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观点|关于“董监高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分析
2020年瑞幸咖啡因会计不正当行为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这个事件一大焦点就是,瑞幸曾购买了总额2500万美元保额的董责险。之后披露《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的上市公司剧增。2021年底康美药业(600518)虚假陈述案“天价”赔偿判决,又一次掀起了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小高潮。我们近期也接到了几家上市公司的咨询,问公司购买的董监高责任险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章第九十五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 被保险个人的保障 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补偿被保险个人时,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各家保险公司规定基本一致)
结合规定(一)(二)(三),上市公司以董监高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险为由认为可在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项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前提是这项费用支出应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董监高责任险是保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因管理公司的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第三方赔偿请求,所导致的个人损失,保险公司只是对他们个人损失部分负责赔偿。因此上市公司购买的董监高责任险保障的是个人利益,而非上市公司利益。所以,我们认为董监高责任险不能按照52号公告中责任险的名义在税前扣除,而应按照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险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能在税前扣除。据我们了解,有些省份税务局规定除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总局明确规定的可限额扣除的商业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其他商业险均不得税前扣除;有些省份税务局规定公司为员工交纳的其他商业险,公司账面若核算为福利费并且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允许在福利费限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