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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说法 |“正在执行”——监管执行下的价值最大化。

身边说法 身边说法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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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提要

嘉宾合影

(从左至右:安琪、钱洁、宋春梅、汤伟、江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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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执行 | 法官讲案例

今日案例


申请执行人江某因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4091.15万元工程款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两栋楼上的187套房屋,该187套房屋估价8850余万元,但设置有银行的抵押权共计9500余万元。在是否通过司法拍卖处置查封财产或以自行销售的方式处置查封房产方面,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推动被查封财产的变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的相关规定,本院经研究决定同意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对查封房屋进行销售,销售款(按拟定价格)的40%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销售时间为四个月,若超过四个月不能偿还债务,法院将依法移送司法拍卖,同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违背规定将追求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执行人因对执行方案不满,数次提起信访,并挑唆数十名工人来访闹事,给法院和执行法官施加压力。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让来访工人逐渐明白法院采取“先将房屋销售款打到法院账户再解封”这种以法律“监管销售”的执行方式是为了兼顾各方利益,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既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和抵押权人的权益,又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财产权益。同时,执行法官深研法律、法规,细致制定执行策略,确保执行措施环环相扣,既严防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义务,损害抵押权人及被执行人的权益,又让被执行人最大限度变现查封财产以使抵押权人及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充分受偿,促使被执行人重获生存和发展的生机。

在执行法官多方努力下,终于推动这起利益关系复杂的大标的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本院分10余次对被执行人销售的房屋进行分批解封,并及时分次将案款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通过上述方式,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共计4231余万元,剩余执行案款168万余元及延迟履行金21万余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官在线


宋春梅

重庆市政协委员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政协委员谈感受:

关于这个案件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执行法官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司法智慧,创新执行措施,在有效把控风险的前提下,兼顾了各方利益,实现了双赢。在这个过程中,执行法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不仅要建立机制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还要向申请人进行释法明理,获得理解。最后案件获得圆满执行,这很好地诠释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全市法院对标对表十八届四中全会“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要求,不断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执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另外,法院系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也有助于形成尊重执行、理解执行的社会氛围。


汤伟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实施处处长


汤局长谈感受:

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利益、平等保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格局下,各级法院纷纷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强制措施的适用于限高、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强制审计直至追究拒执罪。此举在全社会引起了震动,在树立法律权威、突出执行的强制力、压缩老赖空间、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也达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受到当前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贸易战的影响,一些企业面临暂时的困难,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如何既能依法执行又能保障困难企业的合法权益?


016年8月30日,中央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最高法院随后出台的配套文件《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均指出,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分寸非常重要。对于哪些企业属于僵尸企业,哪些企业是应该依法予以保护的,目前并无标准和依据。一方面申请执行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另一方面,困难企业以及企业大量的员工业需要关注和保护。

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有不叫强的政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处置不当会引发群体事件,并带来当事人对法院对责难。本案的处理执行法院也是秉承了上述理念,通过大量的释法解释、沟通协调,取得了各方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使得方案能够顺利完成,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的成功案例。


钱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实施处法官


钱法官谈感受:

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同意在法院的监督下由被执行人自行销售,同时采取控制部分销商房款的方式,通过几个月的时间,最终使本案申请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这个举措,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让银行的抵押权得以实现。实现了被执行人资产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挽救了企业


想知道哪些人上了“黑名单”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孙伟宝

身份证号码:330227196412132718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执行标的:319.43万元


被执行人:卢志红

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07011114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280万元及利息等


被执行人:重林庆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学林(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540218505X)

案由: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3111787.33元


被执行人:陈超

身份证号码:510222196903047712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执行标的:3008万元


被执行人:萧晖

身份证号码:340603197109064211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400万元


被执行人:陈伟

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05231618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100万元


被执行人:王强

身份证号码:510221197201097510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标的: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李家永

身份证号码:510229196305031977

案由:借款合同

执行标的:3000万元


被执行人:李小龙

身份证号码:500383198510101971

案由:借款合同

执行标的:3000万元


被执行人:杨仕平

身份证号码:510224197512130882

案由:金融借款

执行标的:36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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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安琪

本期小编: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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