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3324-2017(2018050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20081121)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4日联合发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代替已废止的GB/T 3324-2008。
目 次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5 要求
6 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贮存、运输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木家具分类及主要部件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平衡木材含水率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893.1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GB/T 4893.2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 4893.3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
GB/T 4893.4—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4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4893.7—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7部分: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T 4893.8—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8部分:耐磨性测定法
GB/T 4893.9—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9部分:抗冲击测定法
GB/T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 第6部分:家具
GB/T 10357.1—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2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GB/T 10357.3—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6—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6部分: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7—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7部分:桌类稳定性
GB/T 10357.8—201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8部分:充分向后靠时具有倾斜和斜倚机械性能的椅子和摇椅稳定性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T 24430.2—2009 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2部分:试验
GB/T 28202—2011 家具工业术语
QB/T 2385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28202—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家具 Wooden furniture
主要零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GB/T 28202—2011,定义2.1.1]
3.2 实木类家具 Solid wood type furniture
主要部位采用实木类材料制作、表面经(或未经)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经(或未经)涂饰处理的木家具。实木类材料包括原木、实木锯材及指接材、集成材等材料。
3.3 人造板家具 Wood-based panel type furniture
板式家具
主要部位采用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层积材等人造板(包括素板和饰面人造板)制作的家具。
注:改写GB/T 28202—2011,定义2.1.1.2。
3.4 板木家具 Solid wood and wood-based panel type furniture
产品框架等采用实木制作,板件或框架内板面采用饰面人造板制作的木家具。
注:改写GB/T 28202—2011,定义2.1.1.3。
3.5 综合类木家具 Wooden furniture made of multiple material
采用各类木质材料制作、不能界定为实木类家具、板式家具、板木家具的其他木家具。
注:改写GB/T 28202—2011,定义2.1.1.3。
3.6 外表 Outward appearance
产品初始状态下的外部可视表面。
3.7 邻边垂直度 Vertical degree of adjoining side
产品(部件)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8 内表 Inward appearance
产品门、抽屉等活动部件开启、隔板或搁板等分隔部件所展示的可视表面。
3.9 饰面 Surface decoration
在家具木质部件表面上采用贴面、涂饰、擦蜡、软硬质覆面等方法进行的装饰处理。
注:改写GB/T 28202—2011,定义2.5.5.12。
3.10 五金件 Hardware
能满足家具的造型与结构要求,在家具中起连接、活动、紧固、支承和装饰灯功能作用的金属制件。
[GB/T 28202—2011,定义2.4.15]
4产品分类
见附录A。
5要 求
5.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木家具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2。
表2形状和位置公差(单位为毫米)
5.3 材料要求
5.3.1 标识与实物一致性(基本项目)
产品标识、质量明示卡、使用说明以及销售合同中的明示与产品中使用的木材、人造板及其使用部位应保持一致。
5.3.2 木材含水率(基本项目)
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我国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B。
5.3.3 人造板材料要求(合同要求或仲裁检验要求)当供需双方对人造板材料有要求或仲裁检验需要时,按产品所使用人造板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参见附录C。
5.4 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中“*”记号表示该单项中有2项以上(含2项)检验内容,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一个不合格计数。若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作为基本项目判定。
5.5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木家具表面理化性能要求见表4。生漆涂层和打蜡层表面理化性能按QB/T 2385的规定执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5.6 金属拉手耐腐蚀性要求
本项目为基本项目。
经盐雾试验18h,直径1.5mm以下的锈点≤20点/dm2,其中直径1.0mm以上的锈点不超过5点(离边缘2mm以内不计)。
5.7 力学性能要求
木家具力学性能要求见表5。柜类强度和耐久性按2级试验水平。其他家具公共场合用按4级试验水平,其他场合用按3级试验水平。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5.8 安全性要求(基本项目)
5.8.1 结构安全性
5.8.1.1 抽屉、键盘、拉篮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
5.8.1.2 活动部件间距离≤5mm或≥25mm。(设计要求除外)。
5.8.1.3 折叠产品应无非预期的自行折叠现象。
5.8.1.4 垂直运行的部件,在高于闭合点50mm的任意位置,不应自行下落。
5.8.2 有害物质限量
5.8.2.1 产品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的规定。
5.8.2.2 皮革纺织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5.8.3 阻燃性
本项目为合同要求或供需双方要求,需要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尺寸偏差为产品标识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6.2.1 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选择翘曲度最严重的板件,将器具放置在板件的对角线上进行测量,以其中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6.2.2 平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3个板件,测量其表面上0mm~150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以其中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
6.2.3 邻边垂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矩形板件或框架的两对角线、对边长度,其差值即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
6.2.4 位差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1mm的位差度测定器具。应选择测试的相邻表面间距离最大部位进行测定,在该相邻表面中任选一表面为测量基准表面,将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器具的测量面对另一相邻表面进行测量(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以上部位),当测定值同为正(或负)值时,以最大绝对值为位差度测定值;当测定值为正负时,以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位差度测定值,并以最大测定值为位差度评定值。
6.2.5 分缝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塞尺测定。测定前应先将抽屉或门来回启闭3次,使抽屉或门处于关闭位置,然后测量分缝两端内侧5mm处的分缝值,取其最大值作为分缝的评定值。
6.2.6 底脚平稳性测定
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塞尺塞尺测量底脚或底面与平板间的距离,记录最大值为测量值。
6.2.7 下垂度、摆动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将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侧面上,将试件伸出总长的2/3处,测量抽屉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抽屉侧面左右摆动的值。以测得的最大值作为下垂度和摆动度的测定值。
6.3 材料检验
6.3.1 实物与标识一致性检验
采用宏观、微观等检验方法确定实物与标识的一致性。产品送检时可提供家具用材的试样。未提供试样的,应在家具上取样检验,在检验报告中应注明“提供试样”或注明取样部位。
6.3.2 木质材料的虫蛀现象检验
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仔细查看木质材料内是否存在活虫或卵、虫蛀粉末。
6.3.3 木材含水率测定
采用误差不大于±1%的木材含水率测定仪进行测定。选择距离部件离地高度100mm以上的任意3个部位测定,计算3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作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按GB/T1931的规定测定木材含水率。
6.4 外观检验
6.4.1 脱色、掉色检验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3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揩擦3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200mm~300mm。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
6.4.2 其他外观检验项目检验
应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mm~1000mm内,由3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6.5 理化性能测定方法
6.5.1 理化性能试验部位
理化性能测定一般在产品水平部件上可接触和使用的部位表面进行。
6.5.2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试验
6.5.2.1 漆膜耐液性测定
按GB/T 4893.1的规定,耐酸性和耐碱性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2 漆膜耐湿热测定
按GB/T 4893.2的规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3 漆膜耐干热测定
按GB/T 4893.3的规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4 漆膜附着力测定
按GB/T4893.4—2013的规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5 漆膜耐冷热温差测定
按GB/T 4893.7—2013的规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6 漆膜耐磨性测定
按GB/T4893.8—2013的规定,选取3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2.7 漆膜抗冲击测定
按GB/T 4893.9—2013的规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3 覆面(软、硬质)理化性能试验
6.5.3.1 耐冷热循环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38的规定,试件数为1件。
6.5.3.2 耐干热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6的规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3.3 耐湿热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8的规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3.4 耐划痕测定
按GB/T17657—2013中4.39的规定,试件数为1件。
6.5.3.5 耐污染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0的规定进行测定,选用带有“*”标记的6类污染物作为常规试验污染物,丙酮试验时间为16h。每种污染物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3.6 耐磨性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4的规定,试件数为3件。
6.5.3.7 耐香烟灼烧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5的规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3.8 抗冲击测定
按GB/T 4893.9—2013的规定,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
6.5.3.9 耐光色牢度测定
试件的长宽尺寸应按设备试件夹的形状和尺寸而定,按GB/T 17657—2013中4.30的规定,试件数量为1件。
6.6 金属拉手耐腐蚀试验
按QB/T 3826的规定。
6.7 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6.7.1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1—2013的规定。
6.7.2 椅凳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2—2013、GB/T 10357.8—2015的规定。
6.7.3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3—2013的规定。
6.7.4 柜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4—2013的规定。
6.7.5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5—2011的规定。
6.7.6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6—2013的规定。
6.7.7 桌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7—2013的规定。
6.7.8 双层床稳定性
按GB/T 24430.2—2009中5.7的规定。
6.8 结构安全性试验方法
6.8.1 孔及间隙的测定
按表6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观察锥头是否通过。锥头为塑料或硬质、光滑材料制成,其中直径5mm、6mm锥头的公差为(+0/-0.1)mm,直径12mm锥头的公差为(+0.1/-0)mm。
6.8.2 折叠试验
折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1°,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0.5/-0)°试验平台上,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锁上锁定装置。将(50±0.5)kg的负荷加载于产品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最不利位置(如有需要,负荷可加以固定),保持5min,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6.8.3 垂直滑行的部件
将垂直滑行的部件置于高于闭合位置50mm处以上,检查部件是否自行滑落。
6.8.4 其他
其他结构安全项目通过观察、触摸等方法进行检测。
6.9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6.9.1 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和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
6.9.2 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测定按GB/T 17592和GB/T 23344的规定进行。
6.9.3 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测定按GB/T 19942的规定进行。
6.10 阻燃性测定
按供需双方的合同规定测定。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b)形状和位置公差;
c)材料要求中5.3.1~5.3.2;
d)外观要求;
e)结构安全性要求。
7.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7进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时机
型式检验应包括除合同要求、客户要求除外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
b)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新产品或老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7.3.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4 检验结果判定
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4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7.5 复验规则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目进行检验,按7.4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8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贮存、运输
8.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执行标准编号;
c)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
d)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e)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GB/T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编号和等级;
b)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
c)有害物质限量值;
d)产品安装和调整方法;
e)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维护保养方法。
8.3 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8.4 贮存和运输
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曝晒。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木家具分类及主要部件
A.1 木家具主要部件
木家具主要部件包括:
a)柜类、桌台类家具:通常包括面板(桌面板、台面板、门面板、抽屉面板等)、顶板、底板、框架、旁板等;
b)椅凳类家具:通常包括座面、扶手、靠背、脚架、踏脚板等;
c)床类家具:通常包括床屏(高屏、低屏)、床挺等。
A.2 按产品主要部件用材分类
可分为:
a)实木类家具;
b)人造板类家具;
c)板木类木家具;
d)综合类木家具。
A.3 按产品表面的饰面分类
可分为:
a)涂饰家具:家具主要部件表面采用涂料涂饰形成漆膜的家具;
b)擦蜡家具:家具主要部件表面采用擦蜡形成漆膜的家具;
c)覆面家具:主要部件采用软、硬质材料覆面的家具。
A.4 按产品的使用场合分类
可分为:
a)木制办公家具:供办公场所使用的木家具;
b)木制酒店家具:供宾馆、旅馆、饭店等场合客房内使用的家具;
c)木制民用家具:供家庭卧房、餐厅、客厅等地点使用的木家具。根据使用地点一般又可分为木制卧房家具、餐厅家具、客厅家具、厨房家具、卫浴家具;
d)木制校用家具:供课堂使用的木制课桌、椅凳;学生公寓使用的家具;
e)木制实验室家具:供实验室试验操作使用的木家具;
f)木制户外家具:供户外休闲、娱乐等使用的木家具。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平衡木材含水率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见表B.1。
表B.1我国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
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
——GB/T 4897—2015 刨花板
——GB/T 5849—2006 细木工板
——GB/T 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GB/T 7911—2013 热固性树脂浸渍纸 高压装饰层积板(HPL)
——GB/T 11718 中密度纤维板
——GB/T 15102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5104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31765—2015 高密度纤维板
——LY/T 1279 聚氯乙烯薄膜饰面人造板
——LY/T 1655 重组装饰材
——LY/T 1658 直接印刷人造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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