

5——温度传感器;

6——排气单向阀;

7——嗅辨孔;

8——把手;

9——温控器接口。

C.3.2 测试架

高度为220mm~250mm,长宽尺寸以被测试样品为宜(不应小于测试样品)的纯实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的支架,构件连接及表面不应使用任何胶粘剂及油漆涂料。其结构示意图如图C.2所示:

图C.2测试架

C.3.3 其他仪器设备

其他仪器、设备应符合GB/T 18204.2-2014中7.2的规定。

C.4 测试室环境条件

温度为(23±5)℃,相对湿度为(50±5)%,测试室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应小于0.04mg/m3、TVOC浓度应小于0.06mg/m3。测试室大小应在满足面积10m2~15m2,高(3±0.5)m。

C.5 甲醛的收集与采样

试验前甲醛/TVOC收集器内表面应清洁干净。清洁时宜用碱性清洁剂清洗收集器的内表面,然后用清洁的蒸馏水擦拭测试室后烘干。收集器也可通过热脱附的方法进行清洁。

将床垫放入测试室的测试架上,其铺垫材料最多或最厚的一面朝上(如通常有椰棕垫的比没有椰棕垫的那面要多一层或厚一些)。关闭门窗并放置2h后在床垫的中心位置安放收集器并保证与床垫所接触的边紧贴床垫表面,使之形成密闭的收集空间,见示意图C.3。启动收集器,并将加热器温度设定为36℃,箱内温度设定为30℃。当收集器内的气体温度达到30℃±1℃时开始计时,10min后进行气味嗅辨检测,嗅辨检测完毕后再经过150min±2min进行甲醛采样。采样时,用一个内装5mL吸收液的大型气泡吸收管,以0.25L/min~0.50L/min的流量,采气10L~15L,并记录采样点的温度和大气压力。

图C.3收集示意图

说明:

1——甲醛/TVOC收集器;

2——床垫;

3——测试架。

C.6 甲醛的标定

按GB/T 18204.2-2014中7.2.5的规定进行。

C.7 结果计算

按GB/T 18204.2-2014中7.2.6的规定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减去测试室无样品时测得的本底浓度即为样品甲醛浓度。按式(C.1)计算:

式中:

cf——样品的甲醛释放量,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fc——试验后气候舱内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0f——甲醛本底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8 复验

甲醛测试结果不应复验。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木家具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和可迁移元素的测定

D.1 试验原理

D.1.1 甲醛和苯、甲苯、二甲苯、TVOC测定原理

将样品按照规定的体积承载率放入气候舱内,模拟样品使用环境条件进行试验。当达到规定时间后,收集舱内空气,通过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其甲醛和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

D.1.2 可迁移元素测定原理

根据可迁移元素与酸、碱反应原理,模拟家具在日常使用情况下,家具表面涂饰层中的可迁移元素被使用者的酸、碱性汗液或小孩吮吸、啃咬时的唾液溶解后被人体吸收的可迁移元素含量。

D.2 试验设备

D.2.1 气候舱

应符合GB/T 31107的规定。

D.2.2 采样仪器和设备

应符合GB/T 31106的规定。

D.2.3 可迁移元素试验试剂和仪器

应符合GB 6675.4-2014中第6章的规定。

D.3 试验程序

D.3.1 甲醛及苯、甲苯、二甲苯、TVOC试验

D.3.1.1 计算样品外形轮廓体积

按附录E的规定计算样品外形轮廓体积。当样品可调时,按样品可调体积的最小值计算。

D.3.1.2 预处理

试验前,组装产品、折叠产品、可调产品应按最有利于有害物质释放的样式进行组装、打开、调节,一般按产品整件进行预处理,产品的所有部件表面应尽可能暴露在预处理环境中。

预处理时间为(120±2)h。

预处理环境条件为:

——温度(23±2)℃;

——相对湿度(45±10)%;

—样品间的距离不小于300mm;

——样品间的甲醛浓度≤0.10mg/m3,TVOC浓度≤0.60mg/m3

D.3.1.3 气候舱选择

气候舱的体积承载率应满足(0.075~0.3)的范围,并按体积承载率最接近0.15的原则选择合适的气候舱。设定样品体积承载率等于0.15时,空气交换率为1(即1h内进入气候舱的清洁空气量与气候舱容积相等);当样品体积承载率不等于0.15时,按式(D.1)计算空气交换率:

式中:

n——空气交换率,精确至0.01;

Q——单位时间(h)内进入气候舱的清洁空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V——气候舱舱容,单位为立方米(m2);

a——样品体积承载率。

D.3.1.4 本底浓度的测定

应在样品放入气候舱前1h内收集舱内空气,按GB/T 31106中的规定进行测定并记录甲醛和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浓度。本底浓度应满足:甲醛≤0.006mg/m3,苯、甲苯、二甲苯均≤0.005mg/m3,TVOC≤0.05mg/m3

D.3.1.5 甲醛和VOC的收集

样品预处理后,应在1h内放入气候舱内开展试验。组装产品、折叠产品、可调产品应按最有利于有害物质释放的样式进行组装、打开、调节,一般按产品整件进行测试,产品所有活动部件表面应尽可能暴露在气候舱内。

试验期间,气候舱内试验条件应满足:

——温度(23±2)℃;

——相对湿度(45±5)%;

——空气交换率,按式(1)计算;

——空气流速0.1m/s~0.3m/s;

——进给空气中甲醛和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甲醛≤0.006mg/m3,单个VOC≤0.005mg/m3,TVOC≤0.05mg/m3

样品放入气候舱内(20±0.5)h后,按GB/T 31106中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1h内完成。

D.3.1.6 甲醛和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测定

应按GB/T 31106中的规定进行。仲裁检验时,甲醛分析采用该标准中规定的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D.3.2 可迁移元素试验

D.3.2.1 涂层部位的选择

应从样品表面选择涂层部位(不适用本标准规定方法取样的家具表面皮革、纺织面料上的涂层的除外)。如有多种颜色的涂层,每一种涂层都应进行试验,以每种可迁移元素检出最大值进行分析校正。

D.3.2.2 涂层部位的制备和提取

按GB 6675.4-2014中8.1的规定。

D.3.2.3 可迁移元素含量测定按GB 6675.4-2014中第9章的规定。

D.4 试验结果的表示

D.4.1 甲醛释放量

样品的甲醛释放量按式(C.1)计算。

D.4.2  VOC释放量

样品的VOC释放量按式(D.2)计算:

式中:

cv——样品的苯、甲苯、二甲苯、TVOC释放量,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vc——试验后气候舱内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0v——苯、甲苯、二甲苯、TVOC本底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D.4.3 可迁移元素含量分析校正

样品中可迁移元素含量结果的分析校正应符合GB 6675.4-2014中4.2的规定。

D.5 检验规则

D.5.1 试验顺序

应先进行甲醛和苯、甲苯、二甲苯、TVOC检验,然后进行可迁移元素检验。

D.5.2 复验

甲醛和VOC的检验不应复验。

当对可迁移性重金属检验结果存在异议时,可进行复验。应对原样品进行复验,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复验合格”或“复验不合格”。


·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木家具等其他家具外形轮廓体积计算

E.1 测量仪器

钢直尺或卷尺,精确度不低于1mm。如采用面积测定仪,精确度应不低于1mm2

E.2 各类木家具外形轮廓体积计算方法

E.2.1 柜类家具

测量柜类家具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和最大外形高度,计算两者的乘积作为柜类家具的外形轮廓体积。

E.2.2 桌类家具

测量桌类家具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和最大外形高度,计算两者的乘积作为桌类家具的外形轮廓体积。

E.2.3 椅类家具

测量座面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和座面最大高度,计算两者的乘积作为椅类家具的外形轮廓体积。椅背和扶手的体积忽略不计。

E.2.4 凳类家具

测量凳面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和凳面最大高度,计算两者的乘积作为凳类家具的外形轮廓体积。

E.2.5 床类家具

测量床铺面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和铺面高度,计算两者的乘积作为床类家具的外形轮廓体积。高出铺面的床板体积忽略不计。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床垫中TVOC的测定

F.1 原理

用Tenax TA或Tenax GC吸附管,收集床垫中特定释放表面所释放的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使空气流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采样后,通过热解析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析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F.2 试剂及材料

应符合GB/T 18883-2002附录C中C.3要求。

F.3 仪器和设备

收集器和测试架同C.3,其他仪器和设备应符合GB/T 18883-2002中附录C中C.4要求。

F.4 测试室环境条件

见C.4测试室环境条件。

F.5 TVOC收集

甲醛采样完毕后再经过(60±2)min进行TVOC采样。采样流量为0.25L/min~0.50L/min,采样5L~10L,使用Tenax TA吸附管或气相色谱仪设备配置的专用收集管进行收集。

F.6 TVOC标定

按GB/T 18883-2002附录C中C.6进行。

F.7 结果计算

按GB/T 18883-2002附录C中C.7的规定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减去测试室无样品时测得的本底浓度即为样品TVOC浓度。按式(D.2)计算。

F.8 复验

TVOC的检测结果不应复验。


·附录G

(资料性附录)

家具生产中鼓励使用的资源、能源和材料

G.1 可再生资源

被人类开发利用一次后,在一定时间(一年内或数十年内)通过天然或人工活动可以循环地自然生成、生长、繁衍,有的还可不断增加储量的物质资源,包括地表水、土壤、植物、动物、水生生物、微生物、森林、草原、空气、阳光(太阳能)、气候资源和海洋资源等。

G.2 清洁能源

G.2.1 清洁能源定义

清洁能源是对环境友好的能源,意思为环保,排放少,污染程度小。指不排放污染物、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能源,它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G.2.2 可再生能源

G.2.2.1 太阳能

一般指太阳光的辐射能量。太阳能的利用方式主要有被动式利用(光热转换)和光电转换。

G.2.2.2 地热能

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发及地震的能量。

G.2.2.3 水能

以水的动能和势能作为来源的能量。

G.2.2.4 风能

因风力做功而提供给人类的一种可利用的能量。

G.2.2.5 生物质能

生物质是通过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有机体,包括所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转化为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一种可再生能源。依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适合于能源利用的生物质分为林业资源、农业资源、生活污水、工业有机水、城市固体有机废物和畜禽粪便等六大类。

G.2.3 核能

核能(或称“原子能”)是通过核反应从原子核释放的能量。开发核能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重元素的裂变,如铀的裂变;二是轻元素的聚变,如氘、氚、锂等。目前主要使用重元素的裂变产生核能。

G.3 可再生材料

再生材料指再生资源中可回收加工成原材料的那部分资源,而不包括能源、水等更广泛意义上的资源,焚烧、堆肥等资源利用途径也不属于再生材料的范畴。各种废弃物中,可进行材料回收再生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发展的再生材料主要有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建材等。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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