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为什么上了热搜?
欢迎点击上方“红发橙子”蓝色字关注本公众号
【上期内容:被信访投诉杂记】
前些天写了一篇聊聊几件印象深刻的抚养费纠纷,借着几个案例聊了聊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今天刷手机,又被这样一条新闻刷屏了,题目是《坐拥四套房产!男子离婚后每月却只给女儿600元抚养费?二审改判》,好吧,咱们这次接着聊子女抚养费。
我在微博上看到很多人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男方每月支付600元子女抚养费是很气愤的,毕竟“男子”、“四套房”、“女儿”、“600元”、“改判”,这几个词叠加在一起,会不由人让读者联想到男女不平等、为富不仁、重男轻女、枉法裁判这些词汇,哪一个词汇都非常容易引发读者的共鸣,不得不说,题目起的确实有水平。
从法律上来说,一审判决是有道理的,抚养费的计算是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月收入,而不是总资产为基础,按照20%到30%的比例进行计算。文章也介绍了,男方虽然有四套房,但是案件审理期间处于失业状态,所以一审判决其每月支付600元。当然,从二审判决来看,一审可能忽视了男方还有房租收入。
但是民事法官特别是家事法官的一大尴尬之处就在于,你的判决从法律上来讲也许没错,但是判决结果很可能不被公众接受。一方面是男方名下有四套房屋,尽管其中两套是和父母共有,但从一般意义来看他不是穷人,另一方面毕竟案件发生在上海,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大家也都能想象的到,这样一对比一个月600元就显得低了,除去媒体煽动炒作的因素,上述两点也造成了公众对于判决结果的不认同。
类似的问题我们之前也遇到过,本地作为二线城市,我们所在的区又属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区,早年间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月收入还不到2000元,按照20%到30%的标准,最多也就判决600元,这个数字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帮助不大,更不要说在一些案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在诉讼期间恶意降低自己收入来达到少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目的。
所以在2015年,当时的民事庭经过调研,结合本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字进行测算,最后确定子女抚养费最低判决数额为900元,也就是说,只要是判决,那么无论对方收入是多少,最低也要判决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900元。后来家事庭从民事庭分出后,依然执行这个标准。这些年下来,当事人普遍对这个标准还是比较认同的,没有因此引发大的信访或者舆情。
在这里抄一段话,是最高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当时对其中的一句话印象非常深刻: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和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和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很多事情就是这样,你也许做的没错,但是大环境在要求你做得更好。适应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也是民事法官今后越来越需要面对的问题。