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2012010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77号
1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充分利用交叉口时空资源,实现交叉口人流和车流的交通安全与通达,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应的道路交叉口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的新建、改建与交通治理专项规划。1.0.3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应坚持科学发展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保障安全、保证效率,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的要求。1.0.4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1.1 交通功能 Traffic function交通设施在交通系统中所承担的作用,以及对出行者所能提供的交通服务和服务水平。2.1.2 宏观交通组织 Macro traffic organization在一定范围的交通系统中,规定各类道路上各种交通方式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协调关系,使各种交通方式在道路系统中能有序、安全、高效地通行的交通运行方案。2.1.3 微观交通组织 Micro traffic organization在交叉口可通行的空间与时间范围内,安排组织从各方面汇集到交叉口的各种交通流有序地向各方向疏散,以保障人流和车流安全、高效地通过交叉口的交通运行方案。2.1.4 快速公共交通 Bus rapid transit(BRT)运用大容量公共交通车辆和先进的控制管理系统,在专用的车道上运行,具有运量大、运行速度快等特性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2.1.5 信号控制交叉口 Signalized intersection用交通信号灯组织指挥冲突交通流运行次序的平面交叉口。2.1.6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Unsignalized intersection不用交通信号灯,而用交通标志、标线或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通行权的规定,组织相冲突交通流运行次序的平面交叉口。2.1.7 减速让行标志交叉口 Yield sign intersection主要道路与次要道路相交,用减速让行标志来规定次要道路车辆在进入交叉口前必须减速、让主要道路车辆先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的交叉口。2.1.8 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 Stop sign intersection主要道路与次要道路相交,或次要道路相交,用停车让行标志来规定次要道路车辆或各向车辆在进入交叉口前必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的交叉口。2.1.9 全无管制交叉 Uncontrolled intersection没有任何管制措施,各流向的交通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先后通行次序通行的平面交叉口。2.1.10 枢纽立交 Key interchange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快速路与快速路、城际高速公路或重要主干路相交,车流分层通行的交叉、转向交通节点。2.1.11 一般立交 Common interchange城市主干路或次干路与城市快速路或城际高速公路相交,主线车流分层通行的交叉、转向交通节点。2.1.12 分离立交 Grade separation without ramps(flyover or underpass)城市快速路或交通量特大的主干路与其他城市道路相交,主线车流以上跨或下穿方式连续通行、无任何形式转向匝道的交通节点。2.1.13 集散车道 Collector-distributor lane为了减少立体交叉主线上进出口的数量和交通流的交织,在主线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主线平行且横向分离,并在两端与主线相连,供进出主线车辆运行的车道。2.1.14 辅助车道 Auxiliary lane在立体交叉分流段上游、合流段下游,为使匝道上、下游主线道路车道数平衡且保持主线的基本车道数而在主线一侧增设的车道。2.1.15 进口道 Approach平面交叉口上,车辆从上游路段驶入交叉口的一段车行道。2.1.16 出口道 Exit平面交叉口上,车辆从交叉口驶入下游路段的一段车行道。2.1.17 基本饱和流量 Basic saturation flow理想条件下,一条进口车道上单位绿灯时间内所能通过的最大车辆数。2.1.18 规划(设计)饱和流量 Planning(design)saturation flow基本饱和流量经各种影响因素修正后的饱和流量。2.1.19 短间距交叉口 Short distance intersection相邻交叉口间距小于上游交叉口所需出口道总长与下游交叉口所需进口道总长之和的两交叉口。2.2 符号C——让行标志交叉口实际通行能力;C0——让行标志交叉口基本通行能力;CAP——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通行能力(pcu/h);CB——匝道一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pcu/h);CD——单向匝道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pcu/h);Cg——减速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低优先级车流的基本通行能力(pcu/h);cyc——自行车当量;f——让行标志交叉口考虑各种干扰因素的通行能力折减系数;fg——饱和流量的纵坡与重车修正系数;fn——单向匝道的车道数对通行能力的修正系数;fP——驾驶员条件对通行能力的修正系数;fz——转弯车道饱和流量的转弯半径修正系数;ft——饱和流量车道宽度修正系数;fw——匝道车道宽度对通行能力的修正系数;G——道路纵坡(%);HV——换算成标准车后的重车率;lb——公交车车辆长度(m);lm——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长度(m);La——进口道规划展宽长度(m);Lb——公交车站站台长度(m);Ld——进口道展宽段渐变段长度(m);Ls——进口道展宽段长度(m);MSVi——一条匝道第i级服务水平的最大服务交通量(pcu/h);n——路段单向车道数;N——高峰15min内每一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平均排队车辆数(veh);p——公交站台停车泊位数;qH——减速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高优先级车流交通量(pcu/h);r——进口道展宽系数;Sb——基本饱和流量(pcu/h);Sc——道口侧向视距(m);Sbt——直行车道基本饱和流量(pcu/h);Sbl——左转车道基本饱和流量(pcu/h);Sbr——右转车道基本饱和流量(pcu/h);Si——第i条进口车道的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Sl——左转车道经转弯半径-车道宽度等修正后的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Sr——右转车道经转弯半径-车道宽度等修正后的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Ss——安全停车视距(m);St——车道宽度等修正后的直行车道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tf——让行标志交叉口低优先级车流平均跟驶穿越空档(s);△to——低优先级车辆能穿越高优先级车流的临界空档(s);Vd——道路设计车速(km/h);(V/C)i——第i级服务水平的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的比值;W0——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m);W1——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m);W2——路段平均一条车道规划宽度(m);λi——第i条进口车道所属信号相位的绿信比。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相交道路的类型。
2 依照交叉口所在地区的道路网络及其在道路网中的定位、周边用地、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的交通功能,以及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的规划选型。
3 公共交通线网规划中快速公交线、公交专用道、专用车道线网规划和港湾式公交站的布局方案。
4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布局及规划指标。
5 平面交叉口各类相交道路红线宽度指标和典型横断面形式;立体交叉规划选型、主线及匝道规划方案等。
3.1.2 交叉口规划应结合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在进行多方案综合比选后确定。
3.2 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3.2.1 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按城市大小与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3.2.1-1~表3.2.1-3的规定。
表3.2.1-1 特大城市与大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4平面交叉口规划
4.1 一般规定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应对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形状进行优化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2 交通信号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等。4.1.2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规划在新建交叉口范围内,应设置在支路或专为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集散车辆所建的内部道路上。2 改建、治理交叉口规划,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在交叉口规划范围之外的路段上,或设在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离交叉口的最远端;2)干路上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为右进右出。4.1.3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改建交叉口,应按下式确定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路段上规划有路缘带和分隔带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扣除路缘带和分隔带可用于进口道展宽的宽度:3 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3m。4 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5 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m。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6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表4.1.3-2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m)
图4.2.4-1 左转交通量大时出口匝道的横向位置
5立体交叉规划
5.1 一般规定5.1.1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除应按本规范表3.2.3的规定选择立体交叉类型外,还应根据交通需求和周围环境限制条件等因素,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具体立体交叉形式:1 枢纽立交应选择全定向、半定向、组合型等立交形式。一般立交可选择全苜蓿叶形、部分苜蓿叶形、喇叭形、菱形以及环形或组合型等立交形式。2 直行和转弯交通量均较大并需高速度集散车辆的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的枢纽型立交,应选用全定向型或半定向型立交;左转弯交通量差别较大的枢纽立交,可选用组合型立交。3 相交道路等级相差较大,且转弯交通量不大的一般立交,可选用菱形、部分苜蓿叶形或喇叭形立交形式。4 城市中不宜选用占地较大的全苜蓿叶形立交;如需设置同侧的环形左转匝道时,应在两相邻左转环形匝道间设置集散车道。5 左转交通量较大的立交不应选用环形立5.1.2 城市快速路立体交叉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快速路网规划布局和快速路与干路规划交叉口的位置及转向交通的需求,规划立体交叉的布点。2 快速路主线基本车道数应在立体交叉系统中保持一致;当主线基本车道数减少时,应进行通行能力分析。3 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形式应统一,出入口均应布设在主线右侧。出口应布设在立体交叉构筑物上游,当出口布设在立体交叉构筑物下游时,应设置集散车道将分流点提前到构筑物的上游。4 立体交叉系统各组成部分技术要求应相互协调。5 相邻互通立交交叉点间的间距,应大于上下游匝道出入口间变速车道与交织段长度之和及满足设置必要交通标志的要求,且不宜小于1.5km。5.2 立体交叉主线规划5.2.1 快速路与城市干路相交形成的菱形立体交叉,快速路进出口匝道与相交道路的平面交叉应采用信号灯控制;支路与快速路辅路交叉应规划为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5.2.2 互通式立交主线相交道路上下层位置的布设及桥、隧结构的选择,应根据相交道路在城市中所处的地位、类别、交通量大小、规划平面方案与控制标高及地形、地物、周围环境条件确定。5.2.3 立体交叉主线平面、横断面与纵断面规划标准应与路段的标准一致。5.3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5.3.1 互通式立交匝道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匝道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匝道一条车道的宽度6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定
6.1 一般规定6.1.1 城市道路系统布设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范围内。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应选在铁路轨线最少且以后不增设新线处,不应设在铁路道岔处。3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处有多股轨线时,应避开轨道标高有高差的地方。4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处有平行于铁路轨道的道路时,规划平面交叉道口宜选在平行道路与铁路轨道距离最远处;规划立体交叉道口宜选在平行道路与铁路轨道距离最近处。5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道口应满足布设立体交叉的要求。6.1.2 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交叉形式选择,应根据道路和铁路的性质、等级、设计行车速度、交通量和安全要求、地形条件,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选用立体交叉。6.1.3 道路与铁路交叉宜布设成正交形式。当布设为斜交形式时,交叉角不宜小于70°;困难地段交叉角不应小于60°。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6.2.1 平面交叉道口道路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交叉道口进出口道的机动车道数应比路段至少增加一条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应适当加宽;困难条件下,人行道部分宽度可按高峰小时人流量的需求确定,但每侧宽度不得小于2.0m。2 当平面交叉道口宽度超过20m、不能采用标准栏木时,可局部变更道路横断面形式,但不得压缩各种车行道与人行道宽度,断面变更处两端应设过渡段。6.2.2 平面交叉道口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的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道路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时,不应小于30m。平面交叉道口两侧有道路平面交叉口时,其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50m。2 无栏木设施的平面交叉道口,道路上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5m。6.2.3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平面交叉道口,在距平面交叉道口停止线的停车视距Ss,且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6.2.3规定的侧向最小视距Sc处的列车(图6.2.3)。表6.2.3 平面交叉道口侧向视距7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7.1 行人过街设施7.1.1 行人过街设施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叉口行人过街设施规划应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与便捷,并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2 交叉口均应规划设置行人过街设施,其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道路网规划、非机动车和行人系统规划,并应与交叉口的几何特征、人流与车流特征、微观交通组织方式等相协调。3 行人过街方式的选择应根据道路的功能性质、交叉口类型、交通控制方式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应选用平面过街方式。4 交叉口行人过街设施应具备各方向均可便捷过街的功能,且同一交叉口的过街方式应协调。5 交叉口行人过街设施位置的选择,应满足交叉口周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等人流安全集散的要求。6 立体过街设施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其跨径、净高等应按道路远期规划横断面确定。7 交叉口过街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引导标识和安全设施。7.1.2 行人过街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立体交叉过街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各方向均为连续流交通的立体交叉,应结合立体交叉选型设置各方向功能完善的立体过街设施,其过街方式和过街系统应统一、连续、便捷,并应与公交停靠站等设施衔接;2)对连续流和间断流交通相结合的立体交叉,应在间断流处设置各方向功能完善的平面过街设施,在平面过街设施可满足过街需求的情况下,不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2 平面交叉口过街设施的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干路与干路交叉应采用行人过街信号控制。2)干路与支路交叉,干路应采用行人过街信号控制,支路应采用斑马线;支路人行横道上游机动车道应设置人行横道警告标线。3 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7.1.3 立体过街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规划设置立体过街设施。2 城市商业密集区、文体场馆、轨道交通车站附近的交叉口,可设置与周围建筑物直接连通的立体过街设施;在学校、医院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方,可规划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在必须规划设置的立体过街设施上,应设置自动扶梯或预留自动扶梯的位置。3 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选择,应综合地下水位、地上地下管线、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周围环境、维护要求、工程投资等,进行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比较后确定。4 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梯段或坡道占用人行道宽度时,应局部拓宽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原有宽度或不应小于3m。7.1.4 人行过街横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在车辆驾驶员容易看清的位置,应与车行道垂直,应平行于路段路缘石的延长线,并应后退1m~2m,人行横道间的转角部分长度应大于6.0m。在右转车辆容易与行人发生冲突的交叉口,后退距离宜适当加大到3m~4m。2 人行横道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人行横道通行能力、行人过街信号时间等确定。3 高架道路下人行横道的设置应避免桥墩遮挡行人观察迎面来车的视线,宜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和专用信号灯,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1条的规定。4 交叉口设有转角交通岛时,其人行横道的设置应结合转角交通岛进行布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2条的规定。5 人行横道两侧沿路缘石宜设置行人护栏或种植具有分隔作用的灌木丛等;行人护栏或分隔设施长度应为30m~120m,主干路应取90m~120m,次干路应取60m~90m,支路应取30m~60m。6 无信号控制及让行标志交叉口应规划布设斑马线,并应在人行横道上游机动车道上划人行横道警告标线。7 环形交叉口需设置人行横道时,人行横道位置宜结合交通岛设置,必要时可采用定时信号或按钮信号控制。7.1.5 行人过街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2 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可利用中央分隔带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可根据下列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增设行人过街安全岛,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3条的规定:1)有转角交通岛的交叉口,可减窄交通岛0.75m~1.0m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2)无转角交通岛的交叉口,可利用转角曲线范围内的扩展空间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3)当人行横道设在直线段范围内时,可减窄进出口车道的宽度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3 在人行横道中间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时,应在安全岛靠交叉口中心一侧的岛端设防撞保护岛;防撞保护岛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B.0.3条的规定;防撞保护岛迎车面应设置反光装置;防撞保护岛的设置不应影响左转车辆的正常行驶轨迹。4 行人过街安全岛宽度不够时,安全岛两侧人行横道可错开设置,并应设置安全护栏。7.1.6 行人过街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行人过街信号相位应与车辆信号相位协调;人行横道中间设有安全岛时应设置独立行人过街信号灯。2 行人过街绿灯时长不得小于行人安全过街所需的时间,行人红灯时间不宜超过行人能够忍受的等候时间。3 在各方向过街行人流量大的交叉口,可采用各方向行人过街全绿专用相位。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7.2.1 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城市道路交叉口非机动车交通流量较大或路段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有隔离设施时,应在交叉口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进出口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间应设置实体分隔设施。2 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可采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同或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同的通行规则和交通组织方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4条的规定。3 不得在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上设置机动车道。7.2.2 路段上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在交叉口进出口道上应设置实体分隔设施或采用标线分隔。7.2.3 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交叉口不宜规划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2 改建、治理交叉口规划,当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或人行道宽度较窄时,不应在交叉口将非机动车道同人行道合并设置为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3 混行进出口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3m,与非机动车道间宜设置实体分隔设施。4 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应采用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同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2条的规定。8公共交通设施规划
8.1 一般规定8.1.1 道路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客换乘,满足公共汽(电)车安全停靠和顺利进出的要求,降低对交叉口交通的影响。8.1.2 道路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间的换乘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1 同向换乘,换乘距离不宜大于50m。2 异向换乘和交叉换乘,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3 任何换乘方向换乘,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50m。8.1.3 非寒冷冰冻地区道路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的纵坡不宜大于2%,山岭重丘城市或地形困难时,坡度不宜超过3%;寒冷冰冻地区坡度不宜超过1.5%。8.2 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8.2.1 交叉口常规公共汽(电)车停靠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交叉口常规公共汽(电)车停靠站宜布置在交叉口出口道,并应与出口道进行一体化展宽,且应靠近交叉口人行横道。常规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的布置不应造成公交停靠排队溢出。2 右转线路的公共汽(电)车停靠站可布设在交叉口进口道。3 当进口道有展宽车道时,应将公共汽(电)车停靠站布设在展宽车道的上游,并应与进口道进行一体化展宽;当进口道无展宽车道时,应将公共汽(电)车停靠站布设在右侧车道最大排队长度上游15m~20m处。4 无轨电车与公共汽车应分开设站。无轨电车停靠站应设置于公共汽车停靠站的下游。5 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段及立体交叉坡道段不应设置公共汽(电)车停靠站。6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画线分隔车道,公共汽(电)车停靠站宜以右侧岛式站台的形式布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线位置。8.2.2 多条公共汽(电)车线路合并设置的停靠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汽(电)车线路数应根据公交车到站频率、停靠站台长度及其通行能力确定。2 一个站台的停靠泊位数不宜超过3个。3 同一停靠站台,停靠标准公交车线路数不宜超过6条;停靠大型公交车、铰接车线路数不宜超过3条,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4条。4 当同一停靠站台线路数超过本条第3款的规定时,应分开设站,且站台总数不宜超过3个,站台间距不应小于25m。8.2.3 公共汽(电)车停靠站台规划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干路及有公交专用车道的交叉口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支路交叉口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当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直线式停靠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C.0.1条的规定。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宜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布置公共汽(电)车停靠站。8.2.4 直线式停靠站站台几何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常规公交及公交专用车道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m,当条件受限制时,宽度不得小于1.5m;快速公共交通车站台,规划布设有售检票设施时,双向共用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m,双向分设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2 站台长度可按下式确定。9交叉口辅助设施
9.1 安 全9.1.1 交叉口交通安全设施应与交叉口同步规划布设。9.1.2 平面交叉口交通导向岛、安全岛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规划布设各类交通岛时,应使交通岛的布设位置及形状能组织引导并规范各种、各向车流的通行轨迹,应减少各种、各向车流在交叉口范围内的冲突或缩小冲突范围,且不影响车流的正常通行轨迹。2 当进口道向右侧展宽且左转车道直接从直行车道引出时,在中央分隔带右侧应规划布设“鱼肚形”导向标线。9.1.3 立体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地段应规划布设防撞栏杆、防撞墩或其他安全设施:1)在上跨立体交叉的主线或匝道两侧;2)立体交叉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外侧;3)在不设紧急停车带的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m范围内,有门架结构、可变信息标志立柱、上跨桥梁的墩(台)等结构物的立体交叉主线上的地段;4)上跨桥梁或高架道路上下匝道与地面道路接坡处挡土墙路段。2 下列路段应规划布设护栏:1)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m范围内,有重要标志柱、隔音墙等设施,以及高出路面30cm以上的混凝土基础、挡土墙等结构物的立体交叉主线路段,应布设路侧护栏;2)主线或匝道纵坡大于4%的下坡路段,应布设路侧护栏;3)路面结冰、积雪或多雾地区的立体交叉路段,应布设路侧护栏;4)立体交叉范围内主线间或主线与平行集散道间规划成标高不同的断面时,较高一侧主线或集散道边缘应布设路侧护栏;5)主线设计车速大于60km/h,应布设中央分隔带护栏。9.1.4 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应规划布设为有人看守道口:1)直接通向飞机场或易燃易爆品仓库道路上的平面交叉道口;2)在距最外侧钢轨5m处停车,驾驶员侧向瞭望视距小于本规范第6.2.3条规定的平面交叉道口。2 有人看守道口应规划布设道口看守房和电力照明,以及栏木、通信、道口自动通知、信号等安全预警设施。3 无人看守平面交叉道口应布设道口自动信号。9.2 环境保护9.2.1 交叉口规划时,应结合工程建设条件、交通需求、地区经济发展以及交叉口建设对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交叉口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则和方案。9.2.2 交叉口规划的各个阶段均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9.2.3 在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地区,交叉口规划方案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并应与所在区域环境协调统一。9.3 排水9.3.1 交叉口排水规划应与道路网排水规划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9.3.2 立体交叉范围内道路排水规划应包括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9.3.3 有强降雨的地区或河道附近的立体交叉宜设置应急排水设施;当为下穿式立交时,应设置应急排水设施。9.3.4 平面交叉口排水规划应防止路段的雨水汇入交叉口。平面交叉口处雨水口应布置在人行横道上游路面最低处。9.4 绿化与景观9.4.1 平面交叉口绿化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绿化布置不得影响行人过街。2 行道树的树干及枝叶不得侵入道路界限,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牌。3 在安全岛上应对行人通行的部分进行铺装。4 环形交叉口中心岛、中央分隔带及导向交通岛,宜采用草坪、花坛进行绿化,不得种植影响安全驾驶视线的高大植物。9.4.2 立体交叉绿化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绿化布设应服从立体交叉的交通功能。在分流和合流处,应种植满足驾驶员安全视线的植物。在弯道的外侧,可种植乔木等植物。2 迂回形、环形匝道中面积较大的地坪宜布设草坪,可在草坪中布设开花灌木或常绿树等植物,并应布设绿化用浇灌设施。3 匝道与相交道路连接处绿化布设应满足交叉路口安全视距和道路辨识的要求。9.4.3 交叉口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叉口景观规划应与地域自然景观协调一致,应与地区景观有机融合,并应采取与地形地貌充分吻合和避开重要建筑设施等保护景观的有效措施。2 匝道的造型不应割断生态景观空间和视觉景观空间,并应满足现有景观、边坡造型和绿化相互协调。3 立体交叉景观应结合相邻地域的生态环境进行规划。·附录A 设计通行能力
A.1 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通行能力A.1.1 立体交叉匝道设计最大服务交通量应按下式计算:·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附图
B.0.1 高架道路下人行横道的设置应符合图B.0.1的规定。·附录C 公共交通设施附图
C.0.1 路侧直线式停靠站应符合图C.0.1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执行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要求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界限》GB 146.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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