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2011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年3月17日生效。
1范 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的精神检查。
2定 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2.1精神检查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指鉴定人与被鉴定人进行接触交谈的活动,是提供鉴定意见的重要步骤之一。
2.2精神症状 Mental symptom
指大脑功能发生障碍时,精神活动所表现出的各种精神病理现象的总称,包括感知觉、思维、情感、记忆、智能和意志、意识等方面的异常。
2.3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总 则
3.1制定
本技术规范目的是为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的方法和内容。
3.2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完成精神检查工作。精神检查应在比较安静的环境中进行,尽量避免外界的干扰。
3.3鉴定人在精神检查前要熟悉案卷材料,检查时应以材料中的异常现象和可能的病因为线索,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并根据被鉴定人表现及交谈中发现的新情况进行针对性检查,避免刻板、公式化。
3.4鉴定人作精神检查时,应以平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被鉴定人,以消除交流的障碍,建立较为合作的关系;应根据被鉴定人的年龄、性别、个性、职业和检查当时的心理状态,采用灵活的检查方式以取得最佳的效果。
3.5精神检查可以采用自由交谈法与询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方面使被鉴定人在较为自然的气氛中不受拘束地交谈,另一方面又可在鉴定人有目的的提问下使其谈话不致偏离主题太远,做到重点突出。
3.6精神检查时,既要倾听,又要注意观察被鉴定人的表情、姿势、态度及行为,要善于观察被鉴定人的细微变化,并适时描述记录。
3.7精神检查时,要注意覆盖下述检查内容,做到全面、细致,并适时作好记录,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和完整,必要时可进行录像、录音。
3.8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相关心理测验或实验室检查。
4精神检查内容
4.1合作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
4.1.1一般情况
a) 意识状态:意识是否清晰,有何种意识障碍,包括意识障碍的水平和内容。
b) 定向力:时间、地点及人物的定向力;自我定向如姓名、年龄、职业等。
c) 接触情况:主动或被动,合作情况及程度,对周围环境的态度。
d) 日常生活:包括仪表、饮食、大小便;女性病人的经期情况;与其他人的接触及参加社会活动情况等。
4.1.2认知过程
a) 知觉障碍:
1) 错觉:种类、出现时间及频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及影响。
2) 幻觉:种类、出现时间及频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及影响,特别要检查有否诊断价值大的症状。
3) 感知综合障碍:种类、出现时间及频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及影响。
b) 注意障碍:是否集中、涣散。
c) 思维障碍:
1) 思维过程和思维逻辑:语量和语速有无异常,有无思维迟缓、思维奔逸、思维中断、破裂性思维、思维贫乏及逻辑推理障碍等。
2) 思维内容和结构:
有无妄想:种类、出现时间,内容及性质,发展动态,涉及范围,是否固定或成系统,荒谬程度或现实程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
有无强迫观念:种类、内容,发展动态及与情感意向活动的关系。
有无超价观念:种类、内容,发展动态及与情感意向活动的关系。
d) 记忆障碍:有无记忆力减退(包括即刻记忆、近记忆及远记忆),记忆增强,有无遗忘、错构及虚构等,可辅助进行记忆测验。
e) 智能障碍:包括一般常识、专业知识、计算力、理解力、分析综合及抽象概括能力等方面。可辅助进行智力测验。
f) 自知力障碍:被鉴定人对所患的精神疾病是否存在自知力。
4.1.3情感表现
包括是否存在情感高涨、情感低落、情感淡漠、情感倒错、情感迟钝、焦虑、紧张等。并注意被鉴定人的表情、姿势、声调、内心体验及情感强度、稳定性,情感与其他精神活动是否配合,对周围事物是否有相应的情感反应。
4.1.4意志与行为活动
有无意志减退或增强,本能活动的减退或增强,有无木僵及怪异的动作行为。注意其稳定性及冲动性,与其他精神活动的关系及协调性等。
4.2不合作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
处于极度兴奋躁动、木僵、缄默、违拗及意识模糊等状态的被鉴定人属于不合作被鉴定人。
4.2.1一般情况
a) 意识:通过观察被鉴定人的面部表情、自发言语、生活自理情况及行为等方面进行判断。
b) 定向力:通过观察被鉴定人的自发言语、生活起居及接触他人时的反应等方面进行判断。
c) 姿态:姿势是否自然,有无不舒服的姿势,姿势是否长时间不变或多动不定,肌力、肌张力如何。
d) 日常生活:饮食及大小便能否自理,女性被鉴定人能否主动料理经期卫生。
4.2.2言语被鉴定人兴奋时应注意言语的连贯性及内容,有无模仿言语,吐字是否清晰,音调高低,是否用手势或表情示意。缄默不语时是否能够用文字表达其内心体验与要求,有无失语症。
4.2.3面部表情与情感反应
面部表情如呆板、欣快、愉快、焦虑等,有无变化。周围无人时被鉴定人是否闭眼、凝视,是否警惕周围事物的变化。询问有关问题时,有无情感流露。
4.2.4动作与行为
有无本能活动亢进、蜡样屈曲、刻板动作、模仿动作、重复动作。有无冲动、自伤、自杀行为。有无抗拒、违拗、躲避、攻击及被动服从。动作增多或减少,对指令是否服从。
4.3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应根据相应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针对性询问,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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