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1028)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20190301)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0101)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1028)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由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2005年第12号通过,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于2015年10月28日发布,自2015年10月28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第一条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国家(地区)是指本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第四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12次。
第六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三)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四)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审批。
第九条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转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
第十条 公安部自收到商务部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核查材料发送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
公安部自收到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公安部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在申领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制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出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由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适用本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由境内运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原外经贸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原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附 件
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序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码 |
1 |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 2939410010 |
2 | 硫酸麻黄碱 | 2939410020 |
3 | 消旋盐酸麻黄碱 | 2939410030 |
4 | 草酸麻黄碱 | 2939410040 |
5 |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盆酸伪麻黄碱) | 2939420010 |
6 | 硫酸伪麻黄碱 | 2939420020 |
7 | 盐酸甲基麻黄碱 | 2939490010 |
8 |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 2939490020 |
9 | 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 2939490030 |
10 |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青粉 | 1302199011 |
11 |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 1302199012 |
12 |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 1302199091 |
13 |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 1302199092 |
14 | 其他麻黄浸膏粉 | 1302199093 |
15 | 其他麻黄浸膏 | 1302199094 |
16 | 药料用麻黄草粉 | 1211903910 |
17 | 香料用麻黄草粉 | 1211905010 |
18 | 其他用麻黄草粉 | 1211909910 |
19 |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 3004409010 |
20 | 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 | 2932930000 |
21 | 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 2932940000 |
22 | 异黄樟脑(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 | 2932910000 |
23 | 麦角新碱 | 2939610010 |
24 | 麦角胺 | 2939620010 |
25 | 麦角酸 | 2939630010 |
26 | 苯丙酮(1-苯基-2-丙酮) | 2914310000 |
27 | n-乙酰邻氨基苯酸 | 2924299020 |
28 |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 2932920000 |
29 | 高锰酸钾 | 2841610000 |
30 | 乙酸酐(醋酸酐) | 2915240000 |
31 | 黄樟油 | 3301299010 |
32 | 苯乙酸 | 2916340010 |
33 | 氯化氢(盐酸) | 2806100000 |
34 | 硫酸 | 2807000010 |
35 | 甲苯 | 2902300000 |
36 | 乙醚 | 2909110000 |
37 | 丙酮 | 2914110000 |
38 |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 2914120000 |
39 | 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 | 2922431000 |
40 | 哌啶(六氢吡啶) | 2933321000 |
41 | 氯仿(三氯甲烷) | 2903130000 |
42 | 二氢黄樟素 | 2932999050 |
43 | 氯化铵 | 2827101000 2827109000 |
44 | 硫酸钡 | 2833270000 |
45 | 氯化钯 | 2843900010 |
46 | 醋酸钠 | 2915220000 |
47 | 乙醇 | 2207100000 2207200010 2207200090 |
48 | 氢氧化钠 | 2815110000 2815120000 |
49 | 碳酸钠(纯碱) | 2836200000 |
50 | 碳酸氢钠(小苏打) | 2836300000 |
51 | 活性炭 | 3802100000 |
52 | 乙酸 | 2915211000 2915219000 |
53 | 乙酸乙醋 | 2915310000 |
54 | 异丙醇 | 2905122000 |
55 | 碘 | 2801200000 |
56 | 氢碘酸 | 2811199010 |
57 | 红磷 | 2804709010 |
58 | 三氯乙醛 | 2913000010 |
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