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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印鉴定文书规范GA/T 145-2019(20190409)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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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印鉴定文书规范GA/T 145-2019(20190409)

手印鉴定文书规范GA/T 145-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94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手印鉴定文书的分类、格式、内容、存档及生效。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手印鉴定文书的编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88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T 9704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3鉴定文书分类

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论证得出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


4鉴定文书格式

4.1 纸张

制作鉴定文书采用GB/T 78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 mm×297 mm。必要时允许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4.2 图文颜色

鉴定文书中文字、表格的颜色应为黑色。图像、照片等可使用彩色。

4.3 排版规格

鉴定文书按照GB/T 9704规格排版。

4.4 其他要求

鉴定文书不应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鉴定文书应当文字精炼,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鉴定文书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5鉴定文书内容

5.1 通则

鉴定文书应包括以下要素:

a)标题;

b)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和每一页的标识;

c)委托鉴定单位名称、送检人姓名;

d)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日期;

e)案件名称或者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摘要;

f)检材和样本的描述;

g)鉴定要求;

h)鉴定开始日期和实施鉴定的地点;

i)鉴定使用的方法;

g)鉴定过程;

k)鉴定书中应当写明必要的论证和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中应当写明检验结果;

1)鉴定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签名;

m)完成鉴定文书的日期;

n)鉴定文书必要的附件;

0)鉴定机构必要的声明。

5.2 鉴定书内容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封面页、声明、正文(含标题、绪论、检验、论证、鉴定意见、鉴定人署名及日期)、附件(照片说明)四部分。

5.3 检验报告内容

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封面页、声明、正文(含标题、绪论、检验、检验结果、鉴定人署名及日期)、附件(照片说明)四部分。

5.4 封面页

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封面版式、格式相同。封面正面应标出“鉴定文书”字样以及鉴定机构中文全称。

5.5 声明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意见、检材和样本、鉴定文书使用等进行必要的声明。

5.6 正文

5.6.1 标题

标题包括鉴定机构中文全称、“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字样和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可由单位、年和发文字号等组成。

5.6.2 绪论

5.6.2.1 委托单位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完整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5.6.2.2 送检人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写明全部送检人姓名。

5.6.2.3 受理日期

写明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委托受理的日期。当委托单位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鉴定委托受理的日期。

5.6.2.4 案(事)件情况摘要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上的有关内容,对案(事)件情况进行客观、简明的描述。案(事)件情况摘要中不应包含有直接确定案件性质的内容,如:“X×将××杀死”。

5.6.2.5 检材和样本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上的有关内容,逐项如实列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并进行唯一性编号。检材和样本的名称应与现场勘验记录、检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和现场勘验等相关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检材和样本的编号在受理、显现、提取固定等全过程应保持一致性和唯一性,并可溯源。

对于可以进行描述的检材和样本,应对检材(如种类、数量、形状、来源、包装情况、颜色等)进行描述,应对样本(如捺印方式、数量)进行描述。同时应根据检材原包装物上的内容,标明检材名称。

当委托单位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应注明每批次检材和样本的受理日期。

5.6.2.6 鉴定要求

写明委托单位对所送检材和样本要求检验、鉴定的内容。应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事项确认书填写鉴定要求,也可统称为“手印检验”。对于重新鉴定的案(事)件,应写明原鉴定单位、原鉴定结果(意见)以及重新鉴定的原因、重新鉴定的内容。

5.6.2.7 检验开始日期

写明鉴定机构开始进行检验的日期。当委托单位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检验开始日期。如果跨年多次委托、检验,必要时可增加不同批次检材和样本的检验完成日期。

5.6.2.8 检验地点

写明鉴定机构实施检验的地点。

5.6.3 检验

客观表述对检材和样本所使用的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所使用的主要仪器等内容。

5.6.4 检验结果

客观表述检验送检检材得出的结果。

5.6.5 论证

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量的符合与差异进行综合评断,论述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

5.6.6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a)认定意见:当检材指(掌)印与样本指(掌)印的种类特征相符、两者的相应部位细节特征点相符、没有差异或差异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出具认定结论,形式如“检材指(掌)印与送检××的×手×指指(掌)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b)否定意见:当检材指(掌)印与样本指(掌)印的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不符、两者存在差异或差异得不到合理解释,出具否定结论,形式如“检材指(掌)印与送检××的指(掌)印样本不是同一人所留”;

c)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意见:当不能出具认定结论或否定结论时,出具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结论,形式如“检材指(掌)印与送检××的指(掌)印样本相比,不具备鉴定条件”或形式如“检材指(掌)印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

5.6.7 鉴定人署名及日期

应在鉴定文书正文的最后列出全部参与检验鉴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并由本人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打印的姓名后签名。

鉴定文书中列出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应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一人为复核人。鉴定人、复核人、授权签字人均应对检验结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在鉴定人署名下方打印鉴定文书形成日期。鉴定文书形成日期以鉴定文书出具日期为准。多个单位参与检验鉴定时,应按照主办单位在前的原则依次排列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

5.6.8 鉴定机构用印

鉴定文书(正本、副本)应加盖鉴定专用章。印章加盖在正文首页唯一性编号和末页鉴定文书形成日期上,印文用红色。对于正文包含两页以上(含两页)的鉴定文书,应在正文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有资质的机构可加盖CNAS认可标识或CMA资质认定标识。

鉴定文书的副本还应在正文首页加盖副本章。

5.7 附件

5.7.1 现场检材原貌照片

现场提取的检材应拍照固定,检材应摆放整齐,为防止污染、增强反差应将检材置于与检材背景反差较大的一次衬布或衬纸上,拍照检材时应添加比例尺。

5.7.2 检材手印照片

提取的检材手印应包括原大照片和放大照片,指印放大3~5倍、掌印放大1~2倍,照片下方应注明手印遗留在何种检材上,并标明其具体部位、方向和手印的分布状况,必要时标注检材手印采用何种方法提取处理。检材手印照片应添加比例尺。

5.7.3 样本手印照片

样本手印照片应选择与检材手印照片相对映的部位,清晰、完整、不变形,应注明手别和指位,并注明三面捺印、平面捺印或局部捺印。样本手印照片应添加比例尺。

5.7.4 特征比对照片

特征比对照片包括检材手印照片和样本手印照片,两者应同比例放大,指印放大3~5倍、掌印放大1~2倍,规格一般以6 cm×6cm为宜。特征比对照片应全面、准确地标出手印的稳定细节特征点,用红线标示,并按顺序编号,编号颜色为红色。特征比对照片下方应标注“特征比对照片”等字样。特征比对照片应添加比例尺。

5.7.5 特征点的标定顺序

特征点的标定顺序一般从右上方开始,按顺时针方向依次编号,标线应准确指示在特征点位置上。

各条标线之间不应交叉,并呈一定的角度或放射状分布,保持标定布局清晰、整洁、美观。现场手印与样本手印相同特征点应画平行线,保证特征点标线方向相同。


6鉴定文书存档

鉴定文书应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交委托鉴定单位,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

鉴定文书存档文件包括:鉴定文书副本、审批稿、检材和样本照片、检验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审批表等相关材料。鉴定文书存档文件应标注页号,长期安全保存。

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照片、检验记录、文本材料等,应备份和存档,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修改。


7鉴定文书生效

由一个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在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两个以上(含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加的鉴定,由主持鉴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使用主持鉴定的鉴定机构的发文编号和鉴定专用章。鉴定人均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所在鉴定机构的名称。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单独制作鉴定文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DNA鉴定文书规范。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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