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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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2009100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号GB 50098-2009,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5月13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
1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人防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其建设使用不但要满足战时的功能需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同时,要与城市的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式。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断增长,大量的大、中型人防工程相继在全国各地建成,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相关的防火规范相继均进行了修改,故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人防工程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人防工程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 根据调查统计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用途。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指:礼堂、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健身体育场所一般指:溜冰馆、游泳馆、体育馆、保龄球馆、射击馆等。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人防工程不能用作甲、乙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只适用于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物品库房包括图书资料档案库和自行车库。
1.0.3 本条规定在工程防火设计中,除了应执行本规范所规定的消防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人防工程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做到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本规范外,国家标准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都是应当遵循的。
2术 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cut-and-cover works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2.0.4 地道工程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7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疏散通道的出口。
2.0.8 安全出口 safe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9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0 避难走道 fire-protection evacuation walk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1 防烟楼梯间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有防烟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的楼梯间。
2.0.12 消防疏散照明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消防疏散照明灯和消防疏散标志灯组成。
2.0.13 消防疏散照明灯 light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
2.0.14 消防疏散标志灯 marking lamp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
2.0.15 消防备用照明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
条文说明
2.0.8 本条明确了安全出口的规定。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指的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符合疏散要求的其他楼梯间等。
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指的是:避难走道、用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室外地坪等。
2.0.11 本条明确了人防工程防烟楼梯间的规定。
防烟楼梯间是在发生火灾时防止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的安全措施。通常情况下,由于人防工程布局和防护的特点,其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很难达到设置自然排烟的条件,正常做法是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前室,并对楼梯间和前室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措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保证疏散安全。
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
3.3 耐火极限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选择下列防火分隔方式: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下沉式广场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1.7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2 广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计算疏散总宽度。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棚不得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四周敞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时,可取40㎡;2)敞开的高度不得小于1m;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4 本条第1款最小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得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得影响人员的疏散。注: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90%的自动扶梯宽度。3.1.8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2项的防火隔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2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算在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个数和总疏散宽度内;3 防火隔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且不得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3.1.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4 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3.1.11 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3.1.12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3.1.13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3.1.14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说明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对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的规定。强调了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的结合,特别是与消防有关的地面出入口建筑、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应充分考虑,以便合理确定人防工程主体及出入口地面建筑的位置。3.1.2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极容易积聚在室内地面,不易排出工程外,故明确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和储存。闪点小于60℃的液体,挥发性高,火灾危险性大,故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3.1.3 婴幼儿、儿童和残疾人员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尤其是在人防地下工程疏散更为困难,因此,规定这些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3.1.4 医院病房里的病人由于病情、体质等因素,疏散比较困难,所以对上述场所的设置层数作出了限制。3.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这些场所在地下的设置位置作了规定。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如果垂直疏散距离过大,也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故规定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3.1.6 本条规定了平时作为地下商店使用时的具体要求和做法。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规定不应经营和储存。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主要考虑如果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再加上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3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规定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但考虑到地下人防工程战时需要连通,平时开发使用也需要连通,故对局部需要连通的部位,提出了几种可供选择的防火分隔技术措施。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其他能够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的防火分隔技术措施,经过论证后均可采用。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储存及其他配套服务等的建筑面积。3.1.7 本条针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采取下沉式广场分隔措施的做法提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参照了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标准》DJB 50—054—2006和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消[2006]439号)。下沉式广场防火分隔示意见图1。3.2 防火间距3.2.1 本条与相关规范协调一致,所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3.2.2 有采光窗井的人防工程其防火间距是按照耐火等级为一级的相应地面建筑所要求的防火间距来考虑的,由于人防工程设置在地下,所以无论人防工程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还是周围建筑物对人防工程的影响,比起地面建筑相互之间的影响来说都要小,因此按此规定是偏于安全的。关于排烟竖井,从平时环境保护角度来要求是不允许任意设置的,如较靠近相邻地面建筑物,则排烟竖井应紧贴地面建筑物外墙一直至建筑物的房顶,所以在条文中对“排烟竖井”没有再做出规定。3.3 耐火极限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应规定。条文说明3.3 耐火极限3.3.1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本规范中涉及的各类生产车间、库房、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用途场所,其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相应建筑或场所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4.3 装修和构造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3 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4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5 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2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3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5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2 楼梯、走道
5.1 一般规定
5.1.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规范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3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5.1.2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5.1.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2 建筑面积大于50㎡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5.1.4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1.5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1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2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5.1.6 疏散宽度的计算和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m; 2)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3)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2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5.1.6的规定。5.1.9 人防工程的结构所占面积比一般地下建筑多,且不同抗力等级的工程所占的比例不同,掘开式工程和坑道、地道式工程所占的比例也不同,为了在工程设计中便于操作,本规范不采用“营业厅的建筑面积”,采用了“营业厅的使用面积”作为基础计算依据,按该防火分区内营业厅的使用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确定。面积折算值根据工程实际使用情况取70%。
本条所指的“防火分区内营业厅使用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所占用的使用面积,对于处于与营业厅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仓储间、设备间、工具间、办公室等房间,则分别计算疏散人数。本条计算出的疏散人数就是设计容纳人数。经营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设计容纳人数可减少50%,主要是考虑到该类专业商店营业厅内顾客较少,且经营的商品是不燃和难燃的物品。5.1.10 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5.2 楼梯、走道5.2.1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 电影院、礼堂; 2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医院、旅馆; 3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5.2.2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封闭楼梯间的地面出口可用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5.2.3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5.2.4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当与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10㎡。5.2.5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一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不通向该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2 通向避难走道的各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3 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防烟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5 避难走道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6 避难走道的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7 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5.2.6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前室,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疏散楼梯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5.2.7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各层人数不等时,其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层中通过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条文说明5.2 楼梯、走道5.2.1 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工程内的人员不可能像地面建筑那样还可以通过阳台或外墙上的门窗,依靠云梯等手段救生,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楼梯间必须安全可靠。本条规定了设置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的场所。5.2.2 人防工程的封闭楼梯间与地面建筑略有差别,封闭楼梯间连通的层数只有两层,垂直高度不大于10m,封闭楼梯间全部在地下,只能采用人工采光或由靠近地坪的出口来天然采光;通风同样可由地面出口来实现自然通风。人防工程的封闭楼梯间一般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和普通板式住宅中能较容易符合本条的要求;对大型建筑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当封闭楼梯间开设在室内时,就不能满足本条要求,则需设置防烟楼梯间。5.2.3 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他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作出具体规定。5.2.4 本条规定了前室的设置位置和面积指标。5.2.5 避难走道的设置是为了解决坑、地道工程和大型集团式工程防火设计的需要,这类工程或是疏散距离过长,或是直通室外的出口很难根据一般的规定设置,故作了本条规定。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的作用是相同的,防烟楼梯间是竖向布置的,而避难走道是水平布置的,人员疏散进入避难走道,就可视为进入安全区域,故避难走道不得用于除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避难走道的设置示意见图5。避难走道在人防工程内可能较长,为确保人员安全疏散,规定了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但对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作出了特殊规定。通向避难走道的防火分区有若干个,人数也不相等,由于只考虑一个防火分区着火,所以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安全出口净宽的总和。另外考虑到各安全出口为了平时使用上的需要,往往净宽超过最小疏散宽度的要求,这样会造成避难走道宽度过宽,所以加了限制性用语,即“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为了确保避难走道的安全,所以规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即不燃材料。为了便于联系,故要求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图5 避难走道的设置示意图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4 排烟口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6 排烟风机
6.7 通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2 避难走道的前室。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人防工程;2 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 丙、丁类生产车间;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 中庭。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6.1.4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2 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条文说明6.1 一般规定6.1.1 本条具体规定了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部位。由于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工程一旦发生火灾时,是人员撤离的生命通道和消防人员进行扑救的通行走道,必须确保其各方面的安全,故列为强制性条文。以往的工程实践经验证明,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是防止烟气侵入、确保空气质量的最为有效的方法。防火隔间不用于在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故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6.1.2 本条具体规定了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发生火灾时,会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不立即排除,就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和消防人员扑救工作的进行,故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将烟气和热量很快排除。机械排烟系统一般能在火灾时排出80%的热量及绝大部分烟气,是消防救灾必不可少的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人防工程,不包括第6.1.3条的物品库和第6.1.4条的能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很难予以定量规定,在此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商场、医院、旅馆、餐厅、会议室、计算机房等。规定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需设排烟设施的根据来源于火灾现场的实地观测:在浓烟中,正常人以低头、掩鼻的姿态和方法最远可通行(20~30)m。6.1.3 密闭防烟是指火灾发生时采取关闭设于通道上(或房间)的门和管道上的阀门等措施,达到火区内外隔断,让火情由于缺氧而自行熄灭的一种方法。采取这种方法,可不另设防排烟通风系统,既经济简便,又行之有效。6.1.4 设置有采光窗井和采光亮顶的工程,应尽可能利用可开启的采光窗和亮顶作为自然排烟口,采用自然排烟。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 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30)Pa。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3000m³/h;2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不直接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³/h,并应在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墙上设置余压阀。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 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0.7~1.2)m/s计算确定。避难走道的前室宜设置条缝送风口,并应靠近前室入口门,且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两侧宽度均应大于门洞宽度0.1m(图6.2.2)。6.2.3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6.2.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应采用室外新风,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当采风口与排烟口垂直布置时,宜低于排烟口3m。条文说明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6.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计的要领是同时保证送风风量和维持正压值。很显然,正压值维持过低不利于防烟,但正压值过高又可能妨碍门的开启而影响使用。根据科研成果确定为:防烟楼梯间的送风余压值为(40~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为(25~30)Pa。送风风量的确定通常用“压差法”或“风速法”进行计算,并以其中大者为准进行确定。采用压差法计算送风量Ly(m³/h)时,计算公式如下:
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3 消防用水量
7.4 消防水池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7 消防水泵
7.8 消防排水
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条文说明7.1 一般规定7.1.1 本条对消防给水的水源作出规定。人防工程消防水源的选择,应本着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人防工程内(外)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均可,并首先考虑直接利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本条又特别强调了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在我国许多地区有天然水源,即江、河、湖、泊、池、塘以及暗河、泉水等可利用。但应选择那些离工程较近、水量较大、水质较好、取水方便的天然水源。在严寒和寒冷地区(采暖地区),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在冰冻期内仍能供应消防用水。为了战时供水需要,有些工程设置了战备水源井,也可利用其作为平时消防用水水源。当市政给水管网、人防工程内(外)水源井和天然水源均不能满足工程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必须在工程内或工程外设置消防水池。7.1.2 人防工程的火灾扑救应立足于自救,消防给水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保证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和水压十分重要。因此,一定要经过计算,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如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的水压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7.2.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建筑面积大于 300㎡的人防工程;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7.2.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1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2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1000㎡的影剧院、礼堂、健身体育场所、旅馆、医院等;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500㎡的丙类库房。7.2.3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除丁、戊类物品库房和自行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500㎡丙类库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防工程;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3 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第2款规定的防火卷帘;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装机总容量大于300kW柴油发电机房。7.2.4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1 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2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3 变配电室和其他特殊重要的设备房间。7.2.5 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7.2.6 人防工程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7.2.1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范围。室内消火栓是我国目前室内的主要灭火设备,消火栓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灭火效果。在确定消火栓设置范围时,一方面考虑我国人防工程发展现状和经济技术水平,同时参照国外有关地下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和规定,吸取了他们的经验。为使设计人员便于掌握标准,修改为统一用建筑面积300㎡界定设置范围。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等也应设置消火栓。7.2.2 本条规定了在人防工程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由于这些场所规模都较小,可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故也允许设置局部应用系统。7.2.3 本条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国内外经验都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我国自1987年颁布了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来,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预防和扑救人防工程火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1 丁、戊类物品库房和自行车库属于难燃和不燃物品,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小于500㎡丙类库房也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相一致。人防工程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属于丙类库房,均在500㎡以下,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故可采用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密闭防烟措施。由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可能是综合性的,一个工程内既有商业街、文体娱乐设施,又有可能是库房、旅馆或医疗设施等,所以规定除了可不设置的场所外,当其他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就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由于建筑装修限制严格,不允许用可燃材料装修,因此,只规定吊顶高度小于8m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该卷帘不能完全等同于防火墙,故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保护。4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较多,为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作出此规定。5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也属于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较多的场所,故应设置。6 300kW及以下的小型柴油发电机房规模较小,故可只配置建筑灭火器。对燃油或燃气锅炉房、300kW以上的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低要求,所以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都是更好的选择,且对设备的保护更有利。7.2.4 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是指存放价值昂贵的图书、珍贵的历史文献资料和重要的档案材料等库房,一般的图书、资料、档案等库房不属本条规定范围。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是指人防指挥通信工程中的指挥室、通信值班监控室、空情接收与标图室、程控电话交换室、终端室等。为减少火灾时喷水灭火对电气设备和贵重物品的水渍影响,本条规定了设置气体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或部位。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表明,气体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于扑救电气.设备和贵重物品火灾均有成效。本条中涉及的场所通常无人或只有少量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熟悉工程内的情况,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处置火情并能迅速逃生,因此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变配电室是人防工程供配电系统中的重要设施。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已明确规定:不采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要求采用无油的电气设备。因此,干式变压器和配电设备可以设置在同一个房间内,该房间通常称为变配电室。由于变配电室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或起火后会向人防工程蔓延,所以变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7.2.5 本条规定了餐饮场所的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部位。厨房内的火灾主要发生在灶台操作部位及其排烟道。厨房火灾一旦发生,发展迅速且采用常规灭火设施扑救易发生复燃现象;烟道内的火灾扑救比较困难。根据国外近40年的应用经验,在该部位采用自动灭火装置进行灭火,效果比较理想。目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不同产品之间的性能差异较大。应注意选用能自动探测火灾与自动灭火动作、灭火前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具有防复燃功能、灭火效能(一般应以保护面积为参考指标)较高的产品。7.2.6 灭火器用于扑救人防工程中的初起火灾,既有效,又经济。当人员发现火情时,一般首先考虑采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对于不同物质的火灾,不同场所工作人员的特点,需要配置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具体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7.3 消防用水量7.3.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7.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3.2的规定。8电气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3 灯具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1.1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²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30s内供电。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8.1.4 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防潮、防霉型产品;电缆、电线应选用铜芯线;蓄电池应采用封闭型产品。
8.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且敷设在电缆沟、槽、井内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设;
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外,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电缆沟、井内时,宜分别布置在电缆沟、井的两侧;当敷设在同一线槽内时,应采用不燃隔板分开。
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置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1.1 本条对消防电源及其负荷的等级作了规定。
消防电源是指人防工程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防烟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自动灭火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等)所用的电源。
在发生火灾后,有消防电源,才能保证消防设备进行工作和疏散人员、物资。因此,合理地确定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对保证工程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一些较小的工程,消防用电设备少,也可用蓄电池(EPS)作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EPS)作备用电源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蓄电池的容量,在正常电源断电后,对消防应急照明、排烟风机、火灾报警装置等,应能连续供电30min以上;对消防水泵,应与消火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相一致;二是注意蓄电池平时保养及充电,使其能起到备用电源的作用。
对于汽车库的供电等级,平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执行,战时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规定的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8.1.2 本条对消防设备的两路电源的切换方式、切换点及自备发电设备的启动方式作了规定。这是消防设备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只有在末级配电盘(箱)上自动切换,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可靠的电源。
由于一般自动转换开关和自启动的时间基本上均能满足消防的需要,故对切换和启动时间未作具体规定。
8.1.3 为了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安全可靠,本条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设计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以便把消防用电与其他一般用电严格分开。
为了防止火灾从电气线路蔓延和发生触电事故,在灭火前,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的电源。如果不把消防电源同一般电源分开,火灾时将会把全部电源切断(包括消防电源),消防用电设备就会断电,这是不允许的。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泵、消防应急照明、防排烟设备等要保证工作。因此,消防用电线路同普通用电线路必须严格分开。
8.1.4 本条规定在电气设计和设备、电缆、电线选型时应选用防潮、防霉型。因为一般人防工程内的湿度比较大,普通型号的电气设备在潮湿的条件下长期工作,会使其绝缘降低,有可能引起事故,发生火灾。
根据使用的经验,一般铝芯线可安全使用(6~8)年,而在潮湿场所有的只用(2~3)年就出了问题。为了保证安全,减少浪费,对人防工程内电气线路作了选用铜芯线的规定。
人防工程内使用蓄电池比较多,由于一般的蓄电池在工作过程中要放出有害气体,容易造成事故。所以,人防工程内使用的蓄电池应选用封闭型产品。
8.1.5 为了保证消防用电设备正常工作,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和部位作了具体的规定。
8.1.6由于消防用电设备都是在火灾时才启用,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操作,如没有明显的标志,往往会延误操作,故作此规定。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2.1 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8.2.2 消防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有侧墙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和交叉口处的墙面上;
2 无侧墙的疏散走道的上方;
3 疏散出入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8.2.4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灯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疏散标志灯的方向指示应与疏散通道垂直,其大小应与建筑空间相协调;标志灯下边缘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2.5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3 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8.2.5 消防备用照明应设置在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2.1 本条对消防疏散照明灯的设置部位和照度作了规定。
人防工程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消防疏散照明有直接关系。工程内一旦发生火灾,为了防止触电和通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扩大火灾,需要切断火灾部位的电源,如无消防疏散照明,工程内将一片漆黑,人员在火灾时不知所措,加上烟气熏烤,势必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在人防工程内,为了保障安全疏散,消防疏散照明灯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一些人员集中、疏散通道复杂的情况下,消防疏散照明必须保证。
消防疏散照明灯的照度确定为最低照度不低于5 lx,这是根据火场的需要和国内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确定消防疏散照明灯的照度,主要考虑烟雾对照度的影响,在有烟雾的情况下,地面照度在(1~2)lx时,人员就难以辨别方位;低于0.3 lx时,就不可能辨别方位了;所以定为5 lx。
8.2.2 本条规定了疏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因为这些部位是人员疏散的必经之路。人们在火灾时,情况紧急,如果在这些部位没有疏散标志灯,就不知道疏散方向,不能安全疏散。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规模较大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人员密集且流动性较大,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可以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本条规定。
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在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一般按连续设置;如确有困难,需要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8.2.4 本条对沿墙面、地面、疏散走道上方等方式设置疏散标志灯的间距、安装高度、设置方式等作了规定。标志灯沿墙面的安装高度定为距地面1m以下,悬挂时的安装高度定为2.5m,主要是考虑到人们在行走时平视的习惯,使标志容易被人们发现。
8.2.5 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备火灾时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为此,本条对这些场所做出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的规定,其最低工作照明的要求是工作性质决定的。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关系到人员安全疏散和人身安全,不允许问断。因此规定工程内的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当其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
8.3 灯具
8.3.1 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3.2 卤钨灯、高压汞灯、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8.3.3 卤钨灯和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8.3 灯具
8.3.1 所谓“潮湿”场所,是指工程内湿度较大的水泵房、厨房、洗漱间等房问。
8.3.2 卤钨灯、高压汞灯这类灯具的表面温度一般高达(500~800)℃,极易引起可燃物品起火。把这类灯具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是很危险的。为保障安全,作此规定。
8.3.3 本条对卤钨灯及用白炽灯泡制作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具的防火措施作了规定。本规范虽然对建筑构件、装修材料作了“应采用不燃材料”的规定,大面积使用可燃材料是不允许的。但是可能局部地方出现可燃装修材料,由于这些灯具工作时温度高,所以对容易引起火灾的卤钨灯和散热条件差的吸顶灯、嵌入式灯具提出防火要求是必要的。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地下商店、展览厅和健身体育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执行。
8.4.3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等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8.4.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8.4.1 为了对火灾能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扑救,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参照国内外资料,原则地规定了人防工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范围。
许多火灾实例说明,火灾报警装置的作用是十分显著的,使火灾能早期发现,及时扑救,减少了损失。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以及不论建筑面积大小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必须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疏散,故作此规定。
8.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的设计应与相关规范相一致,故规定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4.3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设备、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及电源管理等,组成一个防灾系统,设置消防中心控制室,通过电子计算机和闭路电视实行自动化管理。
消防控制中心,一般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认判断机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消防备用照明、消防疏散照明、防烟排烟等控制系统组成。这些系统,在火灾时要迅速、准确地完成各种复杂的功能。靠人工一个一个操作,或分散在几个地方,由几个人来控制是不可行的。为了便于管理人员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管理和指挥灭火,建立消防控制室,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对于小型工程,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值班室合为一室,也是允许的。
8.4.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已有规定,故按该规范执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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