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琐记:法官如何避免跌进被炒作的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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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风起于青萍之末
首先我们要清楚,法官的哪些行为,有可能引发炒作
(三)涉民生案件
涉民生案件,是指关系到公众生活生计的案件,包括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衣食住行以及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公共管理等方方面面。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许霆案”和“天价过路费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17.5万元。事发后,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此案在网络引起巨大反响,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经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8年,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锋伪造军车牌照,假冒军车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2010年12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时建锋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此案被媒体称为“天价过路费案”,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后该案再审宣判被告人时军峰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款5万元,时建峰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款2万元。
能够引发舆情的涉民生案有三个特点:
一是案件涉及的问题与公众息息相关。近年来,住房、教育、医疗、食品安全、收入分配不均衡等民生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范围广,相当多的案件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判决结果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切身利益,自然会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
二是案件所涉及的民生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任何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感知、认识、化解的过程。部分民生问题在一定时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公众容易产生愤怒、无助乃至失望的情绪,这种情绪长期处于压抑与积累的状态。“天价过路费案”之所以会在网络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与其说是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可能存在错误,毋宁说实际上公众是通过对法院的口诛笔伐来发泄对我国高速公路收费积压已久的不满情绪。
三是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期待不一致。法院在审理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时,一旦判决结果与公众的期待不相符,就会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引爆公众的愤怒点,进而引火烧身。在许霆案之前,我国银行业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存贷利差大、行业收入高、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等等相关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不满由来已久,广州中院对许霆的重判极易被舆论解读为法院在偏袒银行,导致公众迁怒于法院。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可能引发舆情的涉民生案件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例如高速公路收费问题,我感觉当下已经不是公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问题了,特别是实行节假期日免费通行之后。同样,银行业近年来在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互联网金融冲击,多少有点风光不再,公众对银行的负面情绪相对降低。相反,只要稍微关注新闻就会知道,近年来对未成年人侵害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幼儿园内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屡屡曝光,一次次击破公众的心理底线。当法官审理该类案件时,一定要具备强烈的舆情意识,要明白此类案件是公众以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类型,务必确保审判程序及判决结果经得住法律及舆论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