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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01506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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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0150601)

章程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5年5月26日发布,自20156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工作,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英文缩写为:CNAS)。

第二条 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条 认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认可委员会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并对作出的认可决定负责。

第四条 认可委员会对在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活动中获得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除认可公告等规定的公开信息外,未经相应合格评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向其他单位和人员透露,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 认可委员会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 务

第六条 认可委员会的任务是: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认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最终用户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根据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相关的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全体委员会的构成应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全体委员会的委员组成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委员人选由委员单位推荐,每届任期四年。全体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增补的程序与初始产生的程序相同。

全体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全体委员会主任为执行委员会主任,全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全体委员会副主任及秘书长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利益均衡的原则,主要由相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定专门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和最终用户专门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批准,可增设其它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为认可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认可委员会的法律实体。

第十四条 认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别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主任、副主任担任。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是认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认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全面负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制定认可委员会章程;

二 批准发布认可委员会的方针、政策、规则和准则等重要认可文件;

三 监督认可委员会方针、政策、规则和准则等的实施情况;

四 监督认可工作的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认可资格;

六 监督与外部机构签订协议;

七 设立并授权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开展相关的活动;

八 授权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

九 决定认可委员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且各利益方均有委员出席,其决议须有超过参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履行全体委员会授予的职责。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和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审议或批准相应认可领域的认可规则、准则、指南和方案等公开文件,对相应认可规则、准则和指南文件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向全体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认证机构专门委员会、实验室专门委员会和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认可规则和准则等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诉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认可申诉组织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可申诉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最终用户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向CNAS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反馈有关合格评定结果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开展认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认可委员会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 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并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 编制认可规则、准则和指南等认可工作的公开文件;

三 制订和实施内部管理体系文件;

四 签订与外部机构的协议;

五 受理认可申请,组织认可评审,签发认可证书,实施认可后续监督;

六 受理认可申诉,处理认可投诉;

七 开展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认可委员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助。认可委员会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资助。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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