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GB 5768.7-2018(201907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相关推荐阅读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部位划分(民事表格版)

2、交通事故鉴定法规一本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501)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20140317)

5、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20200501)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050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GB 5768.7-2018(2019070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目  次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5 非机动车车道

6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

7 行人过街设施、步行街

8 非机动车与行人指引


1范  围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要求和使用。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机动车车道 non-motor vehicle lane

道路中专供非机动车通行的车道。

3.2 非机动车专用路 non-motor vehicle path

专供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3.3 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 non-motor vehicle and pedestrian path

专供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的道路。

注: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有两种:一种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分开空间通行;一种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共享空间通行。

3.4 步行街 pedestrian path

专供行人通行,任何车辆不准进入的道路。


4一般规定

4.1 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字符、制作、设置应符合GB 5768.1、GB 5768.2和GB 5768.3的规定。

4.2 道路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4.3 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与道路上其他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协调。4.4 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图1)、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图2)、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标志(图3)可单独设置。当仅设标志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方,宜同时设非机动车路面标记(图4)、行人路面标记(图5),路面标记重复设置时,每组路面标记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4.5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与机动车道相交时,宜在交叉口前方适当位置设置注意机动车警告标志(图6)。4.6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与其他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相交时,可根据需要在交叉口前方设置注意非机动车警告标志(图7)、注意行人警告标志(图8)或注意非机动车与行人警告标志(图9)。4.7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上设置的指路标志,汉字字高不宜低于15cm。字母、数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及字间距等应遵循GB5768.2的要求。特殊情况经论证,汉字字高可减小,但不应低于10cm。4.8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上设置的三角形警告标志边长宜取50cm,最大不应大于70cm;圆形与八角形的禁令和指示标志外径宜取45cm,最大不应大于60cm;三角形的禁令标志边长宜取50cm,最大不应大于70cm。4.9 非机动车车道路面标记的尺寸可按比例缩小,以适合非机动车车道的宽度。


5非机动车车道

5.1  

5.1.1 应在非机动车车道的起点前设置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宜同时设非机动车路面标记。路段较长时,在经过的交叉路口后可重复设置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路段上间隔300m~500m也可重复设置非机动车车道标志。

5.1.2 机非车道间应设置机非分界线,存在机动车跨越非机动车道部分,机非分界线为虚线。以分隔带分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路段,可不设机非分界线。示例见图10。
5.1.3 非机动车车道结束处,如果有助于提醒非机动车安全,可设置非机动车车道结束标志(图11)。示例见图12。5.1.4 非机动车车道起始处,如果有助于提醒机动车注意的,可设置虚线,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2m和4m,虚线沿道路长度不小于25m,示例见图12。5.1.5 在路边停车位与机动车车道间的非机动车车道,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线,示例见图13。停车位不应影响路口机动车发现非机动车的视距,也可将入口车道的路缘延伸,示例见图14示例。

5.1.6 有使用时间限制的非机动车道,应用辅助标志表示非机动车车道的使用时间,不宜设置非机动车路面标记。当需要设限时停车位时,应使用GB5768.3规定的限时停车位标线。示例见图15。

5.2 交叉口

5.2.1 信号控制交叉口非机动车车道上非机动车停止线的位置宜比机动车停止线的位置提前,可提前约2m。示例见图16。

5.2.2 环形交叉口的出口位置不得标注非机动车车道。注:可考虑其他的措施,如共用车道或提供另一条道路。

6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

6.1  

6.1.1 在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起点、每过一个交叉口后的适当位置应设置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图1)。也可在路段上重复设置。

6.1.2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的起点、每过一个交叉口后的适当位置应设置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标志(图3)。6.1.3 在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结束处,宜设置专用路结束标志(图17)。
6.1.4 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可设置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不应大于20km/h。6.1.5 分隔对向交通的标线,可采用虚线,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宜采用实线,示例见图18:a)视距不良的弯道处;b)交通量大或存在潜在冲突的地方;c)根据需要,交叉口入口处。6.1.6 非机动车专用路分隔对向交通的标线,如果是虚线,当没有这条虚线时交通流也能有序行驶,则这条虚线可不设。示例见图19。6.1.7 非机动车专用路宜设置非机动车的路面标记,可配合使用路面箭头标记。示例见图19。6.1.8 非机动车与行人共享空间通行的专用路,可根据需要设置路面标记。设置路面标记时,应沿前进方向按非机动车、行人、箭头(可选)的顺序排列。示例见图20。6.1.9 非机动车和行人分开空间通行的专用路,可通过交通标线或不同颜色、不同材料的路面将非机动车与行人分离。分离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标线应采用实线。通过不同颜色、不同材料的路面分离非机动与行人时,分离的交通标线可不设。6.1.10 非机动车和行人分开空间通行的专用路,宜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路面标记,可配合使用路面箭头标记。示例见图21。6.1.1专用路的路面标记,距离专用路结束处应不小于10m。示例见图20、图21。 6.2 交叉口6.2.1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与机动车道相交叉时,应在机动车道的交叉位置设置人行横道线,应在非机动车专用路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的交叉位置前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和标线。示例见图22。6.2.2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与交通量较大的机动车道相交叉时,应采用信号控制,应在机动车道的交叉位置设置人行横道线。6.2.3 根据需要,专用路入口前可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6.2.4 专用路起点处适当位置可设置指路标志,指引专用路通往的方向、地点。标志版面为蓝底、白字、白边框。示例见图23。6.2.5 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相交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交叉路口告知标志。一块标志上的道路信息与地名信息不宜超过三条,示例见图24。交叉路口告知标志可指示目的地信息的距离,单位为千米(km)或米(m)。示例见图25。
6.2.6 在服务设施前可设置地点识别标志。示例见图26。


7行人过街设施、步行街

7.1 行人过街设施应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7.2 人行横道线上游的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和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长度不小于10m。示例见图27。

7.3 在无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线上游20m至下游10m的范围,宜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示例见图27。视距不良处宜扩大范围。

7.4 根据需要采用减速丘、压缩行车道宽度等措施时,应设置相应警告标志和标线。

7.5 在步行街的两端应设置步行标志(图28)。有时间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示例见图29。


8非机动车与行人指引

8.1 在通往人流密度较大的公共设施的道路上可设置非机动车与行人指引标志,为非机动车与行人提供公共设施、交通信息等的指引。示例见图30。

8.2 设置非机动车与行人指引标志不应使机动车驾驶人误解。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郑重推荐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