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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00-2006(200612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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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00-2006(20061201)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9月4日公布,200612月1日施行。


 

1 范 

2 与合格评定有关的通用术语

3 基础术语

4 与选取和确定有关的合格评定术语(见图A.1)

5 与复核和证明有关的合格评定术语(见图A.1)

6 与监督有关的合格评定术语(见图A.1)

7 与合格评定和贸易便利化有关的术语

附录A(资料性附录)合格评定的原则

A.1 功能法

A.2 选 取

A.3 确 定

A.4 复核与证明

A.5 对监督的需求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其他标准中定义的相关术语

参考文献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合格评定(包括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及其在贸易便利化中的应用有关的通用术语和定义。附录A对合格评定功能法作了说明,以进一步为自愿性领域和强制性领域的合格评定服务使用者、合格评定机构及其认可机构间的沟通与了解提供帮助。

在对特定的合格评定活动进行描述时可能涉及许多概念,本标准的目的并不是为全部此类概念提供词汇表。只有在某一术语所定义的概念无法从该术语的一般语言用法来理解时,或现行标准的定义不适用时,才给出术语和定义。

注1:某些定义的注提供了有助于理解所述概念的澄清、解释和示例。

注2:术语和定义是有系统、按顺序编排的,并附有按拼音排序的中文索引和按字母排序的英文索引。本标准中已定义的术语出现在其他定义或注中时,用黑体字印刷,并在其后括号中附原词条号。这些术语可以被其完整的定义所替代。


2与合格评定有关的通用术语

2.1 合格评定 conformity assessment 

与产品(3.3)、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3.1)得到满足的证实

注1:合格评定的专业领域包括本标准其他地方所定义的活动。如检测(4.2)、检查(4.3)和认证(5.5).以及对合格评定机构(2.5)的认可(5.6)。

注2:本标准所称的“合格评定对象”或“对象”包含接受合格评定的特定材料、产品、安装、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

产品的定义(见3.3的注1)包含服务。

2.2 第一方合格评定活动 first-party conformity assessment activity

由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人员或组织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注:本标准中的“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用于区分针对给定对象的合格评定活动,不要与法律上用于识别合同各相关方的“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混淆。

2.3 第二方合格评定活动 second-party conformity assessment activity

由在合格评定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注1:实施第二方合格评定的人员或组织的例子有: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试图信任供方管理体系的潜在顾客,或代表此类利益的组织。

注2:见2.2注。

2.4 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 third-party conformity assessment activity

由既独立于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人员或组织、又独立于在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的人员或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注1: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和认可机构活动的国家标准(见参考文献)规定了机构独立性的准则。

注2:见2.2注。

2.5 合格评定机构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

注:认可机构(2.6)不是合格评定机构。

2.6 认可机构 accreditation bady

实施认可(5.6)的权威机构

注:认可机构的权力通常源自于政府。

2.7 合格评定制度 conformity assessment system

实施合格评定(2.1)的规则、程序(3.2)和对实施合格评定的管理

注:合格评定制度可以在国际、区域、国家或国家之下的层面上运作。

2.8 合格评定方案 conformity assessment scheme;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gramme

与适用相同规定要求(3.1)、具体规则与程序(3.2)的特定合格评定对象相关的合格评定制度(2.6)

注:合格评定方案可以在国际、区域、国家或国家之下的层面上运作。

2.9 准入 access 制度或方案的准入 access to a system or scheme

申请者根据制度或方案的规则获得合格评定(2.1)的机会

2.10 参与者 participant 制度或方案的参与者 participant in a system or scheme

按照适用规则运作但没有机会参加制度或方案管理的机构

2.11 成员 member 制度或方案的成员  member of a system or scheme

按照适用规则运作并有机会参加制度或方案管理的机构。


3基础术语

3.1 规定要求 specified requirement

明示的需求或期望

注:可在诸如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规定要求做出明确说明。

3.2 程序 procedure

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GB/T 19000-2000,3.4.5]

3.3 产品 product

过程的结果

[GB/T 19000--2000,3.4.2]

注1:GB/T 19000-2000给出了四种通用的产品类别:服务(如运输):软件(如计算机程序、词典);硬件(如发动机、机械部件):流程性材料(如润滑油)。许多产品由分属不同类别的成分所组成。产品应属于服务、软件、硬件还是流程性材料,取决于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成分。

注2:5.2注1所述的符合性说明可以视为证明(5.2)的一项产品。


4与选取和确定有关的合格评定术语(见图A.1)

4.1 取样 sampling 

按照程序(3.2)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样品的活动

4.2 检测 testing

按照程序(3.2)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注:“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

4.3 检查 inspection

审查产品设计、产品(3.3)、过程或安装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的活动

注1:对过程的检查可以包括对人员、设施、技术和方法的检查。

注2:检查有时也称为检验。

4.4 审核 audit

获取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客观评定,以确定规定要求(3.1)的满足程度的系统的、独立的和形成文件的过程

注:“审核”适用于管理体系,“评审”则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且更为通用。

4.5 同行评审 peer assessment

协议集团(7.10)中其他机构或协议集团候选机构的代表依据规定要求(3.1)对某机构的评审。


5与复核和证明有关的合格评定术语(见图A.1)

5.1 复核 review

针对合格评定对象满足规定要求(3.1)的情况,对选取和确定活动及其结果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验证

注:复核有时也称为审查。

5.2 证明 attestation

根据复核(5.1)后作出的决定而出具的说明,以证实规定要求(3.1)已得到满足

注1:本标准中称为“符合性说明”的结论性说明是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保证。该保证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合同方面或其他法律方面的担保。

注2:术语5.4~5.6区分了第一方和第三方证明活动。第二方证明没有特别的术语。

5.3 证明范围 scope of attestation

证明(5.2)所覆盖的合格评定对象的范围或特性

5.4 声明 declaration

第一方证明(5.2)

5.5 认证 certification

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5.2)

注1管理体系认证有时也被称为注册。

注2:认证适用于除合格评定机构(2.5)自身外的所有合格评定对象,认可(5.6)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2.5)。

5.6 认可 accreditation

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2.5)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5.2)。


6与监督有关的合格评定术语(见图A.1)

6.1 监督 surveillance

合格评定活动的系统性重复,是保持符合性说明持续有效的基础

6.2 暂停 suspension

符合性说明中指出的全部或部分证明范围(5.3)的暂时无效

6.3 撤消 withdrawal

废止

符合性说明的取消

6.4 申诉appeal

合格评定对象提供者请合格评定机构(2.5)或认可机构(2.6)就其对该对象所作出的决定进行重新考虑的请求

6.5 投诉complaint

除申诉(6.4)外,任何人员或组织向合格评定机构(2.5)或认可机构(2.6)就其活动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7与合格评定和贸易便利化有关的术语

注:7.4~7.9使用“合格评定结果”这一通用表述来表示任何合格评定活动的产品(3.3)(如报告或证书)。该表述可以包括不符合发现。

7.1 批准 approval

根据明示的目的或条件销售或使用产品(3.3)或过程的许可注:批准可以将满足规定要求(3.1)或完成规定程序(3.2)作为依据

7.2 指定 designation

政府对合格评定机构(2.5)从事规定的合格评定活动的授权

7.3 指定机关 designating authority 

政府内部设立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以指定合格评定机构(2.5)、暂停或撤销其指定或者取消对指定(7.2)的暂停。

7.4 等效equivalence 合格评定结果的等效  equivalence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results

针对相同的规定要求(3.1),不同的合格评定结果在提供相同水平的符合性保证方面是充分的、足够

7.5 承认recognition 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results

对另一人员或机构提供的合格评定结果的有效性的认同

7.6 接受 acceptance 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  acceptance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results

对另一人员或机构提供的合格评定结果的使用

7.7 单边安排 unilateral arrangement

单边协议

一方承认或接受另一方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安排

7.8 双边安排 bilateral arrangement

双边协议

双方承认或接受彼此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安排

7.9 多边安排 multilateral arrangement

多边协议

两方以上的各方之间承认或接受彼此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安排

7.10 协议集团 agreement group

一项安排所基于的协议的全部签约机构

7.11 互惠 reciprocity

双方彼此间拥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注1:互惠可以存在于由双边互惠关系的网络构成的多边安排中。

注2:尽管权利和义务相同,但由此产生的机会可能不同;这可能导致双方关系不平等。

7.12 平等待遇 equal treatment

在可比的情况下,给予来自某一供方的产品(3.3)或过程的待遇不低于来自任何其他供方的类似产品或过程的待遇

7.13 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在可比的情况下,给予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3.3)或过程的待遇不低于来自本国的类似产品或过程的待遇

7.14 平等和国民待遇 equal and national treatment

在可比的情况下,给予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3.3)或过程的待遇不低于来自本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产品或过程的待遇。


附录A(资料性附景)合格评定的原则

A.1 功能法

A.1.1 合格评定由以下三项功能有序组成,在需要证实满足规定要求时,这些功能可以满足这一需要:

——选取;——确定;——复核与证明。当声称满足规定要求时,这种证实能够使之更为切实可信,增加使用者的信任。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是各方意见协调一致的产物,所以经常被用作规定要求。因此,合格评定通常被视为一项与标准相关的活动。A.1.2 合格评定可以适用于产品(包括服务)、过程、体系和人员,还可以适用于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为方便起见,本标准将这些实体统称为“合格评定对象”。A.1.3 合格评定服务的各类使用者有其自身特定的需求。因此,不同类型的合格评定在实施时有很多不同。但是所有类型的合格评定都遵循相同的基本方法,如图A.1所示。

A.1.4 图A.1中,图形A代表合格    评定的某项功能。每项功能包含的具体活动可以因合格评定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取决于使用方的需求、规定要求的性质和涉及的合格评定对象。

A.1.5 图A.1中,图形B代表某项功能的输出,同时也是下一项功能的输入。对于不同的具体活动,输出的性质会有所不同。A.1.6 图A.1中,合格评定的功能与其输出/输入之间由实线箭头联接。虚线箭头表示可能存在的对合格评定服务的需求或需要。A.1.7 合格评定活动可分为“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的。一般地,每种合格评定活动——受定义中所述的那类人员或机构的控制或指导,且——出具证明时所依据的关键决定由定义中所述的那类人员或机构做出。A.2 选 A.2.1 选取包括一系列策划和准备活动,其目的是收集或生成后续的确定功能所需的全部信息和输入。选取活动在数量和复杂程度上有很大差别。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几乎不需要进行选取活动。A.2.2 选取合格评定对象时可能需要有所考虑。很多情况下,合格评定对象可能是大量的相同物品、正在进行的生产、一个连续的过程或体系或涉及多个场所。在取样或选取样本以进行确定活动时,可能需要考虑这些情况。例如,对河水进行取样以证实污染防治要求的满足情况,是一项大规模的、重要的取样活动。但是,有时候对象可能是整个总体,比如合格评定的对象是一件单独的产品。即便如此,取样时仍可能需要选取整个对象的有代表性的一个部分(例如选择一座桥梁的关键部分来确定材料的疲劳情况)。A.2.3 选取也可能需要考虑规定要求。在很多情况下已经存在标准或其他要求。但是,将已存在的要求用于合格评定的具体对象时应当注意。例如,将针对金属管件而制定的某项标准用于塑料管件时可能需要慎重考虑。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仅有非常通用的要求,必须加以细化,才能使评定对于使用者有意义或能够被其接受。例如,政府监管部门可能要求产品不得造成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通用要求),此时认证机构对所认证的每个或每类产品有必要制定专门要求。又如,在用管理体系来表明特定服务要求的满足情况时,可能需要使通用的管理体系要求更具有针对性。A.2.4 选取也可能包括选择进行确定活动的最适当的程序(如检测方法或检查方法)。为了进行确定活动,经常需要开发新的方法或对现有的方法进行改进。此外,还可能需要为程序的实施选择合适的场所与条件或人员。A.2.5 最后,为适当地进行确定活动,以有效地证实规定要求得到满足,可能还需要附加的信息。例如进行实验室认可时,在进行适当的确定活动之前应明确认可所覆盖的检测范围。又如,在进行适当的确定活动前可能需要关于某项服务的描述。确定活动也可能只是对信息进行审查,这时就需要识别和收集该信息。例如,可能需要产品的使用说明或警示标记。A.2.6 图A.1中,选取功能生成的所有信息、样品(如果进行取样)、决定和其他输出,用“被选项的信息”来表示。A.3 确 A.3.1 进行确定活动的目的是获得关于合格评定对象或其样品满足规定要求情况的完整信息。本标准的第4章定义了确定活动的一些类型。A.3.2 检测(4.2)、检查(4.3)、审核(4.4)和同行评审(4.5)等术语仅表示不同类型的确定活动,可与“制度”或“方案”一起使用,表示该合格评定制度或方案包含该类型的确定活动。如“同行评审制度”是以同行评审作为确定活动的合格评定制度。A.3.3 很多确定活动没有特定的名称或叫法。如按规定要求对设计或其他描述性信息的审查或分析。合格评定的每个分领域(如检测、认证、认可)所特有的确定活动可能有专门定义的术语。在本标准中或在实践中还没有用于表示所有确定活动的通用术语。A.3.4 应当注意并清楚地理解检测和检查这两种确定活动的特点。A.3.5 图A.1中,确定功能的所有输出以“规定要求满足情况的信息”来表示。确定活动的输出由确定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信息和确定功能的所有输入组成,并通常按照便于实施复核与证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A.4 复核与证明A.4.1 复核(5.1)是在做出合格评定对象是否已被可靠地证实满足规定要求的重要决定之前的最后核查阶段。证明(5.2)的结果是以最容易到达所有潜在使用者的形式做出的“说明”。“符合性说明”作为一种通用表述被用作“已证实满足规定要求”的传达手段。A.4.2 如果没有证实满足规定要求,则可能要报告不符合发现。A.4.3 声明(5.4)、认证(5.5)和认可(5.6)等术语仅表示不同类型的证明,可与“制度”或“方案”一起使用,表示该合格评定制度或方案以该类型的证明活动作为最终步骤。如“认证制度”是包括选取、确定、复核并最终以认证作为证明活动的合格评定制度。A.4.4 图A.1中,复核与证明功能的所有输出以“已证实满足规定要求”来表示。A.5 对监督的需求A.5.1 合格评定活动可以在证明活动完成时终止。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使证明活动所产生的说明保持有效,可能需要有系统地重复进行图A.1中的功能。这些活动受使用者需求的推动。例如,合格评定对象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其持续地满足规定要求。或者使用方可能需要不断地证实规定要求的满足情况,比如在连续地生产某产品时。A.5.2 为使证明活动所产生的说明保持有效,需要对监督中实施的活动进行策划。通常没有必要在每次监督中完全重复初次评定时的所有活动。所以在监督中,图A.1中各项功能所包含的活动可能会减少,或与初次评定时进行的活动不同。

A.5.3 在初次评定和监督中都需要进行选取活动。但是监督中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选择。例如,初次评定可能选择对产品进行检测,而监督中可能选择通过检查来确定产品的样品是否与原先所检测的样品相同。事实上,在前一次监督提供的信息和其他输入的基础上,选取活动中做出的选择有时可能发生变化。监督中的选取活动可能包括开展持续风险分析或考虑与规定要求实际满足情况有关的市场反馈。

A.5.4 对规定要求的选择也可能有不同。例如,在每次监督中可能仅选择规定要求的一部分。另一种类似的情况是在监督中仅选择合格评定对象的一部分进行确定活动;比如监督中仅对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的一部分进行评审。A.5.5 如上所述,选取中的不同选择,会导致监督中有不同的确定活动。但是在初次评定和监督中,选取活动的输出均决定着确定活动的内容和实施方式。A.5.6 初次评定和监督也都要使用复核与证明功能。监督时,在对图A.1中全部输入和输出进行复核的基础上,决定证明活动所给出的说明是否继续有效。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符合性说明继续有效,将不采取特殊行动。在其他情况下,例如证明范围已扩大时,可能需要出具新的符合性说明。A.5.7 如果做出了符合性说明不再有效的决定,例如证明范围已被缩小或符合性说明已被暂停或撤消时,有必要采取适当的行动告知使用者。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其他标准中定义的相关术语

B.1 GB/T 27000系列国家标准中的其他标准内被赋予特定含义的通用术语

B.1.1 GB/T 27011中定义的与认可有关的复合术语

认可机构徽标 accreditation body logo

认可证书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认可标识 accredtation symbol

扩大认可 extending accredtitation

缩小认可 reducing accreditation

认可范围 sope of accreditation

暂停认可 suspending accreditation

B.1.2 GB/T 27024中定义的与人员认证有关的通用术语

能力 competence

评价 evaluation

考核员 examiner

资格 qualification

B.1.3 GB/T 27030中定义的与符合性标志有关的复合术语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 third-party mark of conformity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所有者 owner of a third-party mark of conformity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颁发者 issuer of a third-party mark of conformity

B.2 GB/T 27000系列标准以外的标准中定义的术语

能力 capability    GB/T 19000-2000

体系 systcm        GB/T 19000-2000

组织 organization  GB/T 19000-2000

顾客 custormer   GB/T 19000-2000

供方 supplier   GB/T 19000-2000

过程 process   GB/T 19000-2000

特性 characteristic   GB/T 19000-2000

合格(符合) conformity   GB/T 19000-2000

信息 information   GB/T 19000-2000

文件 document   GB/T 19000-2000

规范 specification   GB/T 19000-2000

验证 verification  GB/T 19000-2000

确认 validation    GB/T 19000-2000

能力 competence  GB/T 19000-2000

校准 calibration   VIM

测量 measurement   VIM


·参考文献

基于确定活动的合格评定制度

[1] GB/T 18346-2001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0:1998)

[2] GB/T 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lEC 17025:1999)

[3] GB/T 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9011:2002,IDT)

[4] ISO/IEC 17010:2005 合格评定一一合格评定机构和认可机构同行评审通用要求基于证明活动的合格评定制度

[5] GB/T 27011-2005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 17011:2004,IDT)

[6] GB/T 27024-2004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ISO/1EC 17024:2003,1DT)

[7] GB/T 27065-2004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ISO/IEC指南65:1996,IDT)

[8] ISO/IEC 17021:2006 合格评定一—对提供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机构的要求符合性说明

[9] GB/T 27030-2006 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30:2003,1DT)

[10] GB/T 27050.1-2006 合格评定供方的符合性声明第1部分:通用要求(ISO/IEC 17050-1:2004,IDT)

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与接受

[11] GB/T 27068 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与接受协议(idt ISO/lECGuide 68:2002)

相关术语

[12]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

[13] ISO 3534 (所有部分)统计学—术语和符号

[14] ISO/IEC Guide 2:2004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词汇

[15] VIM 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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