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2009(20100501)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2009(20100511)
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2012(2012051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2009(2010050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21日发布,自2010年5月1起施行。
目 次
前 言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标志分类
4标志的尺寸、颜色
5标志的使用方法
附录A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章、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5.2章:标记和标签。本标准与其相比,存在以下技术性差异:
——标志图形采用表格形式叙述;
——删除了与标志使用无关的内容。
本标准代替GB 190-1990K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本标准与GB 190-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爆炸品标签从原有的3个增加为4个;气体标签从原有的3个增加为5个;易燃液体标签从原有的1个增加为2个;
——第4类物质标签,从原有的3个增加为4个;
——第5类物质标签中,有机过氧化物变动较大;
——毒性物质标签,从原有的3个减少为1个;
——第7类物质标签中,增加裂变性物质标签
——增加 4 个标记;
——增加标记和标签使用要求(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赵靖字、赵华、兰淑梅、苏学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90-1985,GB 190-1990。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分类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06-2004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3标志分类
标志分为标记(见表1)和标签(见表2)。标记4个;标签26个,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
4标志的尺寸、颜色
4.1 标志的尺寸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四种,见表3。5标志的使用方法
5.1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 6944、GB 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选取,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2 标志的具体使用方法见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标记和标签使用要求
A.1 标 记A.1.1 除另有规定外,根据GB 12268确定的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及相应编号,应标示在每个包装件上。如果是尤包装物品,标记应标示在物品上、其托架上或其装卸、储存或发射装置上.A.1.2 A1.1要求的所有包装件标记:a)应明显可见而且易读;b)应能够经受日晒泪淋而不显荟减弱其效果;c)应标示在包装件外表面的反村底色上d)不得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装件标记放在一起。A.1.3 救助容器应另外标明“救助"一词。A.1.4 容量超过450 L的中型散货集装箱和大型容器,应在相对的两面作标记.A.1.5 第7类的特殊标记规定:a)第7类的特殊标记、运输装置和包装形式应符合GB 11806-2004的规定;b)应在每个包装件的容器外部,目而副久地标上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两者的识别标志。c)对于每个包装件(GB 11806-2004规定的例外包装件除外),应在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前固冠以GB 12268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就例外包装件而言,只需要标上前固冠以GB 12268編号。d)总质量超过50 kg的每个包装件应在其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其许可总质量。e)每个包装件:如果符合IP-1型包强件、IP-2型包装件或IP-3型包装件的设计,应在容器外部酷目且耐久地酌情标上"IP-1型"、"I-2型"成"IP-3型"如符合A型包装件设计,应在容器外部墨目而副久地标上"A型”标记;如符合IP-2型包强件、IP-3型包装件或A型包装件设计,应在容器外部,目且耐久地标上原设计国的国际车辆注册代号(VRI代号)和制造商名称,或原设计国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容器识划标志。f)符合运输主管部门所批准设计的每个包装件应在容器外部目而耐久地标上下述标记:运输主管部门为该设计所规定的识划标记;专用于识别符合议设计的每个容器的序号;如为B(U)型或B(M)型包装件设计,标上"B(U)型"或"BCM)型”;如为C型包装件设计,标上"C型"。g)符合B(U)型或B(M)型或C型包装件设计的每个包装件应在其能防火、防水的最外层贮器的外表面用压纹、压印或其他能防火、防水的方式目地标上三叶形标志(见图A1)。h)LSA-I物质或SCO-I物休如装在贮器或包裹材料里并且按照运输主管部门容许的独家使用方式运输时,可以在这些贮器或包裹材料的外表面上的情贴上“放射性LSA-I"或“放射性SCO-T"标记.i)如果包装件的国际运输需要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或装运的批准,而有关国家适用的批准型母不同,那么标记应按照原设计国的批准证书做出。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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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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